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刘家海:一个人的法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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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涵冰
时间:
2009-12-30 16:58
标题:
刘家海:一个人的法律战
刘家海:一个人的法律战
发表时间:2009-5-29 14:59:00 阅读数次: 6
刘家海:正在酝酿写作《一个人的法律战》
广西公益诉讼网:2009-5-29 14:06:29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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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正在酝酿写作《一个人的法律战》。写作计划暂分第Ⅰ、第Ⅱ部。第Ⅰ部内容为作者自2004年以来与交通警察部门之间的六次诉讼的纪实。第Ⅱ部为作者2004年以来八次因公务员报考资格争议诉人事管理部门并多次诉相关用人部门的案件纪实。作品力求细致记录公民用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的艰难和乐趣,深刻反映法律和司法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人民需求和现实之间的矛盾,探讨法律和司法改革的历史出路。
作者:
夢幻时空
时间:
2009-12-30 17:01
有史必有斯人!
作者:
纸风铃
时间:
2009-12-30 17:01
期待。。。。。
作者:
gionah
时间:
2009-12-30 17:02
第一章 我和我的这些事
这一章相当于本书的序,主要想介绍一下我个人的情况和写这部书以及我做书中所写的事情的一些想法。因为我怕不做这些介绍的话,有些读者光看到后面罗列我几年来一直不停地状告人事厅和其他行政部门,会觉得无法理解,也就失去我写这部书的意义了。如果读者觉得对我个人的唠叨缺乏兴趣,略过这一章不看,也是没有问题的。
四十不惑
2008年4月,我刚满40岁那会,有一天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和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赵丽红法官聊天时,她说,有一位记者问她,听说最近有一位当事人自杀了,是不是刘家海?赵法官说,她告诉那位记者,刘家海的心理素质还是可以的。我把这当作一场笑话。我把这个跟一些朋友说起的时候,无一不哈哈大笑,大家也都把它当作笑话。不过,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也会感觉到笑话背后的一丝沉重。我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党政机关工作却仕途如此不顺,打官司更不顺,以常人“争气”之心视之,似乎的确也该自杀了!记者能从“自杀”的“名单”中搜索到我,自然是有其合理“根据”的。以此观之,我竟然佩服起自己来:我是如此出离地“坚强”,如此出离地“伟大”!
有句老话说“三十不高成矮仔,四十不富成穷鬼”。大意是人到了某个特定阶段就定型了,该出息的出息了,如果还没有什么出息,恐怕也很难再有出息了。我刚年过四十,就异常明显地感到体力、脑力都大不如从前了,估摸着老话说的不错。一位做医生朋友说,到了我们这个年龄,不能再跟年轻人比拼了,应该多做创造性的工作。我觉得很有道理,很合心意。创造是要有基础的。四十岁了,我的积累是什么?我的基础是什么?工作上、事业上一无所成,似乎最宝贵的青春只被用来注释了一个词语:“碌碌无为”(忙碌而未成就有效用的作为)。我自己曾经觉得可以一直引以为豪的、我们读书时代刻苦学习的拼搏精神,如今的官场上是不需要的(有道是东混西混一帆风顺),如今的孩子也不听我们这种唠叨(他们喜欢的是我们完全听不懂的“双节棍”),而自己本人知道岁月不饶人,即使心有不甘,也不能再“拼搏”了。想想此生中可能最不可磨灭的事,就是最近几年来为公务员招考资格问题先后八次起诉广西人事厅了。是该好好地纪录纪录,总结总结的。如果将来我还有什么“大器晚成”的机会,有如我1991年7月大学毕业时所立志“为法制事业做贡献”那样,其积累和基础恐怕都在这里了。
北京大学有个法学教授叫朱苏力的,非常喜欢向他的学生和同行提问:“什么是你的贡献?”我是在2004年被称为“甘德怀考博事件”的网上讨论时才知道朱教授的。一个叫甘德怀的考生,认为在博士面试中受到朱教授等老师的不公正对待,向媒体报料,引发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在那场考博事件中我是不认同朱教授的,尽管他自己对媒体宣称“问心无愧”。我甚至在网上对他提出了质疑,当时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发表的帖子就是“朱教授真的可以问心无愧吗?”在那个帖子里,我是这样说的:
