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谋生权大于整洁权”说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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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英雄无敌
时间:
2007-2-8 13:31
标题:
“谋生权大于整洁权”说法不妥
“谋生权大于整洁权”说法不妥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政法部副主任张恒山在接受访问时表示,小贩的谋生权高于追求市容整洁的权利,城市管理者乃至全社会都应树立正确的价值位阶观,应在优先满足小贩们的谋生权的前提下,兼顾市容整洁。
张教授的这种说法,貌似有理,但经不起推敲,理由如下:
一、说到人权,一般只有生存权的说法,而没有谋生权这一说。因为谋生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并非都是合法的。当今社会,非法和不良的谋生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如职业扒手,职业妓女,职业乞丐,各种托儿,职业黄牛,街头骗子,职业算命,神汉巫婆,各种迷信职业者,倒卖光盘和非法出版物者,以及街头无证小贩等等。这些人的谋生权是不是都可以大于社会管理权呢?是不是可以用谋生权来对抗社会管理呢?如果大家都用谋生权来做为理由,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二、也许有人会说,不讲谋生权,生存权如何实现呢?在现代社会,谋生和生存已经是两个概念。不具备或失去谋生能力的人,不等于失去了生存权。这是大家都明白的常识。
我国宪 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有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或者有社会救济,因此不应当存在生存问题。但是由于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劳动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或者劳动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这才产生了谋生的问题,而为了谋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可能的手段,因此非法和不良谋生的手段总是不断出花样翻新而且无法被清除。
三、城市整洁不是一项法定权利,小贩的生存与城市的整洁也不是对立的关系。城市是要管理的,因此只有管理权。管理权是法定的,通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来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应当与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世界范围来说,无论多么发达的国家,也没听说不允许小贩存在。小贩的存在,也不一定就会影响城市的整洁。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小贩生存大于整洁的问题。
四、“优先满足小贩的谋生权利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洁”的说法也是不妥的。应当根据宪法,保证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利。小贩作为社会合理的经济成分和劳动手段的一种,应当加以引导和规范和管理,让其得到合理的生存和发展。无节制无控制地发展小贩,也不是正确的管理。
五、结论:说到底,小贩和城管的问题,还是一个管理水平的问题,执政能力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形式主义简单化的追求所谓文明卫生,使用的却是野蛮血腥的暴力,这不是笑话吗?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血案,这个城市还能评上文明卫生城市吗?简单化地对待小贩,不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劳动权利,让大量采用非法和不良谋生手段的人群长期存在,这样的城市如何能文明得起来?这社会又如何能长治久安?
作者:
无党派
时间:
2007-2-8 13:33
小贩的生存权和全体居民购买小贩商品的权利高于部分居民的整洁居住和交通权。
谁要是反对这一条原则,应该强迫其捐献超过最低生活费用以外的所有收入。用于支付打扫街道卫生的清洁工人工资。
有轿车的人反对这条原则,强迫其拍卖轿车,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打扫街道卫生的清洁工人工资。
居住豪华住宅的人反对这条原则,拍卖其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打扫街道卫生的清洁工人工资。让他租小贩住的100元一个月的农民房子去。
作者:
燕语呢喃
时间:
2007-2-8 13:35
你的观点与张教授观点并不对立,只是着力点的位置不同而已。但就是这个不同,就决定了态度和措施,也就决定了效果的不同。
作者:
大难临头
时间:
2007-2-8 13:36
“谋生权大于整洁权”,原意指在平衡百姓的谋生与社会的管理上,应优先考虑谋生。这本是社会管理学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使法律上,也无不如此,经典的例子,比如对待一个饥饿的乞丐抢夺一块面包的问题。
楼主改变了原文对“谋生权大于整洁权”的定义,属于想象中的批判。
作者:
阿波罗权仗
时间:
2007-2-8 13:38
你有点偷换概念,人家说的是小贩的谋生权,你却要扯到"职业扒手,职业妓女,职业乞丐,各种托儿,职业黄牛,街头骗子,职业算命,神汉巫婆,各种迷信职业者,倒卖光盘和非法出版物者"上,张恒山的原意是,在现阶段如果小贩的存在会破坏一些环境卫生,那么在小贩的谋生的权利和被破坏的环境中,应该优先考虑小贩的权益. 楼主你却用理想化的假设来做反驳!现在很多小贩本身就是没素质,没文化:但他同时又的确是弱势群体,执法管理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因为他们的缺陷而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力.
何况如果可以选择,绝大多数人不会选择职业扒手,职业妓女,职业乞丐,各种托儿,职业黄牛,街头骗子,职业算命,神汉巫婆,各种迷信职业者这些职业,当它们出现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关注社会和国家应负的责任,而不是去强调他们有多该受到惩罚.
作者:
不作亏心事
时间:
2007-2-8 13:40
你说的对!谁不想当法官、当检察官、当律师、当领导干部?
谁不是由于生活所迫而干起了:选择职业扒手,职业妓女,职业乞丐,各种托儿,职业黄牛,街头骗子,职业算命,神汉巫婆,各种迷信职业者这些职业?
身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你应该多为国家想想,你为国家担负了多少责任?你为国家履行了多少义务?你为人民创造了多少幸福的生存条件?你在服务于人民过程中,你服务得怎么样?你有没有愧对人民?你有没有干过愧对党和国家的形象事?你该不该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改正?
作者:
抱阎王
时间:
2007-2-8 13:44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有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或者有社会救济,因此不应当存在生存问题。但是由于劳动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劳动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或者劳动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这才产生了谋生的问题,而为了谋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可能的手段,因此非法和不良谋生的手段总是不断出花样翻新而且无法被清除。
作者:
gg070313
时间:
2007-3-15 15:01
还是变打击为引导吧
实在不行适当的处罚也是可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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