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广东首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14位官员电话号被盗卖
[打印本页]
作者:
黑咖啡
时间:
2010-2-3 10:48
标题:
广东首判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案 14位官员电话号被盗卖
法制网广州1月3日电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林劲标 刘天然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案件日前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建平因向他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周建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针对《刑法修正案(七)》而公布施行《罪名补充规定(四)》后,广东省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香洲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被告人林桂余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均另案处理)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仅这一转手,周建平就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至3月期间,诈骗团伙成员邵某、黄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副市长、恩平市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中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用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香洲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彭海欧对记者说:“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有不少难点:一是取证较难。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较多,有可能在银行、电信环节,也有可能在买车时、买房时等等,而究竟这些信息是在哪个环节被泄露的调查起来十分困难;二是条文规定还不够细致、全面。比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也十分有局限,范围过窄。实践中比如各类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物业管理处等都可能实施相同行为,对这些主体应如何追究责任也是难点。我建议,个人尽量不向外界提供私人信息或者提供过分细致的资料,一旦发现被侵犯,则应立即报案。”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