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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刻制印章相关管理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拇指    时间: 2007-1-24 16:38     标题: 刻制印章相关管理规定

一、企业单位公章的审批手续:
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厂矿企业等需要刻制公章、业务专用章的,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刻字店承制。
企业分支机构刻制公章的,需持企业单位介绍信,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刻字店承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的审批手续:
刻制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的,一律凭上一级领导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信函,到委托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无误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刻字店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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