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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看守所管理留所服刑罪犯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痰盂里游泳    时间: 2007-1-24 16:47     标题: 看守所管理留所服刑罪犯规定

1、 看守所监管罪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 罪犯与家属来往的信件,一律经监管民警检查。
3、罪犯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需经所长批准。禁止监管民警私自安排会见。
4、罪犯与近亲属会见,一般每月一次。会见必须在看守所会见室内进行,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三人。
5、对留所服刑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
6、罪犯在服刑期间,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
作者: 刘震    时间: 2007-2-19 23:20     标题: 你是什么意思啊?

我看了半天你就是什么啊!你说的信笺要由民警过目!那不就侵犯人权了吗?
人都有隐私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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