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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侵权责任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打印本页]

作者: cc148    时间: 2010-1-3 19:28     标题: 《侵权责任法》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议程

主办: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会议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厅
会议时间:2009年12月29日
开幕式(14:30—15:30)
主 持 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开幕致词:林 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重点报告: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鸿翼(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茶歇(15:30-15:40)
主题发言(15:40—17:00)
主持人: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发言人:
郭明瑞(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王 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 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麻昌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建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淀法院副院长)

闭幕式:(17:00-17:30)
闭幕式主持人:姚 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闭 幕 报 告: 王胜明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闭 幕 致 词: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本稿件未经校对,请慎重引用)
   时间:2009年12月29日
  
   杨立新: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志,今天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首都法学界的领导和同志们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集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研讨会,热烈庆祝《侵权责任法》通过并进行初步的研讨,我带要主办方热烈的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
   我们今天召开的这个会议,既是庆祝会也是庆功会,也是誓师会。庆祝会是庆祝《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它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完成,所以我们有理由进行庆祝。庆功会是为各位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有功人员庆功,特别是王胜明主任以及各位学者。2001年我们进行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草案,2002年法工委起草讨论,今天终于有了既有人民性又有科学性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成为了正式的法律,于2010年7月1日实施,我们都担负着正确行使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我们可以预见,中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发生重大的影响。第一,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第二,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第三,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第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化。
   下面我介绍与会嘉宾:王胜明主任、王利明副校长、梁慧星教授、林嘉书记、杜万华庭长、贾东明主席、顾继华主任、刘芝新主任、贾小刚庭长。
   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林嘉同志致辞。
  
   林嘉: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受韩大元院长的委托,我来参加这样一个隆重的会议。今天上午杨立新老师说我还要代表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民法学会,我代表不了那么多的身份。今天这么多来宾到来,我代表法学院向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2009年10月26日注定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得以顺利的通过,这部法是继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在民事领域里又一部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作为民众来说,作为法学研究者来说,特别是民法学者来说都是特别值得欢欣鼓舞的事情。
   《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整个侵权责任的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很多制度上有所创新。比如说,在法律里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了同命同价的原则。这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确实起了非常重要的意义。还有像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产品缺陷的问题、召回制度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侵权领域里这么多学者研究以后得到的共识,这在立法上得以规定,对中国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这样的一部立法,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我想作为一个正义社会来说,确实需要对权利有维护有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说这部立法起到这样的作用。
   今天非常高兴,来宾都是民法学界的大腕,很多老师和专家都是这部《侵权责任法》重要的参与者、立法者,今天在这样的会场上,一会儿会听到这么多专家的演讲,对我们在座各位来说是难得的机会。我在这里再次对来宾表示感谢,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谢谢。
  
   杨立新:谢谢林嘉书记的致辞,下面我们有四个重要报告,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做报告。
  
   王利明:尊敬的王主任,尊敬各位老师,各位来宾,各位同学,非常高兴今天侵权法通过之后,在这里简单的谈几句。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确实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大事,是民法典制定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的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继《物权法》之后完成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立法机关在王主任和其他几位领导的带领下,广泛的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各界的参与,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这部法律杜庭长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的通过是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种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大家知道,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私权有时候还常常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在强大的公权面前,私权确实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法治建设,关键在中国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没有一个对私权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它的基础必然是非常脆弱的。《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以说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非常重要的成果。也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我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和进步。
   我想主要谈一下这部法律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我觉得制定侵权法,把它从债法脱离出来,将来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这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对世界立法的重大贡献。之所以这部法律的制定,能够广泛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制定这部法本身是具有创新和重大突破的意义,是我们中国人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从这部法律保障的权益范围来看,我觉得他从全世界,特别是大陆法系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的民法典有关侵权责任部分,像我们这样如此广泛全面的对各种私权以及各种利益提供保护。大家可以比较一下德国民法典823条,尽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但也只是列举了有限的几种环境。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全面列举各种权利。不仅是进行全面的列举,而且采用民事权益这样的高度概括的概念,同时用了“等”这种提法,使我们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保持了强大的开放性,能够适应未来各种民事权利和利益发展的需要。这样一种对权利保护的宽度和全面性,我觉得是世界上任何一部立法至少从法律表现形式上是没有的。德国的823条的列举是封闭式的,我们是开放式的,而且他也没有把利益的保护明确表示出来。我们明确的把对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出来,这确实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性。而且把生命健康权置于各种权利之首来进行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把生命健康作为最重要的法益作为保护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人最大的关怀。
   我们这部法律,我个人理解,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于人对生命健康的最重要的或者首要的关怀,把它放在首要的法益来进行保护。我们很多的条款,比如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行为人,为什么要确定由可能的加害人负责?就是为了强调对生命健康的保护,就是要使受害人在人身遭到侵害的情况下,不能无人负责。这体现了对人的关怀,在这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鲜明。
   第三点,我们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完整的侵权法的体系,而且这部体系是非常科学而严谨的。我个人理解,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就是完整的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体系。我们在规定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各种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按照这三项归责原则来展开。可以说特殊的归责原则就是在过错责任之外适用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特殊的情形。通过归责原则来建立体系,这确实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
   第四点,我们巧妙的做到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我个人理解,《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一个一般条款就是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它把每天重复发生的成千上万的侵权都用一般条款概括其中。但是在规定一般条款的同时,我们又进行了使用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各种情形的特殊侵权进行了详细的列举。通过一般条款和特殊责任列举的结合,使这部法律能够为法官裁判各类侵权案件提供了基本的裁判依据。所以,有人问道说,为什么第二条依据本法裁判责任。92条怎么解决所有的裁判依据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有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找不到具体列举的规定,都可以援引一般条款的规则。这就是这部法律非常独到,非常科学的地方。
   第五点,这部法律全面规定列举了各种侵权形式,而且也实行了在责任形式的规定方面实现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大家可以看看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基本上在侵权责任形式上就是采取损害赔偿,欧洲侵权法想进行一些突破,在示范法里增加了一个恢复原状,但是这个增加还没有成为正式法律。所以可以说,大陆法国家的侵权形式都是非常单一的。但是我们的15条一下子列举了8个条款,8种责任形式,我个人理解还不限于这8种,因为我们的损失赔偿还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包括惩罚性赔偿,如果把这些包括进来,至少是10种甚至10种以上,所以我们的责任形式是非常丰富、全面。通过规定全面的责任形式,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提供了全面或者说宽泛的保护机制。各种责任形式都提供给受害人进行选择,可以由受害人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说,对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是非常完备的。
   我们不仅采用15条的一般规定,还对特殊的比如说人身伤害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停止侵害,规定了具体的规则,对其适用条件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则,这是采用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并且在这里大家知道,针对大规模侵权,针对同一案件造成数人死亡的情况,规定了同一标准的规则。这也体现了对人的关怀,也有利于处理这种大规模的侵权纠纷。
   最后一点,我们在数人侵权这个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首先我们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识的侵权。我的理解主要是主观的共同,我们第一次用主观共同角度来区分共同侵权和无意识的数人侵权。我们吸取了欧洲侵权法里的最新的经验,规定了累计的因果关系(11条)和部分的因果关系(12条)。这是在大陆法系民法典没有出来的,德国民法典曾经有一个这样的规定,法学者一直想解释成我们现在11条的规定,但是没有形成法律。欧洲学者认为基本上现在的立法总结都是向这个发展,但是没有写进法律。我们首先写进了法律,这是很了不起的,非常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解决了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这些纠纷。
   我想侵权法的中国特色还有许许多多,我只强调这几点。这部法律确实为世界民事立法做出了贡献,为中国的审判实践提供了依据,尤其是为老百姓的民事权益保护提出了制度保障。感谢立法机关,我们参与这项工作也感到很高兴。我们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的做好宣传,配合立法司法机关在这部法律的解释适用方面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工作。谢谢大家。
  
