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性何时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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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叶请
时间:
2007-1-31 13:19
标题:
女性何时才能成为强奸的主体?
椐<<工人日报>>报道,在云南昆明曾发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后忍无可忍,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却遭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无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时,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能的"里外不是人".男女何时真的平等.
作者:
火焰的心之精华
时间:
2007-1-31 13:20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妇女(包括幼女)才是刑法保护的性对象,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女性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构成此罪,例如在共同犯罪过程起到帮助作用的帮助犯.但是如果是妇女把男性作为性侵害对象,目前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楼主所说的情况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作者:
花椒大料
时间:
2007-1-31 13:23
除实行犯外,教唆犯、帮助犯、或组织犯,女性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丈母娘非礼女婿,少见。立法只调整类型事端,不理“稀罕之事”——无罪。呵呵!
作者:
香葱鸡片
时间:
2007-1-31 13:24
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女性对男性性骚扰的情况还可以处罚,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一点都处罚不了!留下空白!
作者:
baaieud
时间:
2007-3-7 00:54
标题:
听我一言
男人不起动,女人怎么奸!
如果他对没他有兴趣怎么会起动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3 12:26
可真迷茫!
作者:
gg070313
时间:
2007-4-13 16:52
不一定非得上升到强奸的的高度吧
单纯的制裁性骚扰不知道是不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作者:
105542
时间:
2007-4-13 17:07
法律还不完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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