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北不同调, 案件撤不回来对马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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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yzh
时间:
2007-3-17 15:12
标题:
南北不同调, 案件撤不回来对马不公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评说,特别费案南北检方意见南辕北辙,检察总长陈聪明决定近期召开检察长会议,研讨统一见解。但检方迟至案件已出现重大分歧之后,方决定统一见解,已嫌太晚,许多难题恐怕开会亦是无解。
社评说,先谈开会结论将如何落实。此会将对特别费的法律定性,以及领用首长是否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等作出统一见解;因此,其结论须在高检查黑中心的“有罪说”,或者南检的“无罪说”择其一。
采择之后,若为“有罪说”,那么南检不起诉的二许案“不需发票”部分即应重新侦查,改按陈瑞仁和侯宽仁的标准,将二许全部金钱进出查个彻底,包括许添财迟至“案发后”才缴回部分款项,亦须重加认定。反之,若采“无罪说”,则检方恐须命负责公诉马案的检察官撤回起诉,以示公平公正。
然而,无论作出那一种结论,社会观感如何暂且不论,执行起来恐怕都非常困难。先就南检二许案的进度言,检察官既已作成不起诉处分,以本案刑度之重,须依职权送高检审核;高检固然有权命重新侦查,但必须高检愿意配合让全案等待检察长会议的结论作成。倘若高检承办检察官不等待亦不理会检察长会议的意见,径自同意南检意见,则不起诉处分即告确定;此时,依法除非有新事实新证据等法定理由,即不能任意重启侦查。而检方法律见解的变更,能算是法定的理由吗?
社评指出,相对而言,如果检察长会议采“无罪说”,则恐须由检察首长指示北检公诉检察官撤回对马案之起诉,方属公平。倘若北检公诉检察官拒不同意,此时惟有检察长动用职务移转权,改命其他愿配合的检察官负责马案并加以撤回。这些程序纵然在法律上办得到,但政治上的效应却难以估计。若检方采此行动,查黑中心的陈瑞仁和侯宽仁会有什么反应固难逆料,绿营恐将出现强烈的反对行动;届时,检方能否坚持下去,政府高层是否会干预,皆属不确定。
所以,在特别费案已出现个案分别侦结、法律见解却完全相反的情形后,方决定研究统一法律见解,实已为时太晚;而检察长会议之任何结论若无法落实,将造成更不公平、更不正义的情势,而且对马英九尤其不公平。因为,二许“不需发票”的部分毕竟已获不起诉,而马英九则官司缠身;任何结论不能落实,对二许没什么差别;但倘采有罪说,二许不办,马英九仍照办,对马不公平;若采无罪说,二许本来就不起诉,马案却撤不回来,对马还是不公平。
社评表示,再回过头来谈会议如何召开。首先是参加的人员。依检察总长的构想,是各级检察长参加;倘若如此,检察长的意见能代表该检察署全体检察官的意见吗?如果不然,又如何确保各案件承办检察官均将遵照会议结论办理?例如,倘采无罪说,查黑中心若因而同意对其侦办中的民进党四大天王案等全部不起诉,但北检公诉检察官却不同意对马案撤回起诉,岂非更不公平?如何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具代表性,更重要的是具拘束力,恐怕皆不易做到。
其次,这种统一法律见解的会议,向以最高法院民刑事庭的统一见解会议为指标;过去纵有下级法院或检察署座谈讨论法律争议,但这类意见尚须受法务部或司法院主管单位的审核,且亦不会与最高法院的意见相反。而最高法院这类会议向采多数意见说,会后实务上各级法院亦均采纳,少数意见即遭放弃。如今,由检察长开会研议,是否亦采多数决?且其意见是否即为定论?恐须于召开之前均须有所决定。
社评表示,为特别费案召开检察长会议,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可能为时太晚,困难重重,实益不大;但检察体系若能藉此反省这类案件造成的严重社会和政治效应,今后力求在程序和实质上公平处理案件,更勿再蹈高检查黑中心拒绝事前会商共同标准的覆辙,或许也算是一种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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