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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中院法官的一封信,二审不发回重审,却维持一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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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1314100
时间:
2010-2-8 07:54
标题:
给一中院法官的一封信,二审不发回重审,却维持一审驳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虎法官:
你好!
上诉人顾青
杨红梅
顾依汶
对松江法院一审从
2008
年
7
月
10
日立案,传票通知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开庭,原告和二律师准时到庭,一审法官却不开庭,原告和律师王积毅均提出要求开庭,一审法官却不开庭。于
2009
年
6
月
8
日再传票通知开庭,原告和律师准时到庭,一审法官以本案的诉讼主体需要追加原告或被告为由再次不开庭。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再次传票通知开庭,当庭交与原告一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08]
松民一
[
民
]
初字第
3259
号落款式日期为
2008
年
8
月
18
日的法院以案情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的通知,原告诉被告分家析产案为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至结案时隔一年零
2
个月多。再者说,原告是将
[2007
年
]
松行初字第
28
号行政判决书和
[2007]
沪一中行终字第
330
号行政判决书当证据,
[2007
年
]
松行初字第
28
号行政判决书:“
2001
年
12
月拆迁人以顾小华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依约对顾小华进行了安置”。
[2007
年
]
松行初字第
28
号行政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所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以原告以此为证据打民事官司是可以证明系争诉讼房屋权属是可以分家析产的,终上所说,松江法院一审判决的程序违法另外本案的诉讼主体需要追加原告或被告一审遗漏了诉讼当事人,程序违法。原告上诉请求一:要求改判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证据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充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另附: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开庭时间
2009
年
6
月
8
日
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8]
沪一中行监字第
44
号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8]
沪高行监字第
143
号
四,给上海市松江法院康晓莉法官关于不申请追加被告,要求裁定其他当事人列为原告的一封信。
五,给上海市松江法院康晓莉法官关于提供其他当事人的相关名单以供法院裁定为原告的一封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诉要求改判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证据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充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望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原告:顾青
2010
年
1
月
19
日
当事人于2010年1月18日开庭后再次快邮以上一封信望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可是2010年2月4日却维持一审。现爆光此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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