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期盼中央反腐新政,切实成为整治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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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流星的美
时间:
2010-1-11 15:50
标题:
期盼中央反腐新政,切实成为整治利剑
我坚信国法的神圣和尊严,十多年来坚持不懈的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我的合法权益!个别法官和领导却无视中央领导批复、蔑视省厅纪委的铁证、鄙视浙高院权限15万调处事实以及义乌法院责成同一位王副庭长因为‘司法调解书至今未送达却被法院无据强制执行案’当面认错并赔偿4.8万元法律事实?义乌法院(1999)义执字第4645号确凿无误的裁决:本院于1997年11月5日作出的(1997)义城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昌武于199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144天“上诉”又一再采信伪证的不法事实?竟然熟视无睹?!居然在浙江高院齐奇院长签名指令再审纠错后,仍不顾法律事实、藐视法律
法规
、明确违法、仍然有错不纠的维持原判?!违反了在正常情况下进入“再审程序”,特别是经再审,未认证新证据的,就必须依法改判,必有“猫腻”!导致了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我多次依法申告,浙高院竟拿出1992年的过期条文糊弄百姓,无理剥夺申诉权?!
赶上中央决心整治腐败,中央政法委终于《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王学军就这"三个意见"回答了《学习时报》记者的有关问题:体制机制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和关键。充分发挥机制效应。"谁制造问题、谁承担责任、谁受到追究"!大快人心!
作者:
习惯
时间:
2010-1-11 15:5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胆大妄为
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该有人管一管了!
一,一审判决是向省高院汇报、经省高院民二庭集体讨论、按省高院意见做出的
2001年11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供电局因供用电合同纠纷,将薛城新大水泥厂诉诸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新大水泥厂的开办单位薛城区发电厂列为第二被告,要求电厂替新大水泥厂偿还拖欠的电费和滞纳金。
枣庄中院对该案的审理极为慎重,先后三次向省高院民二庭进行汇报,省高院民二庭进行了集体合议,按照省高院民二庭的讨论意见和徐庭长的指示,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做出(2001)枣经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认定新大水泥厂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电厂作为新大水泥厂的开办单位50万元注册资金已到位,且没收取过新大小泥厂的利润和管理费,不负连带责任。
二,省高院出尔反尔,推翻一审判决
薛城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11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不顾市中院向他们汇报过三次,一审判决是按照省高院意见做出的事实。2003年3月做出(2003)鲁民二经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决电厂对新大水泥厂所欠的电费本金及滞纳金负偿还责任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省高院的错误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审。经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6月做出(2006)民二提字第14号民事决,依法撤消山东省高级人民的二审、再审两个错误判决,维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四,省高院有四次纠正错案的机会,他们都坚持不改,一错到底
第一次是2003年4月,根据薛城发电厂的申诉,山东省政法委函示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复查。5月6日举行了听证。5月21日下达驳回通知,维持二审判决。
第二次是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函示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复查,负责复查的法官欧阳明程认为省高院二审判决明显错误,应该纠正。向院审委会汇报后,因是院长、常务副院长插手的案子,再次下达驳回通知,继续维持二审判决。
第三次是2003年10月五名省人大代表联名向省高院反映本案情况,要求再审。省高院对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置罔闻,不予理睬。
第四次是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04)53号民事抗诉书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山东省高院再审,省高院不得不进行再审,再审后于 2005年9月6日下达再审判决,再次维持二审判决。
五,妄图阻挠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他们的荒唐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开庭前一个星期,省高院民二庭康庭长曾带人专门就此案去最高院进行协调并宴请了有关人员,请求最高院能够维持山东省高院的错误判决。自己制造错案坚持不改,还惧怕并妄图干扰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公正。这些家伙是多么卑鄙可恶。
六,贪脏枉法者至今消遥法外没受到任何追究
山东省高院对本案一审、再审,从合议庭到院审委会是一错再错,出现这种情况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不懂法;二是贪脏枉法。要说堂堂的省高级法院的法官、院审委会成员不懂律确实有点说不过去,要说他们懂法律,怎么会错的如此明显?如此低级?如此荒唐?不论属于哪种情况,不懂法或贪脏枉法的法官、院审委会成员都应该清除法官队伍,如果让这样的人留在省高级法院,岂不是容忍和鼓励他们续贪脏枉法制造错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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