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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赤峰市红山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这样办案到何处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依枫-2015    时间: 2015-4-3 19:45     标题: 赤峰市红山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这样办案到何处投诉?

我是“赤公交红认字【2015】0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小轿车车主,该事故发生后我就到红山大队事故中队要求对事故三轮车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办案交警李昀泽说等领导开会后再说,到2月27日他说事故认定有结果了,小轿车是主责,叫我们去找事故中队长孙吉民,我问他依据什么认定我们是主要责任?他说:“我们就是这么认定的,你有意见可以到支队复议”,我又问他你们依据什么认定三轮车是非机动车?他说“没有依据到支队复核就行了”(有对话录音为证)。这种口气和态度说明红山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孙吉民有权就可以任性。
  交警支队做出赤公交复字(2015)第15号复核结论:“此案证据不是确实充分,重新调查、认定”。但是在我们要求对三轮车外委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认定时,红山大队事故中队孙吉民为了维护他们初次认定书的结论,从中耍尽手腕。在委托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时,一开始他叫我们给提供一些北京地区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他打电话从中选取了一家和红山区交警大队二大队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 电话:010-67850110 010-67850110(传真) 13311195110 ),当该单位两位司法鉴定人带着检测工具,从北京来到红山交警大队,因为该单位对事故三轮车鉴定的内容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属性,对孙吉民提出三轮车改装后能否达到机动车标准的鉴定要求有异议,孙吉民就向郭大队汇报,以我们提供的鉴定单位为由,就没叫该单位鉴定,俩人当天返回,可通电话证实。对事故三轮车的鉴定是由红山大队邮寄复制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完成的,但红山大队却把委托事项定位为:“对未见挂号牌不知厂牌三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我们提出复议申请,申请理由如下:
1、我们申请车辆鉴定的目的是:该三轮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属性,并没有要求鉴定这台车是不是达到机动车的技术标准,交警队填写的委托事项概念不明确,转移了被鉴定的主题。
2、既然肯定是后轴安装有燃油发动机作为驱动装置,也肯定作为人力驱动的驱动链条早期缺失,那么在鉴定意见中就不应该加“人力”两字。该车的原始结构是人力三轮车这是没有争议的,但需要鉴定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中该车的行为属性,这辆三轮车现场行驶是人力驱动还是动力驱动?既然承认是是动力驱动,按人力三轮车去套用交通法规是没依据的。
3、在分析说明中只说该车原始结构形式应为人力三轮车,但却没有对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改造后的三轮车的刹车系统做出说明,对该车的行驶安全性也没有说明。
4、只是说该车原始结构不符合机动车的定义,那么改造后发动机的排量、可达到的最高行驶速度、整体车重等和交通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安全性能没有说明。
  按照司法鉴定中心的介绍对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一次,我们把以上申请理由,提交给孙吉民,他根本不予理睬。我们打电话咨询司法鉴定中心,他们说红山交警大队就只要求他们鉴定这台车是不是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如果鉴定其他内容需和红山交警大队联系。对这个鉴定意见,首先是红山交警大队转移了被鉴定的主题,这辆三轮车不但原始结构为人力三轮车,就是各项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也不可能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否则也不会出现刹车不灵、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这么简单的道理谁都清楚,还用委托鉴定,其用意一目了然。其次红山交警大队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另外对通过发送复制件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信度提出质疑?只要从网上百度一下就可以看到,该司法鉴定中心这种只发送复制件就下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投诉率值得怀疑。依据这么一个遥控的鉴定意见就重新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最终认定书,这种办案的公平性不能让人信服。
   现场勘查时,地面有小轿车和三轮车轮胎的运行痕迹,从轮胎的运行痕迹可看出:小轿车是在机动车辅道和非机动车道标线的虚线段,借用非机动车道打开右转向灯进行右转弯的,因在虚线前是人行横道,从胡同出来的车辆和行人都得从这个树池缺口逆行通过,小轿车右转进如胡同只能提前并入右则的非机动车道。这时三轮车是在小轿车的正后方5-6米处,当小轿车右转弯后,三轮车才开始在进入人行横道处刹车,从地面三轮车刹车痕迹看,只有半米长并且痕迹很深,说明三轮车的行驶速度较快,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三轮车在距小轿车5-6米处有刹车痕迹,在刹车痕迹到碰撞点也有5-6米却没有刹车痕迹,这说明三轮车在操作或刹车方面出了问题,是导致这次交通事故的关键点。而对于小轿车和三轮车在同一条道路、同一方向,前面的小轿车右转弯比后车的三轮车有优先通过权,这是复议得出“证据不缺失充分”的关键。为了维护第一次认定书的结论,办案人员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小轿车由西向东在南侧机动车辅道内行驶向南右转弯时,没有避让三轮车,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轿车由西向东在南侧机动车辅道内行驶向南右转弯”这是一个交警虚构的场景。事故现场目击者证人很多,当时不做询问笔录,时隔5天后才叫当事人到交警大队后补笔录可信度值得怀疑。三轮车上坐着两个人,发生侧翻时右边的人砸到左边的人才造成伤者骨折,而事故认定书上只写一个乘车人和事实不符。做现场询问笔录时三轮车驾驶员说是第一天出车,没有任何驾驶证件,现场许多人都听到了,但事故处理材料中没有录用。根据以上事实判定小轿车违反规定进出道路,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没有证据的。
  另外交警出现场勘察时当事人就要求:现场确认三轮车和轿车的接触点是在左侧还是在右则,当时两个交警和现场好多目击证人都看到和听到三轮车驾驶员确认是碰到右侧,当事人当即要求两个交警现场拍照确认,但现在没看到这个照片,5天后到2月25日下午,交警才叫当事人去交警队做询问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做完笔录后,当事人又在交警面前问三轮车驾驶员是三轮车左则还是右侧撞到小轿车的,三轮车驾驶员还说是右侧,当事人当场查看询问笔录,发现记录的是左侧。问交警是怎么回事,交警说只是他个人的说法,不做为依据。当事人当时就去找中队长孙吉民,提出办案交警有诱导三轮车驾驶人的嫌疑。到3月2日去拿初次事故处理认定书时,事故处理交警也没拿出小轿车右转弯时妨碍了三轮车的有力证据,只是又给三轮车驾驶员录了一次音确认:三轮车左则撞到小轿车的,既然交警和三轮车驾驶员都说是左侧,那么当事人要求事故处理交警李昀泽拿出一个符合自然规律的合理解释,撞到小轿车左侧是如何翻到左侧的,他只是说领导定的。但实际上既不是左边也不是右边,而是三轮车的前轮胎撞到小车的右后杠,这其实不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只是通过这个问题反应出:办案交警做的事故处理材料的部分内容不是依据事实,而是根据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编辑的。

