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轻伤调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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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静思夜
时间:
2010-1-18 08:41
标题:
轻伤调解问题
2008年10月14日,一男与一女发生纠纷,男致女骨折,鉴定为轻伤。同年12月24日,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治安解书》,约定由男赔偿医药费车船费等所有损失女1.4万元,还约定“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挑起事端”。鉴定为轻伤后,公安机关没作刑事立案。协议当日,1.4万元已履行。现女方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请问:
1、《治安调解书》的性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其刑事自诉权可否认为是放弃了?
2、如果认为其刑事自诉权放弃了,处理程序上如何操作?现行刑诉法,说的是裁定驳回。那就只有一裁一判(民事)了。
请各位高手发表点意见,探讨一下,重在理由哈。再就是,如果不签治安调解书,故意伤害罪构成哈。
作者:
不属于
时间:
2010-1-18 08:41
公安机关主持下的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公安机关应当撤销该调解协议,就治安或刑事行为进行处理。
所以该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到法院自诉,要求公安机关出来比较妥当。
作者:
隔壁臭啊
时间:
2010-1-18 08:43
偶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因此,对刑事自诉权的调解也应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进行。
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只是告知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自诉,而无权对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进行调解,因为此时被害人并没有向公安机关“自诉” ,充其量被害人就是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而已。如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是不能对刑事部分调解滴(因为,这样本案就成了公安机关办理的公诉案件了)。
因此,偶认为本案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刑事附带民事是应当受理的(当然,偶不反对本案对被告人免处),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诉讼原则。毕竟,民事赔偿不能算作“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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