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吓跑盗贼取得赃物应当构成何罪? [打印本页]

作者: 2006195113    时间: 2010-1-18 15:48     标题: 吓跑盗贼取得赃物应当构成何罪?

吓跑盗贼取得赃物应当构成何罪
【典型案例】
2006年8月10日,许某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发现有人正在盗窃一家工地的建筑材料,于是下车等在旁边。当窃贼将盗窃的建筑材料装满三轮车准备离去时,许某大喊抓贼,窃贼落荒而逃。许某将装有赃物的三轮车拉走准备变卖,后被抓获。

【疑难问题】
处理本案遇到的疑难问题是:许某吓跑窃贼后取得赃物,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盗贼正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恐惧被发现、被抓获而精神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许某为了获得盗贼所盗之物而大喊抓贼,使盗贼不敢反抗,丢弃财物逃散。因此,许某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以胁迫的方法迫使偶盗贼主动放弃到手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发现正在盗窃财物的盗贼,,然后为了占有财务,大喊抓贼,虽然没有明确要求盗贼交出财物,但其明知这种大喊抓贼的方法会使窃贼主动丢弃财物而逃走,这实际上属于准备以告发或者扭送的方式强行占有赃物,而且许某确实通过这种方法或得了财物,符合抢占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是承接了盗贼的行为,使盗窃由未遂转化为既遂,因而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许某用大喊抓贼的貌似“见义勇为”的做法占有财物,后将合法取得的财物据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作者: 流星的美    时间: 2010-1-18 15:49

同意第四种意见,许某在发现盗窃行为即时呼喊,其在呼喊时应当知道自己的喊声会招来其他人,从这一情形来看其初并非想将赃物占为已有.待盗窃行为人逃离后其发现并未有人至现场,这时其对赃物是具有保管义务的.其是基于案发现场无人的情况下作出将所保管赃物进行变卖,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作者: kartoffel    时间: 2010-1-18 15:50

我不同意1楼的意见,我认为是盗窃。理由等一下再说,我现在还没找到适当的现由。
作者: 日光兰    时间: 2010-1-18 15:51

像这种情形,我们不妨像专家们一样创造一个新术语---继受的行为,前面的人为未遂,后面的则是既遂,但他们之间不是共同犯罪
作者: b88954966    时间: 2010-1-18 15:52

这要看当时喊时许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明知是盗窃赃物,想占为己有那么就是抢劫,如果不知道是盗窃的赃物,等盗窃者跑了之后,才知道是盗窃的赃物,才产生占为己有的的想法,那么就是侵占
作者: 习惯    时间: 2010-1-18 15:53

四楼的说法不可取,要看口供来定罪,要是他什么也不回答呢?
作者: zybt    时间: 2010-1-18 15:53

应该是侵占吧!窃贼的偷窃行为使建筑材料脱离了建筑工地的管辖范围。徐某的大喊吓跑窃贼,又使偷来的材料脱离了窃贼的管辖范围。然后运走算是侵占吧!盗窃应该是在他人占有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作者: kaerdd    时间: 2010-1-18 15:54

一、首先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的构成是: 变“合法占有”为不法所有”。有人认为,行为人吓跑小偷而占有赃物是合法占有,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二、其次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害的是占有,而不是所有权。行为人取走小偷的东西,侵害了小偷的占有,尽管这种占有是非法占有。抢劫罪要求“足以抑制对方反抗”,但本案中似乎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故抢劫罪也可以排除。

结论:构成盗窃罪!
作者: 星☆雨    时间: 2010-1-18 15:55

偶也赞成盗窃的观点。

顶上去,主要是想看看各位高手的意见咯。
作者: ?壞壞熊?    时间: 2010-1-18 15:56

支持;
理由如下;
许某在发现盗窃行为即时呼喊,许某呼喊可能遭到盗窃人的反抗和伤害;
如果盗窃人被吓跑后,许某向公安报案,此为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于此许某做法没有丝毫可指责的;

许某的问题在于盗窃人被吓跑后留下无主物品,许某起了歹意,将此物品占为已有;
此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

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注;以上必须排除许某案发后自供;明知盗窃人盗窃,有故意占有目的,纵容盗窃人完成盗窃后将其吓跑后占有盗窃物;
如有此自供,属盗窃罪。
作者: 蓝色海域    时间: 2010-1-18 15:57

注意:喊抓贼是公开合法的行为,所以抢劫敲诈盗窃都不符合.

小偷跑掉后,行为人对该物是合法占有.如果主动送还,是见义勇为,如果被动交还,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拒不归还,是侵占.
作者: 儍儍鈺藸    时间: 2010-1-18 15:57

晕。个人认为以上论述都没说到点上。

如果小偷的盗窃行为使得被盗的建筑材料已经实际脱离了物主的控制,例如三轮车在工地以外,则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因为此时的建筑材料已经实际脱离了物主的控制成为了遗失物。

如果小偷把建筑材料装上三轮车的盗窃行为并没有使建筑材料脱离物主的控制,例如三轮车在工地范围内或者三轮车就在材料堆放场所内,则徐某的行为当然构成盗窃罪。
作者: 黑咖啡    时间: 2010-1-18 15:58

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徐某将小偷吓走后,明智脏物的来源,既未告知失主,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采取秘密手段将脏物拉走并准备变卖,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徐某大喊抓贼的行为是正当的,既不属于敲诈勒索,也不属于抢劫的手段。
作者: 蓝色海域    时间: 2010-1-18 15:59

支持;
理由如下;
许某在发现盗窃行为即时呼喊,许某呼喊可能遭到盗窃人的反抗和伤害;
如果盗窃人被吓跑后,许某向公安报案,此为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
于此许某做法没有丝毫可指责的;

许某的问题在于盗窃人被吓跑后留下无主物品,许某起了歹意,将此物品占为已有;
此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

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注;以上必须排除许某案发后自供;明知盗窃人盗窃,有故意占有目的,纵容盗窃人完成盗窃后将其吓跑后占有盗窃物;
如有此自供,属盗窃罪。


成立盗窃罪。尽管,我们可以根据所引用的帖子的“注”中表述的那样,区分清楚当时许某的心理状态。但是,这并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一,倘若许某在目睹盗窃发生的时候,就已经心存占有财物的意图,那么他即是利用了他人的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此处正是利用了“有故意的工具”(诚然,“工具理论”在学界并未得到一致赞同甚至招致不少质疑)。
二,若许某在目睹盗窃发生的时候,并未有占有财物的意图,而是在吓跑行为人之后产生了占有财物的意图,那么,亦应成立盗窃罪。原因在于:在行为人“落荒而逃”之后,财物已然脱离了其控制,但是,按照楼主的描述,行为人仅仅是“当窃贼将盗窃的建筑材料装满三轮车准备离去时”,也就是说,财物尚未脱离原所有者的控制。那么,这个时候,许某将财物占为己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盗窃罪。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财物由谁占有。
这里理应认为财物尚处于合法所有者的控制范围之内。
当然,此意见可以保留,留待高人指点。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