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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杭州萧山区法官枉法判案 看看中级法院如何判! [打印本页]

作者: yy890819    时间: 2013-5-1 16:21     标题: 杭州萧山区法官枉法判案 看看中级法院如何判!

杭州萧山区法官枉法判案 看看中级法院如何判!

2013年2月末,上海集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华接到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手里紧紧握着期盼已久的判决书,当事人怎么样也高兴不起来。法院判决仅判被告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集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损失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看看判决书的内容,联想到从立案到判决书的辛酸诉讼路以及一审法官人为的设置诉讼障碍,以及自己签订的合同书,作为刚步入社会、年仅25岁的当事人被“重拳打击”,倍感到了世态炎凉。
被告“一女二嫁”,原告损失惨重
据记者了解,上海集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阳公司)是从事市政工程设备(钢板桩)出租的一家私营公司,为了发展杭州一带生意,于2010年6月开始,费尽周折找到了位于萧山市临浦镇面积5亩适合行车行走的长方形场地,准备长期租用堆放钢板桩。为此,集阳公司和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宝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了9年的租赁协议,并开始了场地的基础建设,平整场地,砌围墙、铺设轨道、搭建活动房等,历时近一年。在此期间,集阳公司一边建设场地,一边进行宣传,在生意刚刚开始步入正轨的时候,阿宝公司却通知集阳公司搬迁,原来是阿宝公司将已包括集阳公司租赁场地在内的41.7亩土地在2011年12月12日又出租给了杭州明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为此集阳公司要求阿宝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阿宝公司不予理踩,到2012年2月中旬开始,先断电断水,又伙同租赁场地所在的柏山陈村委会主任陆续拆除场地的围墙、轨道和活动房等各种设施,期间集阳公司多次向派出所报案,却不能阻止自己的场地被人拆除殆尽 。求助于当地派出所和萧山区公安局无望的情况下,集阳公司于2012年5月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律能够还该公司一个公道。
杭州市萧山区法官枉法裁判
原告集阳公司诉被告阿宝公司、第三人明华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终结。对于判决结果,记者提出了以下质疑?
1.        萧山法院判定原、被告合同无效,那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又是否有效呢?
萧山法院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萧土借字(2012)第17号借用土地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内容认定,案件所涉及租用土地的性质为耕地、园林、林地或未利用地中的一种或混合(其中未利用地的面积最多仅为0.2775亩),原告向被告租赁的5亩土地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能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是堆放材料,或是作为经营场地使用,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场地租用协议书 》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认定无效。然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乙方(明华公司)在甲方(阿宝公司)场地上搭建的临时设施与建筑物,产权归乙方所有”的条款也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也是否认定无效呢?
2.        萧山法院既然对于被告(阿宝公司)在答辩过程中与原告(集阳公司)已“协商解除协议”的诉求不予认定,又为何对被告与第三人恶意签订的合同书置之于外呢?
既然,萧山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阿宝公司)提出的,与原告(集阳公司)已于2011年12月16日协商解除的诉求不予采用。但是,记者查看阿宝公司与明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落款日期上签署的“2011年12月12日”的日期上,明显发现阿宝公司再次转租的日期明显在所谓的“和集阳公司达成协商解除协议”之前,这充分显示出阿宝公司的恶意违约。对此,萧山法院不予理会,仅认定原、被告签订协议无效。原则上集阳公司的损失不应自己埋单的同时,法院仍任由被告阿宝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继续履行,为何不判他们无效呢?
3.萧山法院是否忽略了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方?
萧山法院根据萧土借字(2012)第17号借用土地批准通知书的内容,认定涉及的土地性质为耕地、园地、林地等,从而认定集阳公司和阿宝公司的合同无效,是否忽略了柏山陈村委会在知道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给阿宝公司作堆材料用,而阿宝公司又将土地出租给集阳公司用于堆放租赁设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另外,法律人士表示:此案件是萧山法院明知第三方恶意侵占,仍判无辜方合同无效,无辜方蒙受损失,该法院却不予支持。
采访中,集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华说:“本来认为杭州作为浙江的省会城市,而萧山是杭州管辖的经济发达的一个区,投资环境应该比较良好,但是公司的遭遇却让外来的投资者对萧山的投资环境心怀疑虑?单说阿宝公司强拆集阳公司场地的行为,即使是违章建筑,阿宝公司也没有资格自行拆迁。萧山法院一纸判决,仅判赔偿4万元了事,公司上下投资五十余万元的钱财打了水漂,同时也感觉到萧山法院的不公平判决凸显出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
希望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公正判决,还受损方一个公平判决!对此案,记者将持续关注! (田 甜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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