在本论坛转发的一篇朱教授对招博事件的采访报道中,朱教授称自己问心无愧。我们对他敢于坚持的精神和对学术境界的追求表示钦佩。真的,在中国这种精神和追求已经很难得了。
但是,这篇采访报道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程序公正问题。制定了一套规则、程序在那里,却可以不被遵守!朱教授有天大的理由都不能自己否定一个约束他(和别人)的“上位法””(借用这种说法)。对治理国家来说,如果上位“制定法”(也是借用这种说法)可以被权威随意破坏,稍有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其后果是什么。对北京大学这样一个法学权威的学院来说,这种事件对中国法制建设带来的影响是什么?值得深思。
诉讼法学的一般常识也会告诉我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当二者发生冲突不可统一时,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第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第三,程序公正一旦受到损害,就不可弥补,实体的不公则可以通过其他办法得到补救。
也许朱教授认为当今的招生制度确实有问题,他应该打破它。正巧这次在他的力所能及范围内这样做了,被大家看见了。但是,我们要问,连遵守制度的基本能力和诚意都没有,这样的学术权威能给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制与法治带来什么呢?
朱教授强调他的导师权,那么,考生权在哪里?国家现在还没给到他满意的导师权,他应该去向国家争,不是向学生、考生争。培养学生的钱是国家给的,培养出来的学生将来也是给国家用的。钱不是朱教授的自己的钱,学生也不是朱教授的私人物品。
我原来并不知道朱教授是什么人,现在我也很同意朱教授在采访报道中的一些个人说法,但是,作为这次事件的一个最关键的主角,朱教授没有权利只代表他自己说话。
对于目前阶段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来说,对规则的遵守比什么都重要,无论是谁。如果到了这个时候还不去养成遵守规则的基本素质,还号召大家去蔑视、破坏规则,那么,我们法制建设的所有努力终有一天会全部付诸东流!不信走着瞧。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我们对朱教授个人的精神和追求有多么的崇敬,但是,我们不得不说,在这次事件上他(象征意义上的他)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愧对中国法治的进程中他应有的角色和作用。
英雄往往是历史的绊脚石!朱教授(象征意义上的)走到今天,也许真的应该要反思自己了。
2007年,我作为优秀论文作者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首届中国法治论坛开幕式暨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颁奖大会”时,在人民大会堂近距离地作为听众(之一)聆听了朱苏力在其声情并茂的获奖演说中的再次提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而这时的我,心中已经明了我可能为国家和社会做的创造和贡献。
稍早些时候的2006年12月,《南国早报》有篇题为《公堂上的角色在悄然改变》的报道说:在法院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发现了一些“奇怪”的官司,如果按照经济成本来计算,完全就不值得去打。可如果从社会价值来看,一个官司的结果,却牵动了一大片市民的利益。这就是备受议论的“公益官司”。 就“公益官司”而言,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行政诉讼上。青秀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赵丽红告诉记者,一起行政官司的表面,也许是市民的胜诉或败诉,但它的积极作用,却影响一大片。在她的印象中,南宁市就有一名小伙子,连打了许多场官司。如果从经济角度看,他是“得不偿失”的,但他仍然很执著。这样执著的人,在某一方面来说,其实也在为着公众的利益鼓与呼。这“一名小伙子”正是本人也。
