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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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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要多少有多少
时间:
2007-1-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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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后,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除应遵守《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执业要求外,应注意下列事项:
1、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应到公安机关办理会见通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提交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和会见场所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场所规定时,在场民警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本次会见。
6、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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