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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谈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yulingli    时间: 2010-1-18 11:36     标题: 再谈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有人打110报警:其亲人被绑架,对方索要3万6,请求公安解救。
成功解救了人质,并当场抓到嫌疑人两名(王某和马砣)。
问话结果如下:
1,受害人刘某(男、26岁,未婚、无业、其父是商人)说:一个月前和人打牌输掉16万,已身无分文。半个月前,外号叫“飞飞”的邀他再打牌,没钱,“飞飞”便介绍王某和刘某认识,王某可以借钱给他打牌。这一天,“飞飞”联系好赌局,王某带上他的“老弟”叫“军砣”的,和刘某一起坐一辆的士车,来到赌场(乡下一民房),王某和刘某讲好条件是由刘某向王和军砣每人每天开工资500元,王借钱给刘,三天内还不计息,三天后还按5%/天计息。刘某向王某借2万6,输掉2万,还6千,还欠2万。之后刘某便躲藏起来了。今天(16天后),王某带着军砣及马砣(王某的另一个老弟)等5人,在市中心一宾馆找到刘某,将刘押到郊区一荒山,欧打(轻微伤),之后又带回市内的另宾馆,要刘写上张3万6的欠条,由刘向刘父打电话要钱。
2,当事人王某(男、25岁、无业)说:以前是帮人开车的,后觉工作累、赚钱不多,就没有做了。来到酒吧、歌厅,认识了“伟哥”,便跟着“伟哥”在外放高利贷、替人收帐。后来王某又收了一些老弟:军砣(20岁)、马砣(17岁)等人,自已就领头出来放高利贷了,同时也还跟着“伟哥”做。16天前,经“飞飞”介绍认识了刘某、张某。借给刘2万6、张3万,刘输掉2万还6千,张输掉1万1还1万9。这一天打到了刘,还没打到张。同时王身上还有现金6万,据王说是从李借来的,准备去做正规生意的。
3,当事人马砣(男、17岁,无业、参与打架被派出所罚500元)说:在酒吧认识王某,便跟着王某,同时自已下面还带着两个老弟(冯砣20岁、耀砣18岁)(据王和马砣说,军砣也带着三至四个老弟,都是20岁以下的休学人员。)两次参与帮人报复性打架,都没动手,只是在一边助威,其中一次被抓,罚500元。三次帮王讨帐,都动手打人了。这是第四次了。
4,这一次,王带领老弟于10:00许抓到刘某,公安于12:30许解救刘某并抓到王某和马砣。刘某在王某的控制下是2个半小时左右。
现在来给本案定性:
1,纠纷:现在的法律没有规定不准放高利贷,王某借钱给刘某,2万是本金,16天计息1万6,王某讨要3万6是不合法,但也是不犯法的,他们之间是一经济纠纷。至于欧打刘某,也只能治安处罚。
2,敲诈勒索:王某只借了2万,除本金以外的1万6,是一种敲诈行为。
3,赌博罪(为赌博提供条件,属开设赌场罪):“飞飞”和王某等人应是一伙的,应构成开设赌场罪,刘某、张某等人构成赌博罪。问题是“飞飞”等人没抓到,也难抓到,赌场也找不到,王刘都说是坐车到一个山区,再有人用摩托车接进去的。
4,绑架:根据司法解释,以当事人为人质,向第三方索要明显高于债务本金的部分,以绑架论。司法解释也说:为收回高利贷,以当事人为人质的,以非法拘禁论。既然是高利贷,那就当然会明显高于本金。且这个“明显”怎样理解?2万本金,索要3万6,是不是“明显”高于本金?
5,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按刑法的原文是很含糊的,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法律实务中常套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这是指检察院在办理由检察院管辖的这一类案的立案标准,公安在实务中也常套用这一标准。在本案中:时间是2个半小时,第一条就不符合了,只有第三条和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的欧打有什么样的标准吗?打两个耳光算不算?还是要达到轻伤以上呢。到了重伤就不以本罪论了,而是作故意伤害了。那么轻微伤呢?再说第五条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有没有时间规定?既然第一条有了时间规定,应是针对通常情形下的拘禁他人,第五条是明显区别于第一条,专门针对索债,那就是说只要是索债而拘禁他人的,无论时间的长短,都构成本罪,不是索债面拘禁他人的就要看有没有到24小时。可以这样理解吗?从字面、或者说文理上是可以这样理解的,但本人认为从法理上还是不能这样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法释〔2000〕19号)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也没有讲到具体的控制人质的时间。

本案我问了检察院,他们认为不构立案标准:A,赌博罪无法查实;B,非法拘禁时间短暂,C,欧打他人伤情轻(不到轻伤)。

目前的处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王某、马砣(查清了真实姓名的)刑事拘留。对刘某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 xt0728    时间: 2010-1-18 11:37

可以给与治安处罚
作者: 出外的囝仔    时间: 2010-1-18 11:38

我认为治安处罚不妥,我现在正在和检察院交涉。我认为本案还是走完过程好,如果检察院不同意我的观点,坚持不批捕的话,我会对他们改为监视居住,然后直接向检察院提请公诉,再由检察院作构罪免诉,或作不认为犯罪而撤案。
那样的话有几点好处:1,继续侦察的机会多,有可能取得新的证据。2,是有一个确定的结论,也可以说是公安可以免责。对有罪不诉的案子,检察院可以追究公安的不作为。这些人上有所谓的哥哥,下有所谓的弟弟,是一个带黑恶势力性质的组织,而且他们后面还什么东西,谁也讲不清,虽然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也难说以后会不会找到证据,或者说他们以后还会不会干出什么事出来。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公安就说不清了,至少是不作为,目前检察院并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书。如果我走完程序,检察院就会下达不捕或不诉的正式文书,这样的话,左我没有办冤案、右我没有放纵罪犯。一切的责任都由检察院来担当。3,目前对当事人刑事拘留,使在逃的人有压力,有利进一步取证,还可能出现在逃的投案自首。4,刑事拘留只是一种手段,治安拘留是一种处罚结论。本案过早下结论有点不妥。
从以上的分析,刑期事拘留是对的。但另一方面的问题又出现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治安拘留时间短,罚款数低。刑事拘留之后,时间就长了,而且他带的那6万元现金也一下子不会退给他了,要随案移到检察院和法院,随着新的证据的发现,他这6万元还能退还多少就是个未知数了。
作者: 350956409    时间: 2010-1-18 11:39

经查马砣和军砣是抢劫在逃。去年马砣等三人,持刀出去找目标抢劫,在一网吧抢了一网民,网民反抗,被刺五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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