在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一位资深网友在对我的跟帖留言中说,“每次看到楼主的帖子都有一种感动和鼓舞。”2008年2月14日,《法治快报》记者秦兴旺采写有关我事迹的报道《十多场“民告官”—— 挑战公务员招录“资格歧视”》首先在《浙江工人日报》刊发,随后,《法制与新闻》、《公民导刊》、《江淮法治》、《检察风云》、《政府法制》、《工会博览》、《文摘周报》等纷纷以大致相同的内容做报道,许多网站也进行了转载。我深深感到,我似乎已经成为公益性诉讼和反歧视诉讼的一面旗帜,我已经不能倒,只有继续前行。
但是,我也深知,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付出的很多,得到的就那么一点点。我也是实实在在居家过日子的人。只是我有心经营一份自在有格的生活。我不可能以真理拥有者或全民代言人自居,我所选择的公益性诉讼仅仅是我个人的思考。我不否认作为先知者的作用,但我更相信,真正的社会进步必须有赖社会大众的共同思索,乃至共同的行动。
作者:
ever66
时间:
2009-12-30 17:03
包公梦
我1997年考上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那时候大学生还比较稀缺,不像现在满地都是找不着工作,所以亲朋好友、邻里乡亲都请来庆贺一番。大家对我羡慕和期望的言辞中都把我当成未来的“包青天”。那时我们在乡下,“包青天”是大家对政法工作(那时还不怎么叫法律工作)形象的所有理解和唯一理解。自然地,我心里也把将来做法官,替人主持公道当作毕业后的事业。在学校的模拟法庭上,大家好像认为审判长的工作过于机械,不够“秀”,推让之中我便坐上了审判长的位置,过了把“包公”瘾。从法院借来的制服尺寸太大,帽子戴得特别松垮,但仍“不失威武”。只是“审”完宣布休庭后竟忘记叫“法警”将“犯人”押下去,自己审判长就卸妆先跑了,在同学中留下了一个小小的笑话。
1991年毕业分配工作,本来是被老家的人事部门要回去再统分的,学校也觉得这样恐怕要分的不好不利于发挥作用,花了很大的周折,将我改派分到广西首府的南宁市中级法院。在南宁市人事局报到的时候,我在人事局登记的名册上翻了几遍也找不到自己的名字,最后才发现我的名字是用铅笔轻轻地描上去的,不仔细看真看不出来。找到名字后,跟人事局工作人员要了一张报到表,我便学者别人的模样填好交给一位小领导模样的人。那人看了看,用笔将“南宁市中级法院”几个字划掉,另外用纸条写了几行字,叫我拿着去找市政府办公厅的法制科。因为在学校正统的教育和入党前的特殊教育,那时的我对“组织”的强大和神圣不曾也不敢有丝毫的腹诽,更不要说对“组织”提出什么异议了。于是,在市政府、人事局这样的“组织”安排下,我再一次被改派了!后来听说中级法院的人事教育处很生气,以为我嫌弃法院不好,拿法院做跳板,高攀市政府去了,还说法院党组是经过很认真慎重的研究才决定接受我到法院的,我这样做太过分了!现在看来,法院地位不高,在政府面前自我矮化是由来已久的。没想到在我这几年来的诉讼中,竟然也吃尽了法院在政府部门面前自我矮化的苦果。当时得知这个情况,我心里有点害怕,一个“组织”认为很慎重很严肃的事,在另一个“组织”那里居然可以毫不在意,轻轻一划就没了。可能因为这个心理的阴影,导致了后来我做事处处谨小慎微,生怕给“组织”添麻烦。没有想到这样的结果反倒给自己留下了一大堆麻烦,最后将“组织”推向法庭,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连我自己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南宁市政府办公厅的法制科很快就升格为南宁市法制局。我于是成了南宁市政府法制工作创始时期的五大成员之一。当时的情况是,一间房子、两个铁皮柜、三张桌子、四张凳椅、五个人。正好,市政府组织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下乡,我来自农村,熟悉农村工作,法制局就派我去了,住在村公所里:我们座位的困难“解决”了,我的住房问题也暂时“解决”了。当我将这些情况向后来的年轻人讲起的时候,他们都不太相信,认为是我自己编来说笑的呢。
我在法制局一干就是五年。虽然后来陆续也进了几个人,但不设置科室,也不提拔干部。老局长总认为我们不成熟。1995年4月,经人推荐介绍,我调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政法委或区政法委,8月晋升一级,任副主任科员,10月,经过考试考核,过度为公务员(因为当时国家设想只将行政机关的干部改革为公务员,1993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以党委部门内称为党的机关工作者,2005年国家《公务员法》出台,将党政机关的干部都统称为公务员)。
