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司法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 解释\"涉黑\"
[打印本页]
作者:
yahaba88
时间:
2010-1-29 14:43
标题:
司法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 解释\"涉黑\"
司法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 解释"涉黑"案争议2010-01-13 18:41:31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8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新华网1月13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1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 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 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廖进荣说。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 题,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2009年12月,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了此次座谈会的会议纪要。
据介绍,《纪要》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还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 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 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 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菲、崔清新)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