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此案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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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6195113
时间:
2010-1-18 09:23
标题:
此案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A为受害人B之父母所办小工厂雇佣人员。2009年9月4日下午6时许,A骑一电动车在B(B为小学五年级学生,10岁)所在小学校门口将B接走,带至数公里外玉米地一机井房,采取从背后搂脖子手段将B制服,随后从电动车后备箱中取出胶带,将B双手、双腿捆住,并用胶带纸封住其口,脱掉其鞋子,离去。B待A走后一段时间,确定A已远去后挣脱逃走。晚10时许,B父在路上找到了B。警方根据受害人所述,迅速将A抓获。
A解释其犯罪动机如下:近期家中需用钱,想向其老板即B之父借几百元,担心自己有一段没来做工,怕不借给,于是想先把B藏起来让B家人着急,然后由他找到,借钱容易。关于捆绑所用胶带纸,A辩称为工作所剩,随手放进了电动车后备箱中。
询问笔录显示,该小工厂每年分两次结算报酬,平时采取“借”的方式。截至案发,工厂尚欠A600多元工资。同时,A以及B之父均证实,A过去在两年多时间里数十次“借”过钱,不存在不借给的情况。
请大家对本案该如何定性发表意见。
作者:
海龟
时间:
2010-1-18 09:24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现有证据显示A主观上就是想籍此法借几百元钱,且以前有如此之惯例,而工厂还确实欠其600多元钱,我认为A此时实施的行为可参照“为索债而实施拘禁”的法律规定,宜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就高,根据行为推定其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企图,进而定绑架。
作者:
zybt
时间:
2010-1-18 09:25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定非法拘禁没错。
作者:
一个人的舞
时间:
2010-1-18 09:26
从该案的整体情形来看,A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A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B实施绑架的行为。
该案A的行为与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不符。
作者:
ycfbjx
时间:
2010-1-18 09:26
事实情节考虑,宜定非法拘禁。定绑架过重,主要需考虑从前的“借钱”事实。。。
作者:
日光兰
时间:
2010-1-18 09:27
偷盗他人小孩,索要财物的,以绑架论,偷盗他人小孩,索要债务的,以非法拘禁止论。
作者:
良思俊旭
时间:
2010-1-18 09:28
如果被害人是成年人,可考虑从轻;但现在被害人是一个年仅10岁的小孩,犯罪性质十分恶劣,绝对不能从轻。无论哪种情况,都是绑架既遂
作者:
蓝色海域
时间:
2010-1-18 09:29
从案情看,此案宜定非法拘禁,但情节较重。勒索的动机不明显。
作者:
shehongv
时间:
2010-1-18 09:29
没有勒索的目的和行为,而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实际相符,应当比照索债而定罪,客观上非法拘禁了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作者:
oyqa
时间:
2010-1-18 09:30
为“借”钱而绑人,有些牵强。
如果我们不看后半部分,即主观交待部分,一定是绑架,没继续“借”或者“索要”钱,是犯罪的中(终)止。
后半部分是事后畏罪的一种解释。很难和客观一至。
作者:
fxmxyy
时间:
2010-1-18 09:31
绑架罪,带至数公里外玉米地一机井房,采取从背后搂脖子手段将B制服,随后从电动车后备箱中取出胶带,将B双手、双腿捆住,并用胶带纸封住其口
手段明显,只是还没有实施勒索行为,不能以其借口来代替其主观意图,应主客观一致
作者:
dummy111
时间:
2010-1-18 09:31
为借钱而绑人 太牵强了
即使为索债而绑当事人本身
这明显是利用了第三人对被绑者的人身安危的担忧
这是绑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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