由科员晋升任副主任科员并过度为公务员,这叫政治上有了进步。但是,当时政法委书记由自治区公安厅长兼任,政法委机关后勤建设等也由自治区公安厅机关代管,基础建设很差,我的住房问题还是没有办法解决。1997年,妻子快生了,为解决住房困难,我就调到了南宁市规划局。离开了政法线,我的“包公”梦基本上就算是做完了。除非将来真有什么时来运转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作者:
kartoffel
时间:
2009-12-30 17:04
科长传说
调来南宁市规划局,工作上的考虑最先是为招考规划局下属的南宁市规划监察大队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大队长一职。我在市政府法制局的时候,因为1992年中央给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制定南宁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几个政策文件,就与此时的规划局局长熟悉了,1995年制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时候,也邀请我以专家身份参加了立法工作,所以,确定可以解决住房的前提下,资力、能力适合,加上确实是工作需要,来任个副科级的副大队长彼此都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在调动的过程中,因为得知市里要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即要将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部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全部集中归入到城管总队中去,规划监察大队要从规划局划走,所以,我就留在了局机关的
法规
监察科工作。规划局人事部门说,因为机构改革刚刚搞完,局里没有行政编制,我的编制就挂在下属的南宁市勘测管理处。这个勘测管理处是市领导为了照顾规划局行政公务员编制少而又需要大量专业人员开展工作而特别设置的一个事业单位,是与机关混岗,与机关待遇相同的。
到规划局上班以后,我渐渐从各路传闻得知,原来局长是要将我安排在
法规
监察科担任和科长的,而管人事的局党委书记有异议,认为我这么年轻,凭什么担任这么重要的职务?我明白,如果担任了副科长,就自然是行政公务员的编制了,现在挂编在勘测管理处是因为没有担任副科长职务。那时确实“年轻”,未到30岁,我觉得凭工作,凭表现,这个副科长迟早都应当是我的,并未因为没有任命而消极,反而更加努力工作,让别人看到我不是白吃饭的。然而不久,却任命了另外一个比我更年轻、基本不懂法律业务、还时不时出点乱子的
法规
监察科副科长,这让我失望。幸好,这位高人很快就调走了,
法规
监察科副科长这个位置又空出来了。
终究是人算不如天算。我的工作任职未安排好,局长就被自治区党委选派到美国留学。留学未归就又被提拔到外地任职了。1998年,在局长职位空缺的时候,局党委调整提拔了一批中层干部,没有我的任职。有人说,我已经被认为是局长的人,人走茶凉,没有办法了。这次干部调整提拔后来被市组织部认为是“不正常”行动,提出了严肃的批评。领导说,1999年再按照规定对部分中层职位进行竞争上岗。我觉得,公开的竞争上岗,我不怕,
法规
监察科这个副科长,应该还是我的。谁知道,到了1999年竞争上岗时候,规定竞争范围仅限于机关编制的人员,我是事业单位编制,不得参加报名。我觉得组织骗了我了。别的单位竞争上岗是允许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加的,规划局说是勘测管理处与机关待遇相同,我为什么不能参加?新局长后来说,很快要机构改革了,等下一步机构改革时再另行安排解决我的工作职务和编制。可是,到了2000年底机构改革开始前一个晚上,这位局长被调走,又另外来了一位新局长。
这位新局长开始还是给了我希望,因为他在大会上豪言自己做事的公平公正,我相信了他。然而,这位新局长不但没有以他的公正给予我真的希望,反而是最终使我陷入了绝望和愤怒。作为这次机构改革的收尾,2001年重新任命了大部分中层干部职位,这次没有我的任职我能理解是正常的,并且,虽然
法规
监察科副科长已有人任职了,但是有其他两个部门的职位的人选因为民主测评和考核不合格(此两人之前也已经出现过民主测评和考核不合格的情况),这两个职位的工作我也是比较符合条件的,我私下觉得肯定会有我的一席之地的。不料,这两位同志很快又获得了任命。我的科长梦又一次落空,但我还得在
法规
监察科工作。这还不算,最要命的是我越来越分明地感觉到在新局长的周围有一种力量在排斥我,挤压我,在排斥
法规
监察科,挤压
法规
监察科。有位领导,看见科里有人坐班就质问“你们怎么不出去干活?”,到科里见不到要找的人又说“你们为什么不来上班!”后来知道,大概是另外有人想要当
法规
监察科的科长,预备把现任的科长搞掉。而我作为科里的业务骨干,工作比较卖力,也被认为是科长的人了。哎,勤勤恳恳也成了一种错,没有办法!
