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平在这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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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lyxb
时间:
2010-1-11 12:35
标题:
天平在这里倾斜
天平在这里倾斜
一个非常简单和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法律程序规定受理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庭应当在一个月结案、普通程序三个月、简易程序六个月。但是,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水泉法庭一拖就是一年多!法庭庭长说被告堵住唯一的排洪沟没有错!让我告排洪沟的管理者!给我拖了一年多,却驳回了,说我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当初又为什么合法受理了呢?!这在全国来说也许是微不足道的,可对于我一个小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因为,我的一家人有家又无家,有房却又无房住!在租住他人的也是危房中过着极为艰辛的日子,冬天妻儿手脚全被冻伤,眼下已进入冬天,我们一家人又该咋过这第二个冬天了?!!!
2008年7月13日下雨,被告建房用土填堵唯一的排洪沟蓄水,大量雨水和污水无法泄流,导致人行道路整体下沉,使我刚新建完工的两个铺面房屋前倾开裂完全报废!我多次去水泉法庭。直到7月21日,我准备好身份证、营业执照、王家山镇城管所盖章的我和王家山矿签定的协议书、多年来缴纳王家山镇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和城建费票据、费改税后,王家山地税所征收的房产税票据复印件和现场的六十多张照片,法庭收了2400元,才合法受理了案件。
8月5日,法庭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竟然开庭!真是天不亏我!正巧是我母亲的生日,路过了法庭进去才知道要开庭。而被告却早早到庭还有十几个都是事发时不在现场的假证人!庭审后,我不敢怠慢,赶紧找平川区法院领导反应情况,找证人、找王家山矿。事后证人都给我出具书面证词,王矿出具现场勘查证明、照片和录像光盘。
9月18日第二次开庭,法庭要我写追究王矿对排洪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申请,写对我房屋进行评估损失的申请,并交4000元评估费。交了申请和钱后我就等待法庭公正的裁决了。10月30日,被告打电话谩骂和恐吓我,要我一家人死无葬身之地,我找法官,可法官们却给我发火,我却只能继续忍受和耐心等待!
2009年4月9日第三次开庭,法庭庭长强科军等三人组成合议庭,他宣布很快就会判决,但三个月过去没有结果。我多次找强科军,他都说要调解处理,让大家的心里都平衡后就让我撤诉。7月14日在法庭,被告说他没有错,明明是强盗行为还说:他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在他能接受的情况下给我适当表示一下!7月22日,强科军庭长迟迟不给结案还说随便能给我拖五年。我请求他给个结果,他不给,我说要上访!就去白银市中院,没有判决书不受理,我又上省高院还是不受理! 7月30日,我给他说要上北京,趁我不在家,他就下了判决书。他们拖延了一年多的时间才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说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2400元诉讼费由我负担,4000元的房屋损失评估费只字未提!
我的房屋是早在王家山镇成立前,1990年4月24日经由当时管辖的平川区水泉乡万庙村为繁荣地方经济审批而建。王家山镇成立后,土地所时任所长王建儒收走了我们街面房屋的所有手续,说要给我们办理新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土地所长换了几茬也没有给我们办下来!靖煤公司和平川区土地局对我的房屋测绘登记并备案!
2007年王矿改扩建主干道路,10月7日下雨,雨水冲坏我的房屋。10月12日和我签订赔偿协议,是镇城管所盖章同意我在原房屋地基基础上拆旧房建新房的!也是因为我有上述票据和王矿的赔偿协议书,水泉法庭才受理我的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王家山镇城管所2007年10月12日盖章同意在前!但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后一句,是镇人民政府城管所盖章同意的!因此,我的房屋就是即成事实的合法的财产和合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就不适用于我的这个案件!
水泉法庭受理我的诉状时是合法的,我多次恳求尽快开庭处理,我的房子已成危房,危及行人生命安全,危及国家通信安全!法庭一审一拖再拖,一年多的时间才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说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驳回我的诉状,这合法合理吗?!难道说:王家山镇人民政府是非法政府吗?!强科军又为何如此呢?!法庭收我4000元的房屋损失评估费,多余的退还,但判决书上对我所交的4000元只字未提。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取消了多种鉴定收费,白银市房管局每平米只收费1-2元。2009年2月17日,白银市房管局来鉴定,3月20日,强科军亲自取走了房管局做出的鉴定报告,房管局只收取鉴定费七十多元。所以,强科军就涉嫌贪昧我交的4000元鉴定费!
中国*领导的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的确很好!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但是,在许多偏远地区就很难落实,特别是在最基层!最基层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就代表着中国*的形象!就我这么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反腐倡廉”和“清正廉明”在水泉法庭就是一句空话!
胡主席和温总理说过:“人民群众无小事!”,我的一家人在租住他人的也是危房中,每天都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特别是在天气变化、天阴下雨的时候,房屋四处漏雨。在无奈和极度愤怒中过着极其艰辛的日子!
2009年8月17日,我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了2400元上诉费,诉状交给水泉法庭,求他们尽快上报中院,半月后,我去中院没有上报,我到平川区法院立案庭,却说早上报了,他们哄我连续六次上市中院都没有!最后,我找到平川区法院王兴忠副院长,王兴忠副院长认真负责,在他的亲自过问下,才给我上报到中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尊敬的好心人们:
天,特别的冷!一天比一天将会变的更冷!我一家人的心也更冷!因此,我才学着上网,而这一切全都是被逼出来的!又到了我一家人最难以渡过的“冬天”了!
请大家都看看吧!神圣、庄严的法律,在我们这里就是这么体现的!法律的尊严是在法庭庭长嘴里说了算的!在此,我向全国正直的领导和广大的好心人们求助、向全国的媒体工作者求助!求求您们:谁能帮帮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王家山镇华翔照相馆 孙有武
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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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l33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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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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