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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Qoo    时间: 2007-1-24 16:39     标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总量控制、合理布点”的原则进行布点,安全条件由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并与其他柜台拉开一定距离,做到专人销售,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严禁烟火或明火取暖,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要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售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销售业务。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属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但须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属市区范围内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核发。
五、零售网点必须从当地区性批发企业进货,禁止从非法渠道或者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
六、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私产、私销、私存、私运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外,将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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