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个不识字的女农民工的悲惨遭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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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8682415501
时间:
2015-10-19 07:48
标题:
一个不识字的女农民工的悲惨遭运
我叫尹伏英(代写), 今年52岁,是一名不识字的农民工。2011年初被井冈山映山红宾馆聘用安排在餐饮部做员工餐工作。工作后宾馆没有跟我们签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同年9月7日上午9点左右在煮饭时因地板湿滑跌了一跤,造成大腿骨折。当时家人提出要在地区医院做手术治疗,但映山红宾馆领导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只好在井冈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我家属向他们提出治疗费问题,宾馆领导要求我们先报销农保部分,他们才给我报销手术费用,剩余的费用再由他们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才先报了农保,剩余的费用他们才给了报销。并承诺后期照付治疗费用。先后付了两个月工资,其他没给任何费用。并叮嘱康复后可继续上班。但由于伤势较严重,年龄较大,恢复较慢,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至今。
2015年初做了拆钢板手术后,腿部一直疼痛难忍。于今年9月14日赴吉安人民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病人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骨头坏死严重,若不加紧治疗,身体的其他部位关节也会受到影响,造成更大的生活不便,但是我这个年纪面临着两次置换骨头手术,(每次手术只能维持15年左右)治疗费用高达20多万。由于丧失了劳动力,后期的生活费用更无处着落。
家人为此事多次跟井冈山映山红宾馆的领导进行协商,宾馆方却总是各种理由来拖延和推诿,无视我病痛的折磨。无奈之下我们走访了法院、劳动局和政府有关相关部门。通过多方面了解才得知,宾馆方利用了我们农民工的朴实善良,钻法律空子,使了欺骗手段。(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每个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若发生事故,须在事发当日起30天内上报有关部门,否则所有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自付。)所以宾馆方在事发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了各种安慰手段,目的是拖延时间。使我家属错过有效诉讼期,让他逃过法律的制裁。我的申诉受到了劳动局的重视,劳动局要求宾馆方与我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我家属与宾馆方于2015年9月17日上午在劳动仲裁院进行调解。我家属深知事情拖延至今,双方都有责任,为了尽快治疗,所以只提出宾馆方支付前期手术的费用,生活费还没提出。仲裁院依据事实情况,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一、宾馆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前期治疗手术的费用。二、在宾馆方写下承诺协议书的前提下,病人经治疗后所有的费用的产生的费用减去农保报销剩下的费用由宾馆方承担。但是宾馆方还是不接受,说股骨头坏死与摔断大腿的位置没有相关证据(经我方多方了解,包括吉安人民医院,吉安附属医院专家咨询,像我这个部位造成股骨头坏死机率很高)但是宾馆方还不信,再这样的情况下仲裁院提出只要宾馆方出具委托书,做工伤司法鉴定,我家属多次与宾馆沟通,宾馆还是不愿意出具委托书,配合做司法鉴定,而且宾馆方负责人态度恶劣。我家属拿出万分的诚意进行调解,目的是希望能加紧治疗,减轻我的病痛。但宾馆方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导致调解失败。原本身体遭受着痛苦的我更加无助。我该怎么办? 正义何在? 人道何在?????申诉人家属联系电话:罗先生13755451120 ,18682415501
申诉人:尹伏英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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