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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协会制定《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被指违反反垄断法 [打印本页]

作者: cc148    时间: 2010-1-19 13:31     标题: 三协会制定《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被指违反反垄断法

法制日报  姚芃
  三家协会制定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被指违反反垄断法。15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公开提出质疑,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及纠正。

  据介绍,近日,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针对此《规则》中部分条款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消协、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提出五点意见。

  一是涉嫌价格垄断。此《规则》是以行规形式出现的,行业规范应该是合理、合法,促进市场竞争,达到拉动消费需求,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但《规则》通过行规形式设定了统一的市场销售商品最低折扣限制,变相统一了经营者商品的最低价格。使经营者借助行规形成协同行为,达成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默示协议、决定,涉嫌价格垄断。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及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二是限制竞争。制定统一的定价标准及商品最低折扣,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自主定价权,这种权利是自行实施的,而通过行规的形式联合定价或设定价格标准,则构成具有排他性的行业价格垄断,限制了竞争。

  三是行业组织利用制定行规或行业标准,以保护部分企业利益为目的,达成行业内部的价格统一规定,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相关垄断行为的规定。

  四、经营者利用行规协同联合定价行为,其直接后果是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行规形式的垄断行为使经营者达成统一,要求其他的经营者也直接或间接向行规靠拢,从而使消费者被迫接受统一价格,无法选择或选择范围减少,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类似的行业规定的直接后果将降低市场竞争程度,不利于扩大消费,不利于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精神消费质量,更不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整体目标。

  五、针对行业组织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及纠正,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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