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服务博律师指出正确区分劳动协议和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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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程儿
时间:
2014-6-11 14:02
标题:
服务博律师指出正确区分劳动协议和劳务协议
案例:
江某是一个厨师,手底下还有若干厨师和学徒跟着他一起干。2O08年年初,江某一行十人到大城市去找工作,由于江某的厨艺有一定的水准,手下人的技术也不错,所以很快就有一个酒楼决定把他们全部接纳,作为一个团队为顾客炒菜。酒楼与江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名称叫做“劳务协议”,酒楼作为甲方,江某作为乙方。协议规定,江某带着其他九个人在酒楼负责炒菜一年,酒楼每月支付3万元给江某,由江某将这笔钱对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十个人进行分配。协议还约定,江某等人上岗前必须协助酒楼一起办理餐饮从业人员卫生许可证,每天的工作不得少于7小时,他们要遵守酒楼的相关规章制度,酒楼负责他们的食宿,等等。刚开始,酒楼能够按照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时给江某3万块钱,但从2008年下半年起,酒店便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迟延支付给江某约定的费用。
到了2O08年年底,酒楼累计拖欠江某和他手下人的金额共计10万余元。江某想要回他们应得的钱,便拿着当初与酒店签订的协议跑到劳动局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的工作人员看过协议后告诉他,这是一份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叫他直接去法院起诉。去法院之前,江某找到了一个律师,想委托他来帮助要回这笔钱。律师听江某讲述了经过,又看过了协议后,认为江某等人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当先通过劳动部门解决。这下可把江某搞糊涂了,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和律师说的不一样,到底谁是对的呢?酒楼欠我们钱不给这件事,是属于劳动争议,还是劳务纠纷呢?
下面“服务博”的律师就来给大家分享劳动协议和劳务协议之间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纠纷中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范畴,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整。而劳动纠纷中劳务协议的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
主体不同。
劳动纠纷中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都是法定的,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劳动关系中适格的用人单位的标准,另一方面法律也规定了劳动关系中适格的劳动者的标准。劳动纠纷中劳务协议的劳务关系的主体则相对广泛,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都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纠纷中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中间除了存在财产属性,还存在人身属性,即劳动者是隶属于用人单位的,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而劳动纠纷中劳务协议的劳务关系中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而不存在人身关系,即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当事人就该劳务支付报酬,双方各自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受法律调整的程度不同。
劳动纠纷中劳动协议的劳动关系属于准公法范畴,一般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保护。劳务关系属于私法范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权利上的关系,因此,法律
法规
不做过多的规范和限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意思自治,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发生争议处理模式不同。
因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纠纷,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务关系引发的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以外,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还可以从双方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条款、双方关系存续的稳定性等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中,从酒店与江某签订的协议里,规定了江某等人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并明确了江某等人要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看出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另外,单位要求江某等人上岗前要协助酒楼一起办理餐饮从业人员卫生许可证,也反映出酒楼和江某等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酒楼与江某签订的协议名称叫做“劳务协议”,但无论从协议的条款上还是从实际的工作情况上看,江某等人与酒楼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所以,他们与酒楼之间就拖欠工资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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