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离婚时的赠与房屋是否能够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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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ufangzhe
时间:
2007-2-7 14:57
标题:
离婚时的赠与房屋是否能够行使撤消权
甲、乙原系夫妻与2002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登记的户主为甲)归婚生子所有,乙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甲离婚后搬离该房。期间其婚生子一直未办理过户。现在甲以乙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乙告上法院。甲称赠与合同可以行使撤消权。乙称当时双方离婚时协议过该房屋归婚生子所有,甲现在不享有所有权。婚生子要求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现在请教一下该婚生子的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
山里人
时间:
2007-2-7 14:59
从法律上说,赠与人在赠与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主帖说的房子是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赠与的决定是甲乙双方共同作出的,甲单方无权撤销赠与。
婚生子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并要求履行赠与合同,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
作者:
qskwx
时间:
2007-2-7 15:02
是不是“诉讼请求”与“事实及理由”不吻合呢??
撤消赠予与是否侵犯财产权没关系撒!!!
作者:
chufangzhe
时间:
2007-2-7 15:06
现在甲以乙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乙告上法院。乙称当时双方离婚时协议过该房屋归婚生子所有,甲称赠与合同可以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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