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包头这个凶残的故意杀人犯为什么判不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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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鸦@
时间:
2010-2-3 12:47
标题:
包头这个凶残的故意杀人犯为什么判不了死刑?
请专家和有正义感的人依法、依理看一下:包头这个凶残的故意杀人犯为什么判不了死刑?家属不服!当地人民不理解!
2007年6月22日包头市东河区李淑玲故意杀害李宝英一案,案发后当地媒体都报道过,该案在当地影响较大。
基本案情
凶手李淑玲,女,45岁,无业,原籍黑龙江,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滨河花苑,与被害人李宝英同住一个单元。李淑玲住在一楼,被害人是本小区开发商的妻子,住在三楼,两人本无任何关系。按照国家建设规划的要求,小区在车道上设立了减速带。而减速带正好位于李淑玲的墙下,这个减速带成了这起凶案的起因。李淑玲反映减速带影响了自家的休息,从而与本小区开发商产生了矛盾。后来李淑玲将该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于2007年5月30日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淑玲的诉讼请求。李淑玲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她并不是积极的依法或依靠有关部门表达诉求,而是采取种种方式“出气”:夜里敲击楼道扶手、砍毁树木等。小区业主们难以忍受,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其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案发之前,开发商已将代管小区物业的工作移交给物业公司,这意味着有关小区减速带的管理也移交给了物业公司。
2007年6月22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被害人买菜回来,打开单元门后,刚进单元门,被李淑玲在一楼的楼道内用菜刀当场砍死。被害人全身刀伤50余处,尸体几乎被肢解,手段残忍。现场显示,被害人死亡后左手仍提着回家做午饭而买的菜,右肩还背着背包,右手里紧握着一串钥匙。
李某对面的邻居从猫眼中看到了李某行凶的过程。邻居叫李某不要杀人,李某一边说你别管,一边仍在用刀砍。接下来,邻居听到的便是啪啪的剁肉声。邻居制止不住,马上打电话报警。
砍死人后的李某回家换下了作案时的衣服,鞋套,在外面已被邻居、保安包围的情况下也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凶案发生后,小区内一时间人心惶惶,目睹杀人现场的一些邻居家都不敢回,心理受到很大的刺激。
这个事情有媒体的报道和法院判决的内容,没有一点夸大。
案件审理过程
2008年5月2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淑玲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二审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发回重审。
2009年3月24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淑玲死刑立即执行。
2009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淑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家属对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提出不服!
被害人家属、诉讼代理人提出:
一、该案是有预谋的直接故意杀人
小区设减速带,是国家建设规划的要求,任何一个新建小区都设有减速带,减速带的高低、宽窄都有标准,小区居民都没有对此提出问题。凶手李淑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由此。李淑玲在小区内搞破坏,夜里敲击楼道扶手、砍毁树木等,这种违法行为,引得群众报警。群众报警和调解,更激发李淑玲对所有人的仇恨,更将仇恨集中于开发商和其家人身上。其实开发商已不再代管物业,并且其和家人对李淑玲并不了解也无任何恩怨。
数位邻居证明,案发前几天,他们去劝解李淑玲让其不要再扰民,李淑玲对他们说,过几天你们就会听到一个消息,是什么消息到时候你们就知道了。并且还说,她已经把存折和密码、房本都交给她丈夫了。这几位邻居有不好的预感,觉得李某要走“极端”,纷纷劝她。
李淑玲杀人时,根据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进入单元门至下一位邻居回家时进入单元门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下、李淑玲已经停手之间的时间仅有2分钟,被害人家属认为,2分钟内致被害人全身50余处刀伤,并且被害人无还手之力,楼道内的邻居也未听到争吵声,只能说明李淑玲更是早有预谋,早在门窗前观察,待被害人回来,突然下手,致人死地。
被害人家属认为,凶手生性暴戾,无理要求无法满足时开始违法、违规,在被众人厌恶时进而仇视其他人、仇视社会,心生恶念,预谋杀害开发商家人,最终将开发商的妻子杀死。
二、本案是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起直接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买菜回来,即被李淑玲在一楼的楼道内用菜刀当场砍死。被害人全身刀伤50余处,尸体几乎被肢解,鲜血四溅,手段残忍。被害人死亡后左手仍提着回家做午饭而买的菜,右肩还背着背包,右手里紧握着一串钥匙。这一幕人间惨剧更激起人们对凶手的愤怒。
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气管、食管、右项总动脉完全断裂、颈椎断裂,最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头颅几乎就掉了下来,身上体无完肤,面目全非,鲜血染红了整个楼道,空气中弥漫的血腥味久久不能散去。检验尸体时,一位老法医气愤地说没见过这么残忍的凶手。
在李淑玲举刀砍人时,对面的邻居听到声音,从猫眼中看到了李正在举着菜刀砍人。邻居叫李不要杀人,李一边说你别管,一边仍在用刀砍,邻居制止不住,马上打电话报警。李淑玲直至将被害人砍死。
李淑玲万分残忍,对毫无防备的被害人连砍50余刀,多处致命刀伤。在邻居制止的情况下仍继续行凶,将被害人砍死,凶手是抱着必定要去杀死人的目的去行凶的。而该被害人却和她无冤无仇,无端成了凶手仇恨发泄的对象,当时被害人若携有老人和孩子,都将会被她伤害。被害人有两个还在读书的孩子,她七十多岁的母亲至今不知道这一噩耗。
本案是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不论被害人的家属还是社会中的群众,对凶手的凶残无不义愤填膺。人们说被害人的死状,都不忍去描绘。
