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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南许霆”起诉银行 要求道歉并赔偿十万(图) [打印本页]

作者: sisterkat    时间: 2010-2-5 08:51     标题: “云南许霆”起诉银行 要求道歉并赔偿十万(图)


“云南许霆”何鹏。
 法院表示七天后答复是否立案 何鹏已请求最高法院再审

  昨日,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云南陆良小伙子何鹏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云南陆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何鹏曾持有的金穗储蓄卡的所有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同一天,一封申诉书被寄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何鹏案提起再审,宣告他无罪。

  昨天下午2时半,在父亲何见贵和代理律师陈维镖的陪同下,何鹏来到陆良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选择昨天,是因为恰逢农历立春,寓意何鹏能有一个全新的开始。在出狱当天,何鹏曾写下“一年四季春常在,万紫千红永开花”的对联。

  立春投诉状

  不过,法院工作人员起初不接收起诉状,而是要求他们直接交给立案庭庭长。经过一番等待和交涉,立案庭庭长收下了。至于是否立案,陈维镖告诉记者:“庭长没有明确表态,只是说要向领导汇报,7天后给答复。”

  在这封民事起诉书中,何鹏主要提出了4点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公开何鹏曾持有的金穗储蓄卡的所有信息;2.公开所谓的‘该行计算机系统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的所有信息;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担心银行卡被用于洗钱

  此前,因被判盗窃罪,原本是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的何鹏在狱中度过了8年半的时光。他原先被判无期徒刑,因为广州许霆案才被改判8年半有期徒刑,于今年1月16日凌晨出狱。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何鹏表示,对于银行卡网络系统故障,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供全部的信息,比如出了什么故障、谁维修的?“为什么银行承认系统故障,却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何鹏认为。他还担心,是不是有人用他的银行卡洗黑钱,“正好被我碰上了”。

  能取款说明卡上有钱

  让他们一家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何农行提供的透支储户清单表上,只有时间、账号、交易类型、发生额等项目,却没有余额这一关键项。

  “原告于2000年10月21日在被告处申领了被告推出的金穗储蓄卡,双方由此建立合同关系。此卡属于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卡里有多少钱,原告才能取多少钱。如果卡上没钱,原告便取不到。但是,原告却在2002年3月2日、3月3日从卡上取走了429700元。”何鹏的代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说。

  陈维镖表示,ATM“暂时失控”显然无法解释原告能够221次先后从建行、中行、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多台ATM机上取款的问题。如果只有原告一人的卡“失控”,那原告在三家七个ATM机上取到款,足以说明机器没有故障。但当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时,被告却说“银行系统出故障造成昆明银行卡网络系统内部部分ATM机短暂失控现象”。

  银行涉嫌作伪证?

  “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说真话,已经涉嫌做伪证,应该受到刑事追诉,被告当然也应承担履行合同重大过失及侵权责任。”陈维镖称。

  他认为,银行方面非但不承认将不属于原告的钱误打入原告的账户,还说计算机系统出问题了。就算被告说的是事实,也是被告对自己的系统修缮不及时,诱使原告取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维镖表示,银行方面存在着重大过错。因为银行的重大过错引诱原告取款,因为取款,何鹏失去了8年多时间的自由,父母先后申诉几十次。“因为被告的重大过错,使原告一家人过着惨淡而痛苦的生活,但被告始终未对自己的重大过错承担过任何责任。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请求最高法院再审

  当天,受何鹏的委托,陈维镖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寄送了何鹏的刑事申诉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何鹏案提起再审,宣告他无罪。

  何鹏及其家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果“因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控,查询未果”,何鹏当时还会“按键取款100元”吗?如果申诉人账户上没有余额,申诉人能够分221次,共取款429700元吗?如果不是银行的操作失误,申诉人的账户上能有那么多的余额吗?

  如果仅仅是“因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机失控”,申诉人又怎能从“中国银行翠湖储蓄所、胜利广场储蓄所、云南省分行、北市区支行、东风支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武成分理处等七台ATM机上连续取款”多次呢?陈维镖认为,对于上述疑问,原审判决没有给出答案。

  申诉书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以“农行出具的非法透支储蓄清单表,证实透支储蓄卡的账号、透支金额、透支时间、地点,使用该账号的储户名叫何鹏”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而该证据是以“透支”为前提的。但何鹏使用的农行借记卡没有透支的功能,在申诉人无法透支的前提下,使用证明申诉人“透支”的证据显然不当。“正因为该证据存在瑕疵,原审判决才没有认定申诉人透支,既然透支都无法认定,又凭什么认定申诉人构成盗窃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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