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范百花在2009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超。
[打印本页]
作者:
黑咖啡
时间:
2009-12-30 10:17
标题:
范百花在2009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超。
范百花在2009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超过复议、行政诉讼吗?如果超过怎么办。
律师
:你好!
我有一事向你咨徇,
2006年5月3日城步县森林公司检尺员公司安排他去检尺,反回途中翻车压死,公司认定公伤死亡,生前公司为他交足工伤保险,交通肇事司机赔偿配偶范百花七万元,范百花再去工伤社保站领工亡待遇遭到拒绝,说我们只能向公司支付保险待遇,范百花又到公司领工亡待遇又遭到拒绝,说你只能去找工伤社保站要,工伤社保站和森林公司相互推责,其实是他们串通好了,有意卡扣工亡待遇达到私分目的,然后范百花请了一个代理人将森林公司作民事诉讼告上法庭,结果工伤社保站出示一个林植田工亡待遇支付说明给了森林公司,没有送达给范百花,在法院开庭时将支付说明当证据提交,最后法院不支持范百花的诉讼请求。这样开庭三四次,三年了,范百花全家孤儿老母未获一分钱抚恤金,2009年5月对工伤社保站拒付工亡待遇的行为向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劳动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又以超过时效驳回。请贵
律师
帮忙指点,救救范百花一家孤儿老母。
湖南省城步县一个爱管闲事的人
联系电话13337393494
2009年10月15日
作者:
乞食头家
时间:
2009-12-30 10:19
文中“范某某将森林公司作民事诉讼告上法庭,结果工伤社保站出示一个林植田工亡待遇支付说明给了森林公司,没有送达给范某某,在法院开庭时将支付说明当证据提交,最后法院不支持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这段有矛盾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森林公司,社保站作为第三人证明自己已经支付工亡待遇给森林公司而免责,正说明被告森林公司不可免责啊,怎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
发判决书上来探讨探讨!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