   杨立新:下面请梁慧星教授发言。
  
   梁慧星:谢谢。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来参加这样一个隆重的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楼落成之后,我来过一次,是关于《物权法》论战正酣的时候我来的。利明校长领着我参观法学楼,当时觉得很不错,很有感慨。尤其是那些法学家们的雕像陈列在法学楼里,对我们这些学者是一个鼓舞和引导。
   今天这个会杨立新教授让学生给我打电话,我当然要来了。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刚刚通过,在这里的庆祝会议,我要来一下,表示祝贺。
   这部法律的重要性不用说了,它标志着我们中国立法界、学术界、实务界三个方面密切配合,取得的又一个伟大的成就。恐怕第一次应该说《合同法》是比较重大的,《民法通则》也是学术界、实务界的同志参加,但是转轨以后,真正的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恐怕《合同法》是第一个。然后是《物权法》,没有料到《物权法》有如此大的波折,论战啊、争论啊等等,最后还是取得了成就、取得了胜利。《物权法》一通过,中央政治局就组织学习,当时是利明和我去的),总书记说,中国的一部法律刚通过,政治局常委就组织学习只有二次,第一次是宪法修改,第二次是《物权法》,可见《物权法》在我们的党中央最高层对他的重视。后来在事实施当中一些现实,这是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的,可能会和地方利益、具体利益发生冲突,还要斗争,有时候付出生命的代表,这是不奇怪的。
   第三次就是《侵权责任法》,内容少一些,但是它的重要意义丝毫不逊色。第二次审议的时候,有一句话,《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是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报告上写的。这是《物权法》的时候用的,这是我们立法当中的首创,原来都是重要、非常重要、基本什么的,这都不足以表达它的重要意义,不足以表达我们的党和国家对这部法律的重视。所以用了起支架作用来表述。什么叫支架作用呢?我想到有些同志身体不好装个支架,心血管不好装个支架就健康了,活很多年,为人民服务,为家庭为子女去努力,他就是一个健康人。没有这个支架,它就很危险,我们的法律可能出现“生命垂危”,有一次表述为“危及生命”。所以“起支架作用”是描述性的,可以从这一点看到重要性。
   当然这部法律刚颁布,要做一个非常全面的概括,讲它的重要意义,创新,有些什么贡献,我子还觉得思路没有整理好,但这是我们立法的重大成就。我想到90年代初和日本学者开讨论会讨论《合同法》的时候,本山三太郎开过一个玩笑,法工委一个王胜明,人民大学一个王利明。一个胜明,一个利明,中国的立法就取得了胜利。
  
   王胜明:还得慧星照耀。
  
   梁慧星:胜明代表立法机关,利明代表学术界,还有实务界的最高法院的庭长今天在这里,我们很多的条文都来自最高法院的解释,直接总结实务中的经验。这代表着我们立法的特点,我们过去说老中青,这都是一般的描述,就是立法、实务、学术,学者、专家、立法家、实务家、法官、教授和副教授一起配合,对国家民主和党的赤胆忠心。现在和平环境,讲什么爱国、卖国,不想战争了。但这就是爱国,我们为党、国家、民主、人民的长期利益来精心设计我们的法律体系,每一个条文,每一个字的斟酌,每一个标点符号怎么用,这不就是吗。
  
   王利明:这法律地很多的观点都是梁老师的意见,包括建筑物倒塌的。
  
   王胜明:还有在座的。
  
   梁慧星:在座的有立法、司法和学术。像我们这样的密切配合。
   我看过一本书写到日本的情况。日本的法学很发达,学者写了很多的高深的理论,但是实务界根本不买账。我们不是这样,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三界的密切配合,互相交流,共同合作,推进国家的法治,民主法治的前进,这应该说是中国特色。
   我个人对这部法律还是很满意的。当然,任何一部法律要非常非常完满不可能,人无完人。我们的《合同法》现在世界上也公认为最先进的法律,也可以挑出一些条文。《物权法》在世界上也是和重要的,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物权法》,人家说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吗?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会出现《物权法》?说到底他们不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他们说这句话的时候想的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将会发挥作用,利明刚才讲了,将会对我们的人民、国家发挥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王胜明:慢慢就会法(笑)
  
   梁慧星:《侵权责任法》刚启动,第二稿审议的时候,我在刊物上说过一句指天发誓的话,我有三个目标,第一把第二条砍掉,第二把无过错责任的表述要改,第三增加监督权限,规范豆腐渣工程。只要这三个实现了,我就满意了。
   砍掉第二条,当时很多学者都是这个意思。杨立新教授说保留,加以完善,最后是这样的思路。所以现在改造的这个条文,我很满意。无过错责任的表述,我也是很满意。原来民法通则的表述说,当事人没有过错,[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定承担责任的。法律这样的规定没有道理,没有过错也要追究,不近情理。现在的改变虽然是文字上的,表明了法治的进步。第三是利明讲的建筑物倒塌,这是我最大的心愿。汶川地震发生的时候,我做了手术躺在床上。我在想汶川地震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和我们的法律有没有关系?我就下决心去看一看。后来我去了北川、龙门山镇等地方亲眼看了看。我后来找了懂建筑的人商量,调查了当时两个中级法院。究竟这个建筑质量有没有关系?当然有关系。两个法院的调查报告给我。是地震造成,但是也讲到了质量的问题。龙门山镇宝山村,映秀村所有的村都倒了,旁边的完好无损。我问了支部书记,为什么这些建筑完好无损?他说,当初我们预见到,我们有安全标准。当初设计抗7级地震,我不同意,改为抗8级,后来实践证明抗8级安然无恙。我到北川老城,全部是一片废墟,只是北川县检察院的办公楼完好无损。我说是不是新修的?别人说这是70年代修的。我想起70年代还没有搞假冒伪劣,还没有假钢筋水泥,偷工减料。回来我在“两会”的时候提了一个建议案,当初批到法工委就好了,但是批到了建设部。提了怎么监理、施工都有道理,垮了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后来在立法中我不甘心,一再的要求。最后通过的不是我的原文,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动,我对这个非常满意。全国到处是工地,到处都是商品房和商户,老百姓花钱买的房子,你怎么知道他的质量,合格不合格?有风吹草动垮不垮?可不可能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一个一个城镇可能就会成为废墟和坟场。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非常感谢胜明,至少警戒了那些不法的开发商。我们这个法律非常重要。
   我们的第11章这3条有非常重大的突破,在继承前人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有非常重大的创造。85、86、87,这是罗马法上的内容吗。你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落下物品导致损害。如果里面居住了好多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和我们说的是一样的。罗马法上说的是双倍的赔偿,这是惩罚性的。后来《民法通则》126条,我们现在把它分解变成了85、86,我们增加了87,就是罗马法准私法的第二条,这个非常好。有的学者不赞成,包括很熟的同志都不赞成,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个行人呢?砸伤了没人管?我们的行人又不能戴着安全帽出来旅行,我们不能开办这样的保险。无论怎么说,这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我们国家人数众多,房子非常非常多,比不上欧洲都是小栋的独栋的公寓。这三条不就是罗马法上准示范我们加以改造运动了吗?倒塌的问题不就是缺陷吗?85不就是管理瑕疵吗?87是直接来自罗马法。中国人还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创造。要想逻辑性也好,法律政策上,一点错都没有。我举双手赞成,尤其这部分我特别说一下。我相信我们这三个条文,别的国家未必不会约束。将来日本修改债法,侵权法,我至少要给他提个意见,你参考一下我们的这几条。
   谢谢大家。
  