    人力三轮车,本来是非机动车,所以制造的时候,它的刹车、框架等部件都是按照低速行驶的非机动车的标准来设计的,在构造上就存在安全隐患。擅自安装电动或者燃油的动力装置以后,速度大大提高,这就对车辆构造和刹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原来的设计标准是远远不够的。速度太快,导致车辆行驶时稳定性差,抖动厉害,一旦发生意外,车夫根本就刹不住车。而采取急打方向避让,因为车身较高,重心也比较高,引发侧翻是难免的。往往意外来临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车子和对方相撞而无能为力。另外,由于私装动力装置,在其他城市交通事故定性中,这类“改装的人力三轮车”行为属性一般都被认定为机动车,车辆的驾驶者要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而赤峰市这类非法车近年来事故频发,发生意外伤人后一般选择逃逸,而赤峰市交警在处理这类事故时,一般都倾向予没有保险的非法改装三轮车,以他们是弱势群体为理由,助长了非法改装车的发展,成为非法三轮车交通肇事的保护伞,是非法改装三轮车横行予街头的根源。对此市民深受其害反应强烈,希望得到领导的重视,还市民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
作者: 依枫-2015    时间: 2015-4-3 20:54

赤峰市交警支队对交通事故认定复议结论:“证据不是确实充分”,下面把对赤公交红认字【2015】0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进行公布:
一、复核请求:
1、        复核事故三轮车上路是否合法?请求支队支持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认定:三轮车在该事故中的行为属性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和该车的安全性能。
2、        拿出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有力证据,解释清楚符合常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给出当事人一个可以信服的理由。