2002年,规划局部分中层职位再次进行竞争上岗,依然只允许机关行政编制的人员参加。绝望和愤怒中,我决定上书,于是给局党委提出了《关于要求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告》。我在报告中指出,1997年调来本局时,组织上对我说机关编制已满,放在勘测管理处跟局机关是一样的,经过几年来的观察和了解才知道,组织上并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我。事实上,编制一直没满,在我之后陆续还有人调进机关任职,每到关键时候如分房、调整提拔、竞争上岗就无情将我们将为二等公民。导致本人现在这种状况,有组织欺瞒的成分,组织上是负有责任的。我只知道老老实实做事,规规矩矩做人,听组织的话,没想到成了这种局面。想一想有些人能力和实绩平平、德行也不见得好到哪里,都可以提拔,甚至有明显劣迹的人也可以超越组织原则、组织程序晋升要职,真是有无尽的凄楚。请求党组织想办法把我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以便能放下包袱,更好地工作。
这次上书,据说领导“很生气”。科长命我将送给领导的报告收了回来。新局长的官气越来越旺,以前能使得动他的那些我认识的熟人领导或者已经陆续调走,或者已经使不动他了。因为没有了公务员身份,我自己想调到别的单位,也没有办法调动。我知道,我在现有体制官场上的政治生命实际上已经完了。
作者:
wuyangbo11
时间:
2009-12-30 17:05
科员泡影
人生本无高低贵贱。无官还得一身轻。我深知自己缺乏在官场上拼杀的意愿和特殊能力,不提拔我,我争取恢复一个公务员的身份,做个普通的科员,一来捞回点做人的面子,二来以后退休老有所依,这总可以吧。2002年初,在我上书之前有一次全市公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给了我一点点希望。然而事实证明,我太天真了!
市里的方案出来的时候,看到统一设置的报考的年龄条件是35岁以下,各单位还有设置更低的年龄要求,25岁、28岁、30岁等等均有。本局并没有安排
法规
监察科的招考职位,属于文科类的职位只有局办公室一个科员职位拿出来招考。大家一看都知道,这个职位就是给某个人的,因为大家觉得那个人已经在该岗位上上班三四年了,而且又有上级领导的关系照顾,别人要报考也只能是陪太子读书的料。我看了全市其他单位,单就年龄要求35岁以下的条件,我能报考的
法规
业务的职位还有两个,走访下来发现也是早已有人在其岗位上干活只等通过考试程序入编制而已。我已经34岁了,明年就超过35岁,按这种规定以后就不能再报考了。我这才意识到,这种公务员录用考试对我看来没有意义了,于是我也懒得去争了。现在新局长在这次机构改革后已经明确不将勘测管理处与机关同样对待了,如果事业单位按照技术职称拿工资,比同等资力的机关干部还要高,安心做事业单位干部吧,没什么不好。科长得知我放弃报考,跑来劝了我一番,说还是报考吧,免得领导认为我耍脾气,对我不好。既然如此,那就考吧。
准备报名的时候,局人事教育科将本局系统需要报考的人召集到一起开了个会议,讲了一些要注意的事项。我问我能报考本局办公室的职位吗?人事教育科长说,不行,我的专业不对。我看了一下简章,也是,该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是中文、管理等相关专业,而我是法律专业,不是很相关。但是我想不通,原来我不想报考,你们做我的“思想工作”叫我考,我想考了,你们又说我专业不对,这什么意思嘛!我跑去找局长,装作请教他,今年得到公务员考试我报不报好?他正在站着收拾办公桌上的东西,看了看我,我听到他说:“什么?”没有什么表情。我不知道他是没听清楚我说的话还是什么,正在考虑如何接话的支吾之中,又听他问:“不给你报是吗?”我说:“是,说我专业不对。”局长说:“你报你的嘛。”“哦,好!”我应了声,便转身出来了。到报名的时候,人事教育科没有阻拦,市人事局也没有阻拦,就报上了。