   杨立新: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讲话。
  
   杜万华: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今天非常高兴来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开这么一个盛大的纪念会。我觉得这个会非常有意义,它对于我们宣传《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好的形式。
   这次《侵权责任法》通过,应该是2009年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还有几天就要2010年了,我们就在12月26日这一天正式通过了这部法律。也许是历史的巧合,这一天是毛主席的诞辰纪念日。如果说在1893年12月26日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始人毛泽东主席,2009年12月26日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历史的巧合。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在民法典的编纂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梁慧星教授说,在人大的报告会上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大的支架性的法律,确实是。86年我们有《民法通则》,之后有《合同法》,之后有了《物权法》,现在又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种立法的步骤距我们全面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这个目标越来越近了。这恐怕是所有从事民法学研究、民法立法工作也包括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共同期盼的一件大事。
   第二点,《侵权责任法》的通过,为我们司法机关制定了一部真正的法律。侵权行为在社会中是非常普遍的,我们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法律光规定权利还不行,有权利就会有侵权,就要有保护权利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我们每个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法。这部法通过以后,基本上结束了我们以前没有一本完整的侵权法的历史。在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涉及侵权的案件,每年占的比重非常之高,高达百万件。但在这之前,我们相关的法律只有一个《民法通则》,这显然是不能适应司法的需要。最高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不管我们有没有法律,社会上每天都会出现侵权的案子,而这些案子要不断的起诉到法院,放在我们每个法官的面前,需要我们法官妥善的去解决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就不得不制司法解释。在这之前,我们陆续制定过《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等,还有批复、复函,以应对审判实践的需要。由于侵权的种类、表现形式非常非常的复杂,变化非常的快,迫切需要《侵权责任法》现在这部《侵权责任法》出来以后,刚好弥补了我们的这个缺失。对于我们下一步司法工作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
   第三点,我们这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是一次非常完整的民主性的立法。体现了我们中国立法的民主性,刚才利明院长和慧星教授说了很多。这部法律既有我们胜明主任带领人大民法室的同志辛勤努力的工作,也有专家教授贡献的智慧,同时我们实务界一起配合,制定了这部法律。在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刚开始说要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胜明把我们找到法工委去开座谈会。当时就说,万华你们研究一侵权法结构上应该怎么办?是叫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最后章节和条文都广泛的征求意见。最后确定为《侵权责任法》以后,每一章每一节的起草工作都同我们进行了非常密切的接触。当然,人大立法机关的领导对我们那么重视,我们也不能不做事。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现杰是办公室主任,后来升官了,但还是我们的成员,我是副组长。我们曾经给高级法院发函,由高级法院到中院层层召开座谈会,把问题集中起来,我们最高法院集中起来,到我们这里。再结合我们的调研,提出我们关于立法的一些建议,同时还有各位法官的意见,我们都提供给法工委。这部立法应该说凝结了我们立法机构、法学界和实务部门法官们的智慧,也包括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间积累的一些经验,涉及到我们原来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这次法律应该说是一次民主的立法,确确实实适应我们当前国家的情况。
   第四点,我要表一个态,《侵权责任法》已经通过了,下一步就是实施。不仅仅在图纸上了,现在要用它来干活了。下一步要做的事情,开年以后要向下面发通知,认真学习宣传《侵权责任法》,让我们的每一个法官,让了解《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宗旨原则,立法《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立法本意,这是我们要做的很重要的工作。为配合这项工作,我们也做了一些准备,写一些书,这个工作正在进行。
   第二要做的,《侵权责任法》是明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可能还要进行一些法官的培训,届时还要请一些专家学者,最高法院自己也讲讲课,做一些准备工作。
   第三要做的,我们得考虑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制定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有些东西还要更具体化,明年我们的司法解释里,重点要搞的就是《道路交通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这是在我们侵权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我们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同时,恐怕还要启动一些关于医疗方面的司法解释。还要对照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对我们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一次清理,凡与之相违背的都通通改过来,现在就以此为蓝本。
   第四要做的,就是要严格执法,按照法律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使它真正成为我们人民群众的权利的保护神。作为我们法院系统来讲,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是司法部门,我们司法部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当然首先离不开立法部门的支持,我们在司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还得请教。同时也离不开法学界的支持。我们希望这些方面的司法工作,希望我们的专家学者,希望我们未来的法学家们多关心民事审判工作,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这个大门是向大家敞开的,欢迎对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促进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我就讲这些。
  
   杨立新: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同志讲话。
  
   贾小刚:很荣幸参加这个会,我是受王鸿翼厅长的委托来参加这个会的。12月26日这是全国人民权利保障日,今天是这部法通过的庆功会,我来参加这个会很高兴。但是做报告我不敢,因为我是受鸿翼厅长的委托来的,这个报告很强的人身性,影响到王厅长的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可能第一个制裁的就是我。
   但是我作为司法实践部门,我想就法律谈两点感受。作为司法实践部门,首先希望制定出来的法科学公正。因为,通过执法活动、司法活动,才能把法律所体现的科学和公正真正的展示出来,才能真正的把矛盾化解掉,才能真正的创造一个和谐社会,一个公正的和谐社会。
   第二作为司法实践部门,希望这个法带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作为长期从事司法实践活动的一个干部,我们适用的法律很多,有一些法律如果按照法律本意来实施的话,极有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刚才边听其他的老师、领导发言,我边学习,现场学习《侵权责任法》,我感觉这个科学、公正、操作性非常强。以往一些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个法当中非常明确。通过不到一个小时的学习,感觉是个好法,但是不是一个好法,还要经过未来的司法实践,能不能真正达到这个法的目的,还要靠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和杜庭长的意思是一样的,一定要认真学,科学把握,真正的把好法落到实处。我们明年大概也是要办《侵权责任法》的培训班,也可能要请专家学者给我们详细讲解这部法。立法工作、学者工作通过12月26日已经告一段落,下一工作是由司法实践者贯彻落实的,希望能够通过学习,把这部法的目的真正实现了。
   谢谢大家。
  
   杨立新:我们这一阶段顺利完成,我特别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做的精彩的报告,我们休息十分钟,进行下一段的会议。
  
   崔建远: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由于时间关系,每位报告人不得超过8分钟,在6、7分钟的时候我会提示,请原谅。首先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教授发表意见。
  
