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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tblhy    时间: 2016-6-6 10:22     标题: 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 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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