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回答网友对“房产投资商犯罪自首不了”的质疑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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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sl3325009
时间:
2010-2-4 09:50
标题:
回答网友对“房产投资商犯罪自首不了”的质疑 (转)
2010年1月9日我们《房产投资商犯罪自首不了,害惨多家公司和大片群众》的帖子发到天涯论坛百姓声音后,很多网友关注并回贴评论。2010年1月14日一位网名为b1343004120的网友在发贴《质疑“房产投资商犯罪自首不了”的受害群体》(注:该贴网址是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27152.shtml)。受害群体对这位网友提出的质疑表示感谢,感谢他从法律专业角度向我们提出了负责的质疑。这位网友的质疑提得很好,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为此,受害群体向广大网友作以下回答:
其一、这位网友认为“似乎只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可能是没看清帖子的事实介绍。我们的贴已说明情况“2003年3月约3500平米加层项目完工,全是郭根深投资。郭根深总投资近500万元,几乎全是向其它公司、几十家亲友的借款和欠工程款、材料款和100多名农民工工资”。在此强调介绍一下,郭根深投资加层项目向其它公司和几十家亲友借款多达300万元,都是以个人名义借款,这些债权人与兴都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兴都公司欠加层项目的建筑工程款,材料款,农民工工资,这些债权人与范春生和加层项目所有权人也没债权债务关系,且诈骗兴都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张永旺与郭根深有书面约定,加层项目的债权债务归郭根深,与张永旺无关。所以,多家公司和债权群众因民事法律关系,无法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这位网友认为受害群体“对案情介绍的不够详细”,不知道“郭究竟所犯何罪”。为此,我们特作如下说明:
郭根深作为星城商厦加层项目的兴都投资负责人,因轻信大兴星城商厦书记李汉彩和总经理刘德水的谎话“范春生已前期投资”,代表兴都与范春生的北京兴耀经贸有限公司签约,合作投资星城商厦加层项目。合同履行后,郭根深总投资近500万元,几乎全是向其它公司和几十家亲友的借款和欠工程款、材料款和100多名农民工工资。郭根深明知加层项目“范春生分文没投”故意违约,明知范春生与借给郭根深款的其它公司和几十家亲友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发生无法偿还巨额借款的危害社会结果,却不采取阻止和反对措施,也不积极向商厦和范春生主张权利,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导致发生其它公司和几十家亲友的借款和欠工程款、材料款和100多名农民工工资,均无法偿还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完全是郭根深主观上的过失或间接故意帮助协助辅助了刘德水和范春生的诈骗行为。刘德水等人诈骗行为得逞,非法占有并完全控制着整个加层项目,郭根深对自己投资的加层项目完全失去控制权,刘德水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既遂。所以,郭根深是刘德水和范春生骗取加层项目的共犯确定无疑,当然郭根深肯定不是主犯,是从犯。
2005年6月郭根深轻信张永旺,违反公司
法规
定,背着兴都另两名股东,把营业执照和公章给张永旺,给张永旺伪造变更登记文件,骗取兴都法人代表身份提供了方便,同时造成诈骗加层项目的刘德水和范春生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彻底得逞。因郭根深在刘德水、范春生和张永旺的共同诈骗行为中起了帮助协助辅助作用,其行为导致其它公司和几十家亲友的利益,兴都其它两个股东的利益,其它大片债权群众的利益严重受损害,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郭根深和刘德水、范春生、张永旺构成共同诈骗犯罪是确认无疑的。
这位网友认为郭根深“也是受害人”这点毫无疑问,可郭在刘德水、范春生和张永旺共同诈骗行为中确实起了辅助作用,尽管也是受害人,但也是辅助他人犯罪的人。
综上所述,根据刑
法规
定,具体地说,刘德水、范春生等人犯的是合同诈骗罪。郭根深确实犯罪,他应该去自首。
其三、提出质疑的这位网友针对多年来加层项目长期闲置停业停产,损失巨额使用收益,给我们提供《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构成玩忽职守的有关规定,建议我们向纪检部门和检察院举报。为此,我们受害群体向广大网友进一步披露如下事实:
针对星城商厦总经理刘德水等人多年闲置着加层项目,巨额使用收益损失一直在扩大着,受害群体代表就有关责任人触犯官僚主义违纪问题,2009年3月向北京大兴区政府信访和区委纪检举报;2009年4月向大兴区委三个区委书记举报;向北京市纪检举报;就有关领导玩忽职守问题,向北京市检察一分院举报;2009年11月受害群体向海淀公安分局局长联名上访;十七届四全会后2009年12月受害群体又联名向北京市纪检和最高检察院分别信访举报,但受害群体这些信访举报至今石沉大海,均不见任何答复和处理。这些事实受害群体有充足的证据。
1995年和2005年国务院的《信访条例》;2008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颁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均对信访举报不回复和不处理有明文规定,但群众根本看不到落实。政令出不了中南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些政策和
法规
,全都象聋子的耳朵——摆设,下面的官员们根本不执行。
郭根深去自首,海淀公安分局有法不依,拒绝郭根深自首。
受害群体举报难!报案难!难于上青天!竟连郭根深犯罪自首也难!大片受害群众无可奈何!最后迫不得已才在网络发帖向全国网民揭露事实,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重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自天涯论坛-百姓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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