   郭明瑞:首先感谢会议的组织者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因为这一次《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尤其是我们国家法治生活当中的一件大事。我是前天晚上10点多刚从北京回到烟台,现在又从烟台飞到北京,就是为了这件大事。杜庭长讲到《侵权责任法》和毛主席诞辰是一天。这个法律的工作许多领导、专家学者都讲了它的重要意义,我非常赞同。我觉得来了以后,民商法研究中心送了我们一本月历,上面是“民事、民生、民权”,《侵权责任法》在这三个方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我国的民法从继承法算起,是跨越了两个世纪,经过了1/10个世纪,保障民生、保障民权是非常重要的。这部法律,我非常赞成胜明主任讲的,立法也是博弈的过程。现在看,博弈的结果是非常成功的。《侵权责任法》实现了胜明主任说到的人民性、科学性。科学性体现在公正、平等的实行保护,这个价值观、这个理念随着民事立法的一步一步的深入,在《侵权责任法》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想举两个例子,第一我们这个立法尽管是吸收了实务当中的经验,但是对过去实务当中不够公正、合理的规定,没有吸收。按照城乡居民户口来确定赔偿标准,城乡体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我们的立法是维护这种体制还是消除这种体制,这是一个问题。在之前的许多立法都是自觉不自觉的维护着这种二元体制。我们的同命不同价就是这种结果,在《物权法》中还有烙印。建设土地使用权为什么只有在国有土地上?依然是维护二元体制,为什么农村土地就不行呢?
   我还要举一个例子,医疗损害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当中做了一个比较详细具体规定,很有操作性。但是最大的贡献,我觉得是废除了《医疗事故责任条例》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责任条例》的规定,按照司法解释,把医疗损害分成医疗事故的损害和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而两种损害的赔偿是不同的。医疗事故应该说是更严重的,但是赔偿标准恰恰是低的。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好的,要解决非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但是由于《医疗事故责任条例》的规定,出现了这种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现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把这个问题纠正过来了。
   还举一个例子,动物损害赔偿问题。动物致人损害也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我们是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情况。一般的宠物、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都体现了一种公正。这种公正的价值观念,平等保护的价值观念,是我们《侵权责任法》当中体现得非常充分的。这是我们民事立法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我希望,这种表现、这种理念,能够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贯彻落实。
   谢谢各位。
  
   崔建远:非常感谢郭明瑞的报告,老郭在草案过程中贡献良多,流浪狗、流浪猫,我记得就是他提出来的要规定。我对第二条还有所意见,他认为第二条应该保留。真是像上半场领导和专家说的,这是大家的贡献。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卫国报告。
  
   王卫国:今天坐在这里让我想起了1979年在西南政法学院,请了一个美国人来给我们做讲座介绍美国的法律。他说美国有《合同法》、《财产法》,之后他讲了一个词tort,当时没有一个人知道这是什么意思。这是中国的高等院校里没有人知道什么是tort,30年后我们有了中国的侵权法,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经过30年我们有了自己特色的、条文最多的成文的侵权法,很不简单。我无限的感慨。
   首先我想到的是老一辈的法学家,我从事侵权法的研究比较早了,最早在京平教授的指导下,是中国第一步侵权法的论文后来也是第一部侵权法的专著。当时京平教授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就说归责原则有争论。佟柔教授第一次组织年轻人写教材,我们也都参加。佟柔教授指定我来写侵权法部分。后来家福教授主编民法债权,当时分配我写侵权这部分。当时是那么开始。我记得利明也发表过一本专著。中国的侵权法真正的奠基者是《民法通则》,一个基本思想就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从债法里拿出来。欧洲的民法典里把侵权作为债的一部分,突出了损害赔偿,突出了损害赔偿之债的功能,但是忽略了追究行为人责任或者遏制不法行为方面的功能。从体系安排上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当时民法通则把民事责任单独成编这就是一个突破。我们就是在这个基础上沿着这个思路,01年、02年我们在设计民法典的时候,提出来单独拟定一个《侵权责任法》,那个时候还是有争论的。尽管有争论,我当时是坚定不移支持单独成编。还有一个很基础的就是奠定了一个基本框架,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况用单独的条文来规定。这就奠定了中国民法的基本体系,即坚持过错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另一方面是体现了向伦理法的回归。因为在过错的判断上,对行为的评价上要运用一些社会公众道德、公共行为准则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所以,侵权归责的过程实际上是彰显社会道德的过程。作为主流的基本原则,而且还有一个很好的灵活性,他可以去覆盖社会生活当中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因为侵权的现象是不可能由一部法典来穷尽的,社会生活是无限的丰富,人们利益保护的需求也是在不断的增加。所以说,有这么一个基本的归责原则的条文,就可以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
   另外,在特殊侵权方面,我们也吸收了国内外的很多经验。在搞这些具体的分责或者具体侵权行为的问题上,我们和欧洲人有借鉴上的不同。我在欧洲访问他们也说了,你们很多的具体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都是可以覆盖的。意思是,你们搞个一般条款,法国民法1382条一下就盖住了,没有必要。但那是需要经过特殊训练的人去推理,1382条推出来几个要件,要件的判断,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个很技术化的过程。2001年、2002满我们在讨论这个法的时候,我记得在人民大会堂我们谈到一个观点,我们要搞一个裁判法,而且要搞一个亲民法,老百姓要运用这个法律。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可以不经过诉讼来解决,如果老百姓知道了明确了这个规则,把他明确的写出来了,这么一个情况就是这么一个责任分配,大家就可以直接就解决了。所以我想这也是一个亲民法。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我感觉非常的高兴,非常受鼓舞。有很多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的研究,下一步再来研究吧。
  
   崔建远:谢谢卫国教授,他是我们这一代学者里最早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中国的民法学者不仅要有学习他人的胸怀,更要有立于世界之林的勇气,都是他的明言。不仅激励他也激励我们往前进。下面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发言。
  
   王军:我讲六点。
   第一这是高效率高水平的法律,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通过,标志着侵权法的开始。我记得很近的时候,我还和民法室主任姚红讲到这个问题。他们说我们还在出角色,我们都占满了《物权法》的信息,我们要出角色,才能进角色。没想到2009年12月26日短短两年就问世了。
   第二它具有重大的突破,最重大的可能是第69条,过去是用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列举的方式承担无过错责任,没有列举到的就不承担了。现在变成了一个概念式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它是高度危险作业。从国外来看地这个条款和前面的过错责任条款构成了两个半壁河山,体现了充分的时代特征。现代社会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并行阶段,这是一个重大的时代突破。
   第三它有时代特征,除了刚才的时代特征外。比如68条,污染人要承担责任,第三人引起污染的,污染人和第三人都要承担责任。这是个很隐藏的条款,但是现实意义非常强。比如中石化雇一个油罐车运送高度危险物,车翻了,很多人死亡,谁是污染人?中石化,运输人是第三人。中石化跑不了干系。这在国外讨论得非常多,近期讨论的是高达尔的石油污染人。法国人都很难摘清。这个法律如果做很清晰的解释,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
   第四产品责任是缺陷责任,理论性很强。
   第五是博采众长的法律,既有传统打了法系的成分,又有英美法系的成分。第11条说共同侵权引起损害,没有意思联络也可以承担责任。王利明老师说,这在大陆法系的所有规定中找不到条款,这是来自英美法的。这个条款是表明了我们的立法者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立法风帆。
   第六它会极大的带动今后的理论研究,虽然它已经颁布了,我们搞侵权法的学者不要觉得没有事情干了,有很多新问题出现。15条讲了各种各样的救济措施,其中讲到恢复原装和损害赔偿的关系,我们只是放在那里了。但是具体案件中,究竟是恢复原状为先还是经济赔偿为先?德国是恢复原状在前,英美法市经济赔偿在前。
   最后一点希望,这个条款颁布以后,在将来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再给我们学者一些机会,就《合同法》的问题、《物权法》补充的问题,再有一些机会加入一些条款,那时候就更成熟了。这次法律搞得这么快,相对比较好,应该说主要还是归功于两条,第一前期的研究比较充分,第二我自己说句实在化,法工委民法室的人起了最重要的作用,他们把相关的东西吃透了,拿准了,不疑惑,不动摇,才导致了现在这么快把逻辑性这么强、这么紧密的东西奉献给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别的就不讲了,节约的时间给下面。
  
