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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何振文与黄文钦,郑日葵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打印本页]

作者: szdet    时间: 2015-9-1 23:43     标题: 何振文与黄文钦,郑日葵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振文。
委托代理人:唐德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文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日葵。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葵英。
再审申请人何振文因与被申请人黄文钦、郑日葵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振文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何振文与郑日葵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归还借款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何振文是郑日葵向黄文钦借款的担保人,而不是共同借款人。黄文钦将郑日葵所借款项打入何振文的账户不能证明双方是共同借款行为。郑日葵对其借款人身份也没有提出异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何振文在郑日葵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担保人,但同时又作为独立借款人向黄文钦出具了与上述《借款合同》内容完全一致的《借款合同》。案涉款项汇入何振文个人账户,何振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款转汇给郑日葵。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何振文应与郑日葵共同承担归还借款义务,不支持何振文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主张,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何振文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何振文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振文的再审申请。 来源 www.szi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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