笔试成绩出来,我在本局参加考试的16名报考人员中排名第四,在我报考的办公室职位的人员中也是排名第四,进入了面试。面试的时候,因为没有经验,也没有想过那些考试的题目竟然会这样的,所以,自己也感觉考得不好。考了几道题,其他的现在都已经不记得了,但有一道题目记得很清楚,问的是假设你带着礼物去看望领导,结果在楼梯碰到已退休的另一位老领导以为来看望他,怎么办?我答完后,考官又追问:“假设老领导收下礼物后发现错了,知道不是去看他的,又怎么办?”我晕,考试竟然考送礼学来了!确实让我开了眼界。平时自己只知道埋头苦干,哪去想过怎么送礼的事嘛!老实人吃亏,自古皆然,看来不假。面试考官都是本单位领导,我说了,明年35岁就超龄没有机会再考了,这是最后一次,希望领导照顾,解决我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大家预测中要录取的那位同志据说面试很好,成绩出来后排第一名,最后顺利录取了。不过人们发现,他的专业既不是中文、也不是管理,而是化学的。
组织上终于没有照顾我,我的科员梦又成了泡影。
科员梦成了泡影之后,不幸再次发生。在落实勘测管理处事业单位工资的过程中,遭到了抵制。有人认为,大家都在机关里赶同样的活,凭什么你们事业单位多那钱?于是,事业单位的工作变成了档案工资,实际工资继续按机关干部的相应层次套发。勘测管理处二十多号人意见纷纷,最后局里安抚了处里的主任和副主任,并发了狠话,处里的收入都是靠着局里的行政职权支撑,离开了局里的支撑,管理处一分钱也收不到。确实如此,大家也没敢再公开的闹意见了。我在2007年信访时大致算了一下,从1997年以来十年的时间,套发机关工资与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相比,我的损失约在10万元左右。信访局的朋友说,这个问题就不要提了,涉及这么多人,会边成个大事情的。于是,我便没有专门提出来。
看,多好的干部啊!市人事局居然说我是品质不好!你们说,我像品质不好的干部吗?
作者:
ycfbjx
时间:
2009-12-30 17:05
求救人事厅
在“屈死不告官”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身处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强势部门的规划局,又是如日中天的局长当政,那时的我是觉得没敢想去“告状”的。但是我总得去找出路呀,我想到了近在咫尺的自治区人事厅。此时的人事厅长是原来的南宁市组织部长,在南宁市时有过一些人事改革的措施,我觉得在她的领导下人事厅可能会对南宁市的事情有些感情,加上党政机关都经过了两年前即2000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简称“三讲”)的教育活动,或许能给我提供一点帮助。于是,小心翼翼地打了一份《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恢复公务员身份的报告》,前去找人事厅。
因为对人事
法规
政策比较陌生,也觉得自己在规划局也是从事
法规
部门的工作,到了人事厅找他们的政策
法规
处以
咨询
政策的名义开始接触比较合适。谁知,到政策
法规
处第一次接触就让我非常郁闷。我在一间挂有
法规
处牌子的办公室看到有个人在一张办公桌前低头伏案,便在门口上轻轻地了门,说:“你好,我是南宁市的,想跟你们
咨询