   崔建远:谢谢王军教授,他是侵权法领域主力之一,他事事都用类型化的方式思考,每个问题都有活生生的案例,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下面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郭锋教授做报告。
  
   郭锋:很感谢主办方给我几分钟的时间。我得《侵权责任法》的通过表示祝贺。
   尽管证券侵权没有被立法机关纳入侵权法里,但是我仍然为这部法的诞生感到由衷的高兴。我认为这部法的主要贡献在于三点:第一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工业革命的标志性的法治成果。现代侵权法是工业革命的成果。中国处在改革开放30年是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时期,城镇化、工业生产、交通的问题、矿山的问题,都是工业革命最典型的反映。因此在侵权法里,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环境污染、高度危险等都做了充分详细的规定。因此,这部法的通过,并不是一个终结,并没有给我们的民事立法划上句号,而是逗号。我们这个社会正在急剧的变化,我们知识的大爆炸、知识创新、电子符号化,说明中国社会正在进入比工业革命更高的发展阶段。这有赖于侵权法下一步的发展不断的丰富、强化。
   第二《侵权责任法》是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一个民事权利宣言书,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权利保护的需求。通观侵权法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十年二十年来的突出问题,我们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法官、[url=http://lawyer.110.com/lawyer/find/]律师[/url]处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都得到了回应。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网络侵权的问题、建筑物倒塌的责任问题、租民用机动车的问题、学校责任的问题、产品的警示召回、保险责任的分担问题,在紧急情况下院长的处置权的问题,这都是十年二十年来广泛关注而且有经典案例的,这都做了很好的规定。
   第三《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实质民法基本完善的一个里程碑。刚才主持人杨立新教授也谈了。下一步是不是要搞形式民法,可能就是大家共同努力的事情,我个人是不主张搞民法典的。因此,我认为侵权法的颁布意味着民法典渐行渐远了,民法典的出来越来越没有必要了(笑)。
   最后的结论,颁布和实施《侵权责任法》并非民事理论和实践的终结,而只是全新的开始,下一步我们要不断的完善、反思、创新、发展,特别是民法应该从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和金融法中不断的吸取营养、丰富发展,以延续我们从罗马法以来民法旺盛的生命力。有的东西在里面规定得并不完备,比如说网络手机扫黄的问题,是不是健康权可以包括,侵犯少年的深信健康,我们理解的有形的健康比较多,要看我们怎么解释这个问题。还有就是金融产品责任的问题,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现在证券化以后,金融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可能更大,这也给我们搞证券法、商法、金融法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下一步我们搞金融服务、金融商品交易和金融产品法也是一个丰富。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意味着我们的民法有越来越旺盛的生命力,而且是一个日益开放不断发展的体系。
   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崔建远:谢谢,他从公司、证券等特别法的领域、商法的领域以他敏锐的嗅觉提出应该进一步完善、加深研究,同时,他又从商法学者的角度提出民法应该不断的从商法中吸收营养,使自己不断的发展壮大。但是他说最好别制定民法典了,恐怕要伤了在座众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同志的心,考虑一下是不是收回(笑)。
   下面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发言。
  
   龙卫球:感谢邀请我来做发言,首先是表示祝贺,这么一个重要的立法,也是我们民法学人这么多年的期盼。刚才在下面到上来的时候,我在想该怎么说,怎么发言。和梁老师有一个共同的感受,这个法是很丰富的,拿到这个法的时候是26日的晚上,一直没有时间去细读,所以要做一个评估,非常困难。匆匆之间做两点发言。
   第一点想谈一下立法出台之后的意义,至少有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是彰显了我们现在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事立法的重视。大家知道我们在《合同法》、《物权法》的出台中已经体现出了新时期对于民事立法的重视。但是在立法过程中,《物权法》是有一些过程和争论的,也是克服了困难。这部《侵权责任法》两年之间拉出来,表明了我们对民事立法的很多观念和意识非常清晰了。这个重视是对我们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很好的学习。
   第二个意义表明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完成了基本构建。我一直有一个理想,我们的民事法律构建要有所突破。侵权责任能不能独立成编。《民法通则》时代我们一直在尝试但是不清晰,这个法律的出台表明我们在体系上已经出来了。这涉及到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命名的问题,有人主张叫侵权责任法,有人主张叫侵权行为法,也有主张叫别的概念的。最后叫这个名字,我理解这个法如果独立成编应该三合一,既是规制行为法,又是一个保护法,保障民事权益的,同时又是责任法,是可裁判具体的东西的。所以三合一,在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成为可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意义。
   第三个意义,这个立法赋予了中国新时期立法的可裁判性。《民法通则》是新时期的立法,但是偏早的,之后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特别是《合同法》、《物权法》出来之后,我们的法律体系有了新的构建。在这个体系中,民事权利的保障要有与之相配套的保障的出台。这一法律的出台意味着超越了《民法通则》的时代,对于新时期出台的中国民法赋予了可裁判性。这可以充分的讨论,但是今天时间不够了。
   第四方面的意义,在这部立法中两个方面是可圈可点的。首先突出了生活重点,大家注意到具体的特殊的规定里,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包括刚才杨老师特别提到的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这些都独立成章,很有针对性。也兼顾了中国的实际,这也是可圈可点的地方。我在立法讨论过程中,比较关注的是医疗损害这部分。比如说医院到底是不是搞或然因果关系,是不是要推定,最后的定稿不这么做,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如果大家注意到中国有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乡镇医疗条件,如果赋予医院太重要的责任,可能会有社会上的问题。在国家不断的医疗投入改进之后,法律跟上去,这符合中国的实际。这也注意到了中国现实性的要求,比如说公共服务者的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这都有现时的意义的。
   第二个方面具体评估是不可能做的,因为太匆忙,我想谈谈自己对下一步要做工作的想法。
   第一可能立即要做很多立法的配套工作,就像《物权法》出台以后一样,很多过去包括国务院的[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一些立法不适应的,没有立即配套去解决它。今天也看到了很多的问题,在拆迁的问题上还有一些旧规则在执行而引发了问题。《侵权责任法》出台也有这样的问题,很多不适应的立法,特别是国务院的[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部门的规章、地方的[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有的要废止有的要增加。
   第二是司法工作要跟上去,不仅是司法解释工作,也有怎么执行这个法的问题。司法解释工作有没有空间?杜庭长觉得空间还是很大的,具体的篇章要去做。我觉得还有一些问题,这要靠裁判性。立法92条还是比较弹性的,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条文之间的关系怎么处理,比如刚才说到产品责任这一张,41条、42条的规定,和43条的关系怎么出席。43条和前面看起来有所包含,这个还要进一步去明确。
   侵权法很多规则是裁判规则,特别强调一条,实体法中的程序问题,美国人特别注重这个。很多是关系到实体法的程序问题,92条不可能完全展开他。我也注意到第10条共同侵权这一条。举证谁来进行?是受害人还是加害人?这还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的完善。
   第三这个法以后还要修改和完善,若干年进入民法典的时候,这个工作还是要做的。但是有这个法,和没有,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谢谢大家。
  
