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打工无端被炒讨说法有门道,恢复关系与经济补偿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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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七哥
时间:
2010-2-6 08:37
标题:
打工无端被炒讨说法有门道,恢复关系与经济补偿大不同
打工无端被炒讨说法有门道,恢复关系与经济补偿大不同
2010-1-11
民办学校与一生活教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民办学校发生盗窃案,这名生活老师要求学校报案。学校没有理会未报案。这名老师自作主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学校当天中午就辞退了这位老师。这位老师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工资损失。劳动局不予受理,理由是这个争议是人事争议。案子到了法院,法院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无需人事仲裁;民办学校无故辞退,应当赔偿合同到期日前的工资损失。
秋季学生入学时,师安宝进入上海市民办银梨子学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师安宝担任生活老师。劳务协议终止前三个月,学生公寓发生盗窃案。师安宝立即向校长汇报,校长说,这件事交给学校办公室主作处理。师安宝后来得知,学校没有报案。师安宝觉得还是在派出所挂个号妥当。派出所来人调查。银梨子学校得知师安宝把领导的话当耳旁风,擅自报案,中午就把师安宝开了。动作之快,显示了银梨子学校的出奇地愤怒。银梨子学校选择把盗窃案自已消化掉,显然是固守家丑不可外扬这个老掉牙的传统。
师安宝本是个较真之人,这还了得。自已为了学校财产安全却被辞退,觉得受到极大的侮辱。师安宝毫不犹豫向学校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仲裁。请求:(一)恢复与银梨子学校的劳动关系;(二)银梨子学校按在岗报酬标准支付被辞退之日至诉讼结束之日的工资。法律规定,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在内,所以在岗报酬标准是师安宝在学校工资条的所有项目相加之和。不料,劳动局认为银梨子学校是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到人事局申请仲裁。于是,发了一个不予受理的通知了事。劳动局这样做,显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师安宝起诉到浦东区法院,浦东区法院认为,师安宝没有教师资格证,与银梨子学校签订劳务协议,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由劳动法来调整。因此,师安宝申请劳动局仲裁合理合法。笔者注意到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这种争议是劳动争议。银梨子学校辞退通知里说根据劳务协议某条某款,但其没有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师安宝要求学校按在岗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当支持。但起诉时,双方合同已经到期,因此,银梨子学校只须付辞退之日到合同终止之日的在岗工资。
银梨子学校是不轻易认输的,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仍然支持师安宝,明确指出:双方的劳务协议已经终止,这个终止不是银梨子学校提前解除合同,也不导致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师安宝在辞退之日起不在岗是因为银梨子学校辞退造成的,不是师安宝主观上不履行劳动义务,因此,银梨子学校应当赔偿自辞退之日至劳务协议期满时的工资损失。笔者认为,如果师安宝主张经济补偿,只能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则可以得到三个月工资。请求不同,结果也得大不同。
参考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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