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离婚男女透支信用卡 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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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zdet
时间:
2015-8-17 16:29
标题:
离婚男女透支信用卡 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蔡某和李某(女)2004年7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蔡某便以李某的名义填写了 一份信用卡申请表,并附有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后申领到了某银行的持卡人为李某的信用卡。蔡某领取该信用卡后便开始启用,至2005年3月20日最后一笔交易为止,上述信用卡共透支5300元。2005年4月14日,蔡某和李某由于感情不和, 自愿调解离婚。银行发现信用卡透支并且逾期还款后,多次向李某催讨,李某拒绝还款,称自己从来没有用过信用卡。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银行于是将蔡某和李某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共同偿还透支的款项。在审理的过程当中,蔡某辩称,这信用卡不是自己的,是李某的,自己也没有花钱,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应该由李某还钱。李某辩称,信用卡虽然是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但是却是蔡某偷了她的身份证,私自向银行申请办卡的,她一点也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过该卡上的一分钱,所以她不应该还钱。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管是蔡某还是李某花的钱,该卡开立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透支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欠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两人应共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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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当中,到底是蔡某还是李某透支了信用卡上的钱这个事实并不重要,这属于蔡某和李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本案的关键是该透支行为即负债行为是否发生在蔡某和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该透支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为银行和李某并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卡的透支行为发生在蔡某和李某结婚后,协议离婚前,所以该欠款依法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现在蔡某和李某已经离婚了,也不妨碍银行要求蔡某和李某对于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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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zdet 于 2015-8-17 16: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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