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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彩礼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打印本页]

作者: tblhy    时间: 2016-6-22 11:29     标题: 彩礼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彩礼是中国旧事婚礼程序之一,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现代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 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 俗成的习惯。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注意加以区分。
  首先,给付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在某些地方大量存在,且有愈演愈烈,相互攀比的情况。给付和收受彩时间、给付的数额等内容都是在当地习惯支配下发生的,大部分情况下, 既非男方主动自愿赠与,又非女方强迫索取。
  其次,给付彩礼是以婚约是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如果男女双方订立了婚约,按照习俗一般都会发生彩礼的给付。同时,发生纠纷的原因又都是 基于婚约的解除,没有婚约不解除而请求返还彩礼的。
  再次,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彩礼给付后,婚约有效,或依约结婚、共同生活,不存在彩礼的返还的问题;婚约失效,或婚后短时间 内离婚,其彩礼的取得就失去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还未解决你的问题,你可参考http://zixun.yingle.com/pc/tag-201,查看更多关于法律有没有规定彩礼的返还比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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