二、复核请求的理由:
1、事故三轮车外形虽然像赤峰大街上的人力三轮车,但实际上是一辆自行非法加装摩托车燃油发动机, 带离合器四挡变速器、油箱、电瓶和排气装置均有,特别是彻底卸掉了人力脚踏驱动链条,最要命的是刹车系统,还是采用原人力三轮车的简易刹车盘,由于加装燃油发动机把刹车盘移到了左侧,这是造成刹车跑偏、刹车不稳定、遇事根本就刹不住车,无任何安全性可言。该车重:80公斤,时速可达60km/h,在该事故中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机动车的属性,驾驶人员却没有任何上路证件,按交通法规定:该车没有上路权;而判定负主要责任的小轿车证件齐全,在前方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有借非机动车道右转弯进小区的路权,而三轮车属于长期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大小的根本原则。
2、从轿车第一碰撞点是三轮车的前轮胎撞向小轿车后尾灯处、两车碰撞后三轮车向左侧翻,翻到过程中刮擦到小轿车后尾灯和后杠正中心(有现场照片为证)、距事故发生点前5米左右(人行横道)有三轮车刹车痕、现场三轮车轮胎左侧没气、轿车在地面留下的运行痕迹以及现场目击证人等事实都可以证明,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非法改装机动燃油三轮车行驶速度过快,通过人行横道前没有减速,在前方轿车右转弯入南北道90%时,后方三轮车由于速度过快,刹车失灵跑偏,判断失误,操作失控,急刹车时链条跳槽卡住,失去控制,上下跳动(拖走后链条以脱落停车场扣留车辆有跳动痕迹为证),该三轮车锈迹斑斑,大部分部件已经破损严重,三轮车轮胎左面没气,右高左低,刹车轮盘又在左侧,三轮车上有两名乘客和一个驾驶员除超重外乘客无任何安全设施,三轮车重心高,在遇到前方小轿车右转时刹车不起作用,没有向左避让,前轮直接胎撞向小轿车尾杠,重心偏移向左侧翻,右则乘客砸在伤者身上,这是导致庞博受伤的主要原因。在同一车道、同一方向,前车右转弯时,怎么能让后面的三轮车优先通行?三轮车由西向东撞向轿车尾部怎么能说是小轿车阻碍了三轮车前进呢?一辆无任何安全性,操作系统都采用简易拉绳完成的长期搁置的报废车辆,驾驶难度比三轮摩托要大的多,由一个没有任何驾驶技术的人驾驶能说是正常行驶吗?
三、复核请求的依据
1、对一辆完全加装了燃油动力装置,拆除了人力脚踏驱动链条的三轮车,尽管红山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人力三轮车,但该三轮车在这次事故中的行为属性就是机动车。采用交通法第34条是不适合此次事故认定的。如果三轮车定义为机动车,三轮车属于直行长期占用非机动车道不属于正常行驶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以上规定,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在没有鉴定三轮车在这次事故中的行为属性前,判定责任的主次是没有意义的。
2、申请鉴定三轮车在该事故中的属性为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此规定首先该三轮车没有脚踏驱动链条,故没有人力驱动,虽有动力装置但显然不属于残疾人专用车,更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范围内没有此类三轮车。所以不能定义此三轮车为非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此三轮车属于摩托车的范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此三轮车的所有装置,和各项指标(有照片为证、该车还在北山停车场可随时取证)完全可以定义此车为:不准予登记的非法改装的机动车。
作者: 依枫-2015    时间: 2015-4-3 21:14


作者: 依枫-2015    时间: 2015-4-4 09:49     标题: 回复 2# 依枫-2015 的帖子

不知那位律师对这个案件感兴趣,有和好的建议可私信,我可聘请。
作者: 依枫-2015    时间: 2015-4-4 10:04     标题: 回复 4# 依枫-2015 的帖子

人力三轮车加装了摩托车发动机属于机动车的报道供参考

1.http://pyrb.dayoo.com/html/2012-05/08/content_1694852.htm
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

2.http://fan-pin.com/zixun/jieshao-cbcethtfe.htm
人力三轮车加装了摩托车发动机属于机动车

3.http://news.163.com/14/0324/00/9O2HAU7T00014Q4P.html
人力三轮车加装马达 出车祸被认定为机动车

4.http://www.doc88.com/p-997974708629.html
电瓶车不属于准予登记的机动车

5.http://news.163.com/10/1027/01/6JVF8NHJ00014AED.html
人力三轮车私装发动机被查

6.http://blnews.cnnb.com.cn/system/2014/07/13/011000472.shtml
交警:人力三轮车私装动力装置是违法的

7.http://dhnews.zjol.com.cn/dhnews/system/2014/02/07/017658875.shtml
我区严厉查处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

8.http://www.cnjxol.com/news/original/content/2011-11/22/content_1853810.htm
改装人力三轮车“横行”街头

9.http://www.ggnews.com.cn/staticpages/20110724/ggrb4e2b8309-25441.shtml
人力三轮车违规改装泛滥

10.http://www.chnrailway.com/news/20120508/0508390921.html
人力三轮车私自改装违规还违法
作者: 依枫-2015    时间: 2015-4-7 09:08     标题: 回复 4# 依枫-2015 的帖子

没有哪位律师对这个案子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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