一点政策。”那人头也不抬,只听见他没有表情的声音说:“你找信访室吧。”把我当信访的!我一下子觉得非常难受,因为在我也之前也接触过一些接访,在我原来的观念印象中,信访都是应付那些和难民差不多的或者有些不太能讲理的、一般机关干部都不太愿意理睬的人的。我好歹还是堂堂一个国家干部,怎么叫我去信访呢!怀着郁闷不爽的心情,我没有去找信访,而是去找到了他们的公务员管理处。公务员处的一名小伙子客气地接待了我。打过招呼坐下之后我直接把那份三页纸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恢复公务员身份的报告》递给了他。小伙子看了报告的第一页,就说:“哎呀,你怎么才来?”我当时脑子里马上反应得到的信息是,我的事情是可以解决的,看来我来对了,但是我有点不悦,说:“你先把报告看完。”小伙子看完后,没说什么,把报告留下了。
几天后,我再次到公务员处找那位小伙子,正好一个女的处长过来,他跟那位女处长说:“这就是那个刘家海。”我知道,他是已经给处长汇报过了。但女处长没有跟我说话,叫小伙子把我领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这是一间两个副处长的办公室。副处长们没有请我坐下,一位副处长跟我说了些话,主要是两个意思,一是南宁市的事情他们管不了,二是叫我回去和局长搞好关系。我心里有点恼火,监督指导下级部门作好工作是上级部门当然的职责,怎么叫管不了呢?我要是能和局长搞好关系,我还能如此遭罪,还用得着来找你们吗?我不能将恼火表现出来,更不能表达出来,我只好说,请他们再研究,过几天我再来。
我第二次到副处长办公室的时候,依然没有请我坐下,我站了一会之后就自己在他们电脑着前的转椅上坐了下来。他们和我说来说去,还是上次那两个意思。我非常茫然,心里憋着气坐在那。看得出,他们不想搭理我。工间操的广播响起来的时候,两个副处长就手里拿了大概是什么文件之类的东西出去了,把我一个人扔在那里。我心里更加恼火,堂堂省级机关的处长,连说句叫我“先坐会”,或者“我们忙,你下次再来”之类礼貌的话都没有,把我一个人扔在你们的办公室,算什么意思!我也是国家干部,只不过没有你们那么幸运居了高位而已,凭什么把我当瘟神似的躲着!
作者:
xt0728
时间:
2009-12-30 17:06
SARS,SARS
2003年留给世人的记忆最鲜明的,莫过于那一场SARS(非典)了。全国、全球恐慌中的惊心动魄已经成为过去。而我,职场上也仿佛经历了一场SARS,不同的是,这场“SARS”并没有随着时间过去而消逝,反而是像蝴蝶翅膀的抖动,影响越来越大。
广西2003年公务员招考公告和简章发布了,报考年龄限制又是35岁以下,即1968年4月13日以后出生。我的登记出生日期是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龄一天!难道意味着我以后真的永远都不能考公务员了吗?就这样判我的“死刑”了?不可思议!为什么是这样?依据在哪里?
我查找了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1996年),是有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35岁以下的规定,但同时还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放宽限制。我打电话到自治区人事厅的公务员处询问,像我这样只超龄一天的情况,太碰巧了,是否有可以放宽限制允许报考的做法。回答说,年龄条件总得规定一个时间,至于是否能放宽先要看用人单位同意。这给我两个感觉,一是这个年龄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特别的规定,如果人事部门的文件出早一点点,我可能就不超龄了;二是要放宽年龄没有一个程序规定可以操作,让一个人去找一个单位同意超龄报考没有可行性,除非特殊人物有特别关系,但如果这样,这个人就是内定录用的了,公开招考岂不是成了骗人的话了?
