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监所对在押人员教育、奖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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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盾
时间:
2007-1-24 16:47
标题:
监所对在押人员教育、奖惩的规定
1、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2、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适当的劳动。在押人员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3、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依法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4、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不改,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5、在押人员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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