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贷款公司提醒: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最为多见。
(一)未获得商务部门批准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采取审批制,投资各方签订的合营或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均应报法律规定的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与设立准则主义一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也须经过有权国家机关的批准。
1.此类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在取得工商机关备案前,须事先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下面试就未获得商务部门批准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依合同法原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即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有如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这是现行法律法规中,首次对“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作出的界定。依此规定,未获商务部门批准的此类股权转让协议当属“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外资企业规定一》”)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也都开宗明义地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出现的各种情况加以规定,其与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也是一脉相承的。
2.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处理
2.1如果转让方及企业积极履行报批义务,并获得批准,此类合同应为有效。
2.2如果转让方及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此时,受让方要么依靠法院的判决自行报批,要么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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