   崔建远:谢谢,看起来研究民法得分则和总则并重,龙卫球的报告看得出来,各方面概括得非常到位。《侵权责任法》第4条很好,相当人理解产品质量法认为这是制造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只能告制造者而不能告销售者,而现在法律明确告谁都行,比《产品质量法》好多了。
   下面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教授报告。
  
   李永军:大家好,感谢主办单位邀请我来参加这次盛会。首先祝贺经过多方努力《侵权责任法》通过了,这是人大的胜利,也是我们大家的胜利。有两个人大,一个是胜明主任的人大,一个是立新教授的人大。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我想讲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和立法以后,都极大的促进了《侵权责任法》学术研究的繁荣和我们司法实践的完善。我们实事求是来讲,《侵权责任法》以前我们的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随着《侵权责任法》不断的深入,特别是民法典启动以后的程序,我们的学术研究是非常快的。台湾的许多学者,包括王泽鉴教授已经看到大陆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赶上甚至超过台湾的研究了,这是王泽鉴老师亲自讲的。这个过程极大的促进的学术的发展。
   《侵权责任法》出来之后必然会掀起对《侵权责任法》研究、宣传和教育更高的高潮,使以前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来看,从归责原则到责任构成,还是存在很多的不统一性。原因就我们有不统一的地方,像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举证分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实验中都存在很多的问题。最高法院肯定以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会按照《侵权责任法》去解决这些问题,必将推动司法实践。
   第二我想讲《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我们学术研究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空间,为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侵权责任法》的第2条、第6条、第7条的关系,是否包括纯经济利益损失的问题,不光在德国还是法国其他国家,这个问题非常有争议。德国人虽然用826条、823条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他们的实践学者也非常迷惑,为什么这个支持那个就不支持。另外在司法实践也有很大的考验,法院整体上对纯经济损失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主线,有的案件赔,有的没有赔。这和我们以前没有《侵权责任法》有很大的关系。这次《侵权责任法》出来之后,法院如何会非常好的运用第2条、第6条、第7条来解决纯经济损失的问题,这是非常大的课题,不管是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另外第21条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新的问题。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这样的方式,只是对不动产的问题,而《侵权责任法》第21条把侵权危及他人人身也放进来了,在传统的民法中,大家都知道,人身是不容易被危及的,因为动,不叫不动产。但是有很多国外的判例确实有这样的问题,对人身造成危及的,也可以按照物权法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来处理。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很大的研究课题。《侵权责任法》出来之后,必将推动我们的学术发展和司法实践逐步深入。
   谢谢大家。
  
   崔建远:谢谢永军教授的报告,再次显示出永军教授知识全面、思想冷峻,能够看出存在的问题,我们今后进一步前进吧。下面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保玉教授报告。
  
   刘保玉:很荣幸首要参加这样的会议,也感谢安排这样一个发言的机会。利用有限的时间我说四个小的看法:
   第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成就巨大,意义重大。从法的篇章结构到具体规则、制度构建,成就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法的颁布和日后的执行,不仅在中国立法史上也会在世界的立法史上占据重要的地位,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为日后民法典的颁布奠定另一个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白壁可能有微瑕。目前对这部法的评判为时尚早。任何一个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妥善的节问题,都需要实践的检验。但是从之前的草案到现在正式的文本看了以后,很多的同志在私下讨论学习,也觉得可能有一些问题,还存在一些疑问。比如说第2条的规定到底要还是不要,学界的规定也不一样,最后保留第2条第2款,使这个规定更加丰满。但是在列举里是否挂一漏万。既然提到了姓名权,但是为什么没有写名称权,监护权和继承权是否适宜作为侵权的客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样一个类别的环境和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具体的权利并列规定是不是妥当?这都是值得斟酌的。
   第17条关于同命同价,这条规定可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绑架和在座学者的绑架,因为这个观点是有差异的。同命同价或者不同价是不是一个伪命题?都需要考虑。从草案到正式文本,我推测立法机关也是很费脑筋的。原来里面写矿山事故、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死亡较多的一条,后来改成同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以相同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因同一侵权行为,但是因同类侵权行为,分别造成不同的人死亡,一个城里人一个乡下人,法院的裁判结果,赔偿金是否一样,依然是问题。
   学界在草案过程中已经多次提到的关于医疗侵权里面,58条违反法律[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诊疗规范,隐匿、拒绝提供证据材料,是否应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很多人在讨论中认为这应该是直接认定有过错。还有是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方案和措施,是不是还要考虑到当地的。在边远的县城,这里的医院受本身的水平和器械的限制,不能提供和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算不算构成医疗事故,要不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恐怕也是要考虑的。还有过度医疗适不适合在侵权法中规定,都有争议。
   第三个方面,不应过分的求全责备。每一部法律颁布之后,我们都会听到社会各界对这个法的评价不一样,大家会对立法机关、直接参与立法的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立法本身也是一个艰辛的过程,立法机关、学界、实践部门对包括侵权法在内的法律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当对某一个原则、制度、具体规则的条文表述各界的意见不一致,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同时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反模式和表达方式,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结果又有不同的做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也不一致。上半年在人大有一个侵权法立法的报告,张新宝教授做的。他提到人民大学参加立法论证的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他们的观点都不一致。这让法工委的同志如何下笔,如何决定该采取谁的意见?可能就是综合一下,考虑到整个的结构体系,采纳一个法工委认为最妥当的方案。无论法工委采纳哪一个方案都会遭到其他人的批评,这个时候只能求同存异了。无论法工委的同志、参加立法的学者,每个人遇到这样问题的时候,都可能遇到难以下笔、抉择的情况。所以我对参与立法工作的人不必求全责备,即使白壁有微瑕,但过程也是艰辛的。
   第四法律的制定和鸡尾酒的勾兑有类似。很多民商事法律颁布之后,都会遭到学者很激烈的批评,我们经常见到的尖锐的批评是不伦不类、不土不洋,是一个大杂烩,是邯郸学步。不同背景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这个法律大大的偏离了英美法,有人指责不符合大陆法的传统。我觉得在当今立法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考虑中国的国情。王胜明先生在人大报告中说这个法既要好看又要好用。我们如何把这个和中国的国情结合到一起,看起来简单,做起来非常难。我们不必过多的考虑法系和传统,就像鸡尾酒的勾兑,味道是可以的,色味俱佳,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能够解决问题,就是一个好法。
   我也希望我们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发扬广大,今后我们的立法工作鸡尾酒勾兑得更为醇美。谢谢大家。
  