三、凶手李淑玲不符合自首条件,就算被认定为“自首”,也不同于一贯意义上的自首,不符合可以从轻的自首。并且在庭审中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凶手李淑玲砍被害人50余刀,直至砍死。邻居制止,她仍继续行凶,她的目的就是一定要杀死被害人。然后她回家,并将门锁住,换了衣服。此时,她知道邻居已经报案,外面人声喧哗,在这种她已无法出去的情况下,李淑玲才打电话给110。她是被迫打的110,更像是怕死者家属回来就要报复她。110巡警来后进行抓捕,她却拒不开门,警察喊话数分钟,她仍不开门,最后在小区保安的配合下,警察强行打开房门入室将其抓获。她自知她的杀人过程有人全程看见,杀人的过程她是无法不交待的。死者家属的代理人认为这不属于自首。
后来法院认定为这是自首,就算是自首,这种“自首”明显不同于一贯意义上的自首。因为在本案中,李淑玲知道别人已经报警,并且她已经被群众包围了,死者的亲人即将来到。在这种情况下她打110。警察来了她又拒不开门。本案有目击者,又有现场,她无法不交代自己的行为,所以她交代了她的罪行。
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是因为有些自首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没掌握的案件,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破案,减低司法成本,起到社会教育意义。李淑玲的“自首”,根本不同于有这些意义的自首。她是万般无奈的“自首者”,李淑玲的“自首”不符合法律根本意义上可以从轻的条件。
另外,李淑玲在法庭上辩解说她拿刀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是打架,还说受到被害人的挑衅,说她是过失致人死亡。她的说法也被公诉人严厉驳斥,她根本没有认罪伏法、赎罪的心理。认识被害人的人都说她善良真诚,她和李淑玲只是见过面,无任何恩怨和联系,李淑玲人生轨迹复杂,性情刁悍(家属要求司法机关调查其有无前科和劣迹),完全是心生恶念,仇恨杀人,根本不是什么邻里纠纷。李淑玲之前交代的只是不得不交代的,只要有机会,就想开脱,就想逃避法律制裁,这种不诚心认罪伏法的罪犯应该没有从轻的条件。
四、国家有逐步减少死刑的司法精神,但本案并不符合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国家减少死刑的精神是体现在两方面的,一是减少判死刑的罪名,二是减少判死刑的人数。总原则是“慎重”和“搞准”,不是无原则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是有条件的。故意杀人判死刑是全社会认可的,所以《刑法》里只有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从上往下走的,故意杀人,判死刑。如果案情中有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的、被迫的、义愤的、被害人有过错的、未遂的等情形再逐步减轻。李淑玲是直接故意杀人,过错在她,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她不符合《刑法》中能减轻、从轻的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精神和理论解释,犯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要看(1)被告人的动机,如是否是出于恶意报复、图财害命等恶性动机而杀人;(2)被告人犯罪手段,如是否以肢解、焚烧等残忍手段;(3)被告人杀害的对象;(4)看其犯罪结果,是否严重、影响恶劣;(5)看其心理扭曲程度等等。李淑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有部分法官提出是邻里纠纷。本小区是新建小区,凶手和被害人偶然住在一个单元,两人之前并不认识,住在一起也只是知道而已,无任何联系和交道,同时也无任何纠纷和恩怨,完全是凶手李淑玲仇恨社会,报复杀人。本案起因是小区减速带,可以认真分析一下,李淑玲仇恨的是建设部有关小区减速带的规定,是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是开发商依规定建造的减速带,是众人对她无理取闹的制止,实际上她是心理扭曲,仇恨社会,最终报复在一个比她体力弱小的人身上。李淑玲杀人,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引发人命案。
李淑玲杀人后,小区内一时间人心惶惶,在包头市及更大范围内影响非常大,目睹杀人现场的一些邻居家都不敢回,心理受到很大的刺激。
五、对李淑玲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反而影响社会和谐
当地法院包头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淑玲死刑立即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包头市中院换人重审后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淑玲死刑立即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及知情群众无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二审的判决。
凶手李淑玲仇恨社会,无理报复杀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大,不执行死刑无法平民愤,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良影响,群众都议论说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人都不执行死刑,不知道什么人才能执行死刑,是不是背后有什么问题。被害人家属认为自治区高院是无理由的改判了李淑玲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高院的判决并不符合国家的司法精神,严重脱离社会,并且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方面,高院的这种判决不能服众,引起群众议论纷纷,造成群众对法律的疑惑;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根据我国法律,死缓即保留了生命,而且一般在十几年后就会被释放,不只是被害人的孩子、丈夫、兄弟姐妹,就是被害人的母亲也可能还将在将来在生活中遇到杀害亲人的凶手,这既不能告慰死者的亡灵,也无法让亲人接受,还不保证将来会发生新的仇恨事件。
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维持包头市中院两次关于凶手李淑玲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决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两次无故、无原则坚持不判凶手死刑的判决!
被害人家属赵
0472-5169388
作者:
350956409
时间:
2010-2-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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