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转)构成故意杀人罪! [打印本页]

作者: 忧忧情    时间: 2010-1-18 11:07     标题: (转)构成故意杀人罪!

今天在网络上看见了一张照片,因为照片是由上自下慢慢显示,所以在很长时间里都看见了一个老头气势滂沱站在船上,指点江山,后面跟着一个人,随从打点。这不就是我们领导考察的架势吗?等显示完整才看见船底下拖拽的尸体。

事情回到了湖北荆州的大学生救人事件。这个事情包括见人不久捞尸要钱的事情想必大家都已经非常了解。从这张照片里,我们可以解读出什么呢?

第一,根据报导,船主陈波垄断了荆州段的尸体打捞业务,其他打捞船过来便会受到威胁。所有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中国,垄断行业只有两个可能,政府行为或者政府参与。当然,政府不会设立捞尸部,所以,陈波之所以能再当地垄断,和当地政府之间很有可能是有关系的。另外,根据照片的分析,陈波的举手投足以及后面随从人员的相貌形态,都颇有政府处级以上领导从业经验的风采。而且陈波一口咬定,捞尸费一定是12000元,少一分钱都不干,而且见钱才给人。如果是正常做生意,假设是你,捞三具尸体,36000元,你至少能够抹去零头吧,这是人之常情,况且遇见这样悲惨的事件,而且还是在英勇救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动容。我认为,陈波之所以一分不让,可能这12000元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打点给他的后台的,如果你只收了5000元,很可能他还要倒贴。而之所以要看见钱才给人,表示他非常害怕别人不给钱。有三个尸体打捞上来,其中有一个真的不给钱,常人的反应都是继续要钱,实在要不到也没有办法,因为至少赚了24000。但是陈波宁愿被人当模特狂拍照还不给尸体,除了此人道德品行恶劣以外,还可能是支持他垄断经营的后台知道打捞起的人数,按照人数收取打点费用,所以必须要收到这笔钱。

当然,我只是在猜测,我没有证据。大的大贪,小的小贪,官商公贪,不就这点鸟事吗。

还有一个可能性就是,这其实就是一家政府背景的企业,“荆州市长江水上打捞有限公司”,写的很清楚了,荆州市长。当然,这个也可以向荆州的吴局长了解一下。说不定大家都有股份。只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才能又垄断又黑。

第二,这张照片中,陈波一伙人很明显犯下虐尸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或者过失杀人罪。因为首先,没有人可以证明被捞起来的必然是尸体,因为他尚未开具死亡证明,而且距离事发当时并没有超过一个理论上没有生还可能的时间,也许这个人没有死或者还有抢救的可能。你可以说我狡辩,我不需要证明他还活着,但你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他已经死了。在对方生死不明的情况下,陈波等人阻止了对溺水者进行抢救的行为,已经形成了杀人罪。

第三,当地的公安,救护,消防部门完全有理由和能力对陈波进行强制性的行为,让陈波交还溺水者或者进行施救。连城管都能对商户下命令,何况公安呢,而当地的相关部门在事发现场的不作为,证明了他们和陈波之间非比寻常的关系。很有可能他们是一条船上的人,所以他们不能上一条船。

第四,这些都是倒钩案等一系列事件的衍生产品或者周边产品,那就是好人没好报,唯利是图,人情冷漠,这也是中国社会的缩影,有人需要帮助,再不帮一把就活不下去了,有人出手了,结果自己也被拖下水,岸上的好人干着急,磕头下跪都没有用,资源被垄断,没有利益驱动,你连个尸体都没有。

第五,建议中国的公民随身携带两万元,第一是因为最近物价飞涨,多带点钱总没错,第二是万一被倒钩需要交纳一万到两万的罚款。第三是如果有朋友落水或者自己落水,你可以将现金举过头顶,这样才会有半官方捞尸队对你进行打捞,如果你有幸被救,对方又非常有道德,把你和尸体当成了一个收费标准,那么你还有八千元可以在医院或者救护车上对自己进行抢救。

第六,建议从中小学生就开始进行游泳课的训练。会不会游泳应该作为毕业标准。当然,我到现在还没有学会游泳,必须也要去学习。需要取代的是什么课呢?不是将游泳课合并入体育课,体育课是一定要保留的,但是要取消思想政治课。我们上了十年的思想政治课,学习了这么多的鸟毛,除了建起了一个鸟巢以外,我们学到了什么?社会风气依然很差,这说明思想政治课从教育的角度来讲是完全失败的,而且因为内容枯燥,编写乏味,观点虚伪,文笔干涩。而作为洗脑专用课程,它无疑也是相当失败的,因为他需要强加背诵很多完全没有记忆点的内容,反而引起了无数青春期少年的反感,乃是过滤词的巨大失算。既然不能洗脑,那还不如去洗澡,所以,建议教委将所有的思想政治课改为游泳课,强身健体,还学会一项求生技能,这门课程一举从害人变成救人,功德无量。

附带图片 湖北救人大学生被侮辱.jpg

作者: 小七哥    时间: 2010-1-18 11:07

怎样证明这个学生被绳子绑着时已死了?他在这个时候是不是还有被救活的希望?
作者: chinablue    时间: 2010-1-18 11:08

我不需要去证明他还活着,可你必须证明他已死,否则,你就不能如此对待他。你不及时交付活体(也许是尸体),错过了抢救的机会,你就是故意杀人。
作者: 日光兰    时间: 2010-1-18 11:09

在电击、水淹等事故中,受害人出现碎死的现象,大多数在救助及时、方法得当的情况下,还是被救活了。现在这个被用绳子绑着的活体(也许是尸体),如果能及时施救,他是不是还有可能生还,这是无法证实的,且我也不需要去证实,可你就必须证实。
如果你没有延抢救的时间,而是及时地让他上岸(船)了,作了应该做的,那你就没有什么责任了,而现在你是不是涉嫌非纯正不作为故意杀人?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