   崔建远:谢谢,接下来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麻昌华教授报告。
  
   麻昌华:非常高兴也非常激动,作为一个京外的学者,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特别是在一直关注着和期待着的《侵权责任法》出台的第一次会议上能够做发言,真是不容易,非常激动。
   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在武汉。作为京外的学者来说,能够影响和参与这个法律的,还要和王胜明老师提点意见。整个全国的学者都向大家庭一样,我们能够影响到立法的途径比较少,但有的时候很高兴也很欣慰,我们无非是在研究和关注《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们的观点和文章不一定是全国人大采纳的,但是结果正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我感觉到非常的高兴,我祝贺这部法的通过。
   在征求意见第二稿的时候,我写了一篇文章,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的问题,我看到正式文本中已经把这一条去掉了,虽然不是看了我的文章,但是结果和我的研究是一致的,我全当是全国人大采纳了我的意见(笑)。对于这部侵权法的出台,我是26号过来,正好是我们湖北省开省民法年会,他们让我讲一个《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我说今天可能不能讲了,有可能今天咱们《侵权责任法》就会通过,因此我只能说等到通过以后再过来讲。一到北京来,听广播得知通过了,也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我趁这个机会讲三点意见:第一这部《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我感受到两点重大意义:第一统一了我国关于侵权法的法律[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和司法解释。非常重大的统一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湖北省高院今年花了一年多的时间,总是在制定一个指导性的意见,这方面的案件怎么处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构成医疗事故了,赔得还少一些,但是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按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赔偿更多一些。后来他们有一个意见,不管做司法界定也好,做医疗事故鉴定也好,统统的这个案子都要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导致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当于脱离了其他类型的侵权损害赔偿。这个方面,《侵权责任法》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纳入到一般的侵权行为之中进行对待,这是一个最大的优点和贡献。
   其次,这部法律的立法技术很高。王利明老师刚才所提到的,这部《侵权责任法》在很多条款的设计上都是采取开放式的条款,而不是像德国民法典823条的条款,能够容纳许多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通过之前,我一直在担心环境侵权这么一个条文的设计,在第三次审议稿里加了一个生态的问题。这在我们武汉发生了一起案例。我当时急了说,如果一通过了,把它作为环境侵权来对待,可能会引起很多的问题。后来这个文本把生态侵权去掉了。既有很大的开放性,仍然可以把生态侵权以及诸如此类的我们现在没有发现的侵权类型包括进来。这是我认为的两大优点。
   第二点《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我们能做什么,是不是没事可做了?其实事情很多。刚才杜庭长说到最高院任务的时候,说到这是一个宣传和学习的问题。我作为学者,除了宣传和学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也是我们可以做的。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制定的一个内容之一,如何在并入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些什么技术性的问题和立法上的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比如说,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个损害赔偿。我们的合同法上也有一个损害赔偿。如果并到一部民法典,损害赔偿这种制度,不可能《侵权责任法》里有一个损害赔偿,合同法编中也有损害赔偿。这两个条文怎么并到一起。这方面的研究是可以做的。
   第三点司法实务界的工作,他们要做很多的工作。这些工作里,我觉得在司法解释上有很多一些问题,可能是需要进行解释的,而且是进行限定性的解释。比如说第二条里列举了很多的权利,但有的并没有列举到,比如说像机会权这种权利,如何进行解释。比润说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里,道交[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定的逃逸者或者无证驾驶者免赔,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保险要不要赔?这也需要解释和限定。
   非常感谢。
  
   崔建远:谢谢昌华教授,他的报告充分显示出行家里手,不会是侵权责任法领域长期的耕耘者。我想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肯定广泛的查阅了很多的文献,包括麻教授的文献,这里凝结着你的心血。接下来由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平教授报告。
  
   王建平:非常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向大家汇报我的看法。首先我非常高兴,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能够获得通过,在学习和整个探讨过程中,我的感觉,对于《侵权责任法》通过以后的第一个看法是,好像是通过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在我们国家的诚信原则有所发展。我把它称之为劝人向善。特别是在他的第十章,原来的标题是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后来改成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79条明确说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第82条还说禁止饲养烈性犬。我们重庆市最近还发生了两个小偷偷东西被大狼狗咬死的事件。还有一个是对遗弃、逃逸的动物,这里说遗弃、逃逸期间发生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责任。成都市在制定养犬管理条例时候,我们全程参与了,也把相关的理念贯彻其中。
   第二这里有了一网络侵权,36条把这一内容明确的进行了规定。我个人的看法,对防止网络暴民这样一些网络侵权行为很有意义。同时对解决网络纠纷有很大的帮助和推动。
   第三这次《侵权责任法》规定确认了环境侵权,但是我觉得环境侵权就两个层面来汇报。第一它把我们《民法通则》里、相关的环境法里关于侵权的规则进行了整合,在这里形成了一些新的责任追究的规则。我们觉得是非常好的,但是我觉得还有一些不足,一些寄托于我们两高院在未来进行环境司法的时候思考的。我觉得把原来的条款,也就是草案里的68条给删了。我就在琢磨,搞环境污染有两个情形。一个情形是所谓的拿到了排污许可证之后的合法排放,合法排放承不承认?按照环境污染的原理,环境污染物尤其是水体污染,可能有聚集的效果。按照我们删掉以后的感觉,如果是合法排污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四川省污染沱江的事件非常大,后来说这种官司不许代理。如果把这个条文去掉之后,这种官司以后也还没有破解之法。建议两高院在这些方面有一些思考,使得我们在环境侵权方面再进一步。
   谢谢大家。
  
   崔建远:非常感谢建平教授的报告,他涉猎的领域非常广泛,今天的报告也反映出了这个特点。接下来请来自北京大学教授、海淀法院副院长王成博士发表意见。
  
   王成:谢谢崔老师,感谢人民大学,感谢欢迎人大法工委给我提供学习的机会,这对我来说是极大的鼓励。对侵权法的研究者来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意味着立法的结束,解释论的开始。以后要通过解释论的角度进行研究,维护法治的权威。如何解释第二条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关于第二款关于权利列举的规定,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关系的影响,如何解释第6条中没有关于损害的规定,第7条用的是损害他人权益。如何解释第5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如何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如何解释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的关系。第41条,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以外的损害,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向各位领导和先进学习请教的,谢谢大家。
  
   崔建远:感谢王成教授,他也是长期耕耘于《侵权责任法》领域的学者,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刚才也提出了很多的问题,下一步期待你的大作问世。感谢今天的十位报告人贡献了你们的智慧和真知灼见,我想对以后我们在这个领域进一步前进肯定有非常大的帮助意义,谢谢。也感谢在座的大家,我们这一场到此结束。
  
   姚辉: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在全国人大刚刚通过这部法律以后,我们中国人大在第一时间召开这样一个会。在决定会议名称的时候,我们在思量,这是百感交集的会,这是一个庆功会、庆祝会、纪念会、研讨会,说哪个都有点偏颇,最后起了这么一个名字,半天会下来也确实内容丰富。
   接下来我们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做闭幕报告,大家欢迎。
  