既然路还没有完全堵死,那我也不能就此放弃,再去碰一碰运气吧。我通过关系找到了当时广西一位高级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想报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职位,结果还是没有得到通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教育处的工作人员说,对我照顾放宽了条件,对别人就不公平了。这话也是对的,但现在问题的本质不是对我的照顾,而是我的法律权利本来应该得到维护,请求照顾的说法只不过是对行政机关说话的客气而已。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场合我也不好过分强调这一点。
本来我还有一个办法让自己不超龄的,因我的登记出生日期1968年4月12日是按照农历的时间登记出来的,实际推算成公历的真正时间应为1968年5月8日,想办法还是可以更改出生时间的。由于SARS的爆发,没有办法去做证明和更改出生时间的工作了。等到SARS过去后,办公厅五个招考职位报了500多人,基本上都是硕士、博士研究生。估摸着即使能报名对我也没有多少意义了,在学历高消费的年代,学历仅为本科的我哪怕笔试侥幸入围,在面试、考察等主观性很强的程序中毫无疑问也会刷下来,于是我也就放弃了。超龄一天报考公务员被拒的事实却已悄悄地在我心头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不经意成了我人生的一个分水岭,成了我开始挑战公务员资格歧视漫长战斗历程的一个标签。2008年《检察风云》、《文摘周报》对我的报道使用的题目就是《为“一天”争五年》。
作者:
yuxiangminyi
时间:
2009-12-30 17:07
走向法庭
按说,首先真正应当被推向法庭的是南宁市规划局或自治区人事厅,然而事情戏剧性的发生却不是这么回事,首先被我推向法庭的不是市规划局,也不是人事厅,而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者说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先领我走向了法庭。
事情得从2003年各地方的“开门立法”风说起。
2003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公告向社会征询立法项目建议,我于2003年2月将一份《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提交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了此次参与“开门立法”的典型。《广西日报》2003年7月9日在《我们与立法“零距离”》的专题报道中称赞说:“刘家海1991年从政法院校毕业后一直在党政机关从事立法、监督和执法的具体工作,如何健全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机制,是他一直考虑的问题。之所以能在公告发出后短时间内迅速作出反应,也正是他对此问题已深思熟虑。”“刘家海认为,权力运行机制和法律运行机制之间有很大差异,有一些法律素养较好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能把二者协调运用就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反之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还会造成执法不公,产生更多的问题,甚至危害百姓,造成对立,激化矛盾,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健全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机制势在必行,只有运用法律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新华社记者黄革在《2003年:中国公民与立法“零距离”》(2003年12月03日)报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5岁的市民刘家海今年参与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活动,他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被采纳,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
法规
划的其中一个
法规
项目,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后来我在一些网站上发现,中学政治教学考试中不断出现了下面这道考题,俨然成了“题种”: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5岁的市民刘家海今年参与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活动,他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被采纳,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
法规
划中的一个
法规
项目,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事例说明:
A、人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B、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C、人民具有选举权 D、人民具有监督权
到了2004年上半年的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我发现招考文件上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招考法律专业人员的计划,大喜过望,就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了其属“法制委办”职位。我心想,我有参加前面所说参加“开门立法”的事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也有可以放宽年龄限制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办公厅的审核报考资格的同志也许会网开一面让我报考的。不料,我的良好而天真的愿望只是一相情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拒绝了我的报考申请,网上报名系统给我的反馈是:“很遗憾,您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这时是2004年元月8日。因为报名期限未过,我“贼心不死”,就改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的“内司委办”职位。元月9日,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结果仍然是系统显示“很遗憾,您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
鉴于本次招考只限于网上报名,招考简章和在网上发布的资料中均未为报考者提供任何异议处理程序,这时招考单位及人事厅的网上报名系统反馈给我的未加任何解释和说明的审核结果意味着我的报考资格已经不可逆转地被否定了。我,一个人的法律战悄悄地拉开了序幕……
作者:
焊线
时间:
2009-12-30 17:08
奋发图强。
作者:
好诗岚
时间:
2009-12-30 17:08
有一道题目记得很清楚,问的是假设你带着礼物去看望领导,结果在楼梯碰到已退休的另一位老领导以为来看望他,怎么办?我答完后,考官又追问:“假设老领导收下礼物后发现错了,知道不是去看他的,又怎么办?”我晕,考试竟然考送礼学来了!确实让我开了眼界。平时自己只知道埋头苦干,哪去想过怎么送礼的事嘛!
作者:
流星的美
时间:
2009-12-30 17:10
有日月朝暮悬。
作者:
zybt
时间:
2009-12-30 17:11
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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