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个老教师的血泪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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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_xurui
时间:
2017-2-16 20:56
标题:
一个老教师的血泪哭诉
我叫胡序瑞,男,汉族,身份证号:412326195110077211,家住河南省夏邑县歧河乡张集村前小胡楼,我忠诚为党和人民教书,处处为人师表,26年均被评为全乡教学质量一等奖的模范教师,是当时全乡唯一的县级优质课教师。工作中受一份如此虚假、非法的《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陷害:
⒈无法医签名或盖章。
⒉加盖的是“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公章,鉴定书中又标明“河南省公安厅组织研究复核,对其死因予以鉴定”(即《河南省公安厅复核鉴定书》,根本不存在。)
⒊没有刑技编号。
⒋案情是:学生孟祥军(男,16岁)捣乱讲课,被教师胡序瑞打脸上一巴掌后,生活学习均正常,从无任何异常反应,5天后突然病死。《夏邑县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孟祥军病后被送回家,医诊“可能食物中毒”,打针后其家长使二人骑自行车带架子车送他去30里外县医院,中途死亡。其家长拒检。死后21天地区公安处法医剖验:胸腹无外伤,皮下未见出血,脾大小为 ,(空白)破裂4×1C㎡,腹腔积血3000ML,无瘀血。病理检验声明“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死后100天,夏邑县公安局又作出鉴定结论“孟祥军系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死亡”。(即一巴掌打脸造成5天后脾突然破裂死亡)
⒌《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没有刑事技术鉴定必备的检验程序。脾破裂的时间,脾脏有无原发病症和死因全靠尸体检验得出。《人身伤残鉴定赔偿实物丛书》第222页,专家点评论述:鉴定时需查清外伤史、症状和体征的变化,以及伤后活动的情况。法医学鉴定时,脾脏的病理性检查有助于推断损伤时间,可查明脾脏有无原发病变,可以推断脾破裂的性质。推断脾破裂的时间,对法医学鉴定非常重要。
仅凭反复涂改事实,考虑编造分析意见。《鉴定书》中分析意见(二)“根据肝脾大小正常排除病理性脾破裂”;分析意见(三)“考虑为脾被膜下血肿破裂”,使脾又具备必然肿大的条件。这是一般人共同知晓的非法虚假鉴定!2002年10月31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彭秋丽作为《河南省公安厅复核鉴定书》认定为主要证据,判我“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这有悖事实和法律的罪名!
满腹冤情,刑释后走上申诉路。豫高法因无新证据予以驳回。商丘市、夏邑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为查清县局法医伪造鉴定的事实,从河南公安厅取回该案原始接收审查《检验鉴定记录》证实:该学生死后100天,夏邑县公安局一法医去河南省公安厅送材料委托检验鉴定,在填写案情和剖验简介外,没填写“委托检验鉴定要求”,证实:省厅当时因镜下见检材高度腐败,没指定检验鉴定人员,没进行检验程序,“检验意见”是空白。印证了原判决主要证据虚假、非法的实质!因河南高法已驳回,两院首长交我新证据促我上访,讲苍天在上!
想不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刑一庭第九合议庭厉文华(女)法官目无党依法治国,司法公平、公正的方针政策,闭目不看事实,无视国法,找非法借口:该学生死后100天,尸体腐败,失去检验条件,可以作出鉴定结论。违反《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050)第八条鉴定程序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第十八条规定。(其实该借口丝毫否定不了该判决主要证据虚假、非法的客观事实)!强行终止了我30次去最高法的上访,取消了我上访权,不予立案!(此后我两次向最高法递送申诉材料,至今无回音)我实感生不如死!
客观事实相互印证:我赤心教学没有损害该学生的精神和健康的身体,他是任何人不可预见,也难以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偶然性脾破裂的死亡!我作为他的教师,法律不能强行认定我必须预见,我无罪!我是受一份一巴掌打脸,造成5天后突然脾破裂死亡的非法鉴定陷害,无辜受刑!花甲之年受不白之冤,家中房屋一间,地无一垄,没有生活费,饭也吃不上!呼天不应,求地不灵之余,只有以此向党政府和人民作如实汇报,以求能为我做主!叩求救救我吧,我不想被饿死!电话:1773759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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