  王胜明:下午听了半天,我在这儿,感到很温暖,很振奋!今天的会场虽小,但是民法学界的大聚会,方方面面的代表人物都到场了,济济一堂。由此,我也看到了民法学界的团结、和谐、朝气和进步。
   刚刚过去的12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委员们以139票赞成、15票弃权、10票反对,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丢的票数是20多票,比我预想的还少一点。现在利益多元化,认识未必一致,有139票赞成,这是高票通过。
   《侵权责任法》的顺利通过,我非常赞成利明、老梁讲的,这是三结合立法的重大成果。这是最高法院等实务部门、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和立法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在座的和没有到会的专家学者都对这部法律倾注了心血,做出了贡献。现在的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这种一致或者不一致,我认为不是贡献大小的标准,不是说在这个法中有多少条,我当初是怎么提的,和我的意见暗合了,我的贡献就大,和我的意见相左了,我的贡献就小。法律规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无论一致不一致,你都对法律做出了贡献。我还想说句话,也不是谁是谁非的最终结论。今天在座有法院的,法院今后判案当然要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者讲课,可以讲法律规定,也可以谈个人观点。这样我们的法律才能不断完善。
   前面几位老师和学者都谈到这些年来民事法律的重要进程。我自己也有点感慨。《合同法》是99年通过的,《物权法》是07年通过的,09年又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十年,一路走来,很不平常。《合同法》的出台,顺利一点,在座很多人都是见证者。《物权法》的制定,除了各项制度安排以外,还涉及到是否违宪的争论,涉及到对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评价。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们一方面旗帜鲜明,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做好工作,尽量达成共识。
   《侵权责任法》没有涉及改革开放方针政策这样的大问题,但是我们也不敢掉以轻心。今天法工委民法室的几位大员都在场,贾东明、扈纪华、陈佳林等等,参与了这部法的全过程。多的我不说,在法即将通过前夕,有的部门对某一章还有不少意见。最后请他们的部长出来,我和他们谈,相互理解,一致赞成要让《侵权责任法》顺利通过。就在十二月的常委会上,大家也知道,有的委员提出来,你这个《侵权责任法》应当上大会通过,常委会不能通过。在12月26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我已经做了回应:常委会可以通过。我在这里需要表达感谢之意的,就是最高法院等部门都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极大的支持;利明、老梁为代表的民法学界长期给了法工委许多支持。老梁的贡献大家刚才听到了,建筑物倒塌问题,就是老梁在法律委员会上首先提出来,并专门写了建议给了我和其他领导。可以说,建筑物倒塌的规定是直接吸收老梁的意见作出的。利明多年来对我们的工作也是大力支持。比如说2000年的时候,对《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当时学术界普遍持反对意见的。学术观点有不同意见这很正常,但人民大学版的学者建议稿上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我再三和法工委特别是民法室的同志讲,我们一定要尊重专家学者,一定要向专家学者学习,一定要取得专家学者的支持。这样,我们的民事立法才能尽量减少失误,取得较大成就。
   《侵权责任法》出来了,这两天可以喘口气,但是往前看,还是任重道远。中国的民事法律还有不完备的地方,有的地方和政府部门民商法的知识不多,意识不强,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之间还有差距,还有矛盾。我们明年的工作要抓紧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既是1986年《民法通则》其中一章,也是2002年民法草案的一编。实体法进一步完善,程序法也要跟上去。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2007年的时候做了修改,但当时没有全面修改。我们考虑明年启动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后面还有其他一些民事法律需要完善。借用一句,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我借此机会,请在座的专家和今天没有到会的专家,一如既往关注中国的民事立法,对法工委的工作多多支持,多多批评。谢谢大家!
  
   姚辉:非常感谢王主任的重要讲话,接下来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致闭幕词。
  
   杨立新:王主任都说了,我就不应该说什么了,可是有一点,今天开会我真的没有机会发言,有这么个机会真的不容易(笑)。
   先说说刚才各位专家提到的意见以后,我认为《侵权责任法》还有几点没有谈到的看法,我说三个意见:
   第一是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到底哪个是一般条款?刚才王利明教授说第6条第1款,也有的说第2条。我觉得咱们有一个大小搭配的双重一般条款,第2条也是,第6条第1款也是,都是一般条款。这一点上我们独创性的,一般国家的侵权法只有一个一般条款,要么小的要么大的,我们现在有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大的管全面,小的管一般侵权行为。具体论证的东西,我写了一篇文章,这里不详细说了。
   还有一点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我们《侵权责任法》的第4条,这里提出私权优先的规则,这是特别特别重要的。这表现了我们中国现在立法的昌明,表达了私权的重要性,就是政府国家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怎么解释第4条,等于给了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保障。有了这个保障就能够保证第3条规定的侵权请求环得到优先权这样一个担保物权的保障。
   第三点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大家提到了借鉴提到了本土,我想从中国古代的侵权法发展到今天会有三个阶段的发展。在清末之前的中国古代的侵权法是绝对的本土化,是中华民族自己的侵权法。这一部分侵权法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一样的。从《大清民律》开始以后,到民国立法,以及到我们的《民法通则》,我觉得更多的都是在借鉴。《大清民律》、《民国民法》基本上是借鉴法国、德国、日本的,有我们自己的东西吗?原则上没有。《民法通则》看起来是我们自己的,但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加上我们自己的东西,但是主体部分还是借鉴的。
   《侵权责任法》中,我们看到有大陆法系的框架,有英美法系的内容,但是更多是结合我们自己的实践。把他们的要素转化为我们今天的92个条文,在全国法院法官的实践中提供了最深厚的基础。今天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大清民律》之前的侵权法治是中国自己的,从那之后到现在基本上是借鉴的,但是我们今天的《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加本土化形成我们自己的特点。所以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其实已经受到了各国民法学家的重视,将来肯定会对他们发生深刻的影响。
   整个的会议进行得非常圆满,胜明主任的总结报告,十几位做的报告和四位专家做的专题报告,尽管非常短,但是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基本展示出来了,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研究和深刻领会的。通过这样的会议,我们起码做到了第一点,我们看到了侵权法的光辉,看到了它将来在社会生活中将要起到的作用和中国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当然我们更进一步看到要把一个法律化成实践需要更进一步的工作。刚才说到最高人民法院要做很多的司法解释工作,我们民法基地有一些安排地我们要组织一些人配合这项工作。这方面是不是有三点:1、清理,把过去和侵权法违背的不相一致的条文清理掉;2、和侵权法基本原则不违背的,但是在实践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要保留下来,发挥更大的作用;3、《侵权责任法》留下的一些东西,在司法实践中要展开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做出司法解释来。我想有了这样三点,我们尽学者的力量,帮助最高法院做出更好的司法解释,这都是我们今后的工作。
   从12月26日侵权法通过以后,我们大概还要有一个准备时间,起码有半年。这当中,我们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大概要做很多很多工作去宣传它,理解它,让它将来真正在7月1日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这就是我们今后重要的作用。
   我们这个会议准备得非常仓促,从利明开始提出要搞这样一个会是26日的晚上,我们经过了27日、28日两天的时间,就把这个会议开到了这样一个程度,不是我们的功劳,而是法律的功劳,是《侵权责任法》的功劳,是《侵权责任法》的号召力。还有就是我们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和各位对我们的支持,在这里我们向各位做出的贡献、对会议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我们的新闻单位来了很多,中法网对会议做了全程的视频直播,很多人在网上可以看到今天的情况,向他们表示感谢,还有我们学生这些天天天加班,都非常的辛苦,都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姚辉:谢谢杨教授,王胜明主任意犹未尽,还要补充一点,再次欢迎。
  
   王胜明:我补充一点意见。今天在座的除了老师、同学以外,还有各大报社的记者。大家注意到前面学者发言,其中有讲到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废除,因为我在场,我得说一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废除,仍然有效。我们这一章叫医疗损害责任,条例的概念是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这两个概念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还可以再研究,但国务院的那个条例肯定有效。
  
   杨立新:我也补充一句,《侵权责任法》在这个问题上是此处无声胜有声,我们什么都没说(笑)
  
   姚辉:研讨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稿件未经校对,请慎重引用)(注:本文来自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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