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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次请教山里人老师一个著作权继承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ever66    时间: 2010-2-8 17:42     标题: 再次请教山里人老师一个著作权继承的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请教这两个条文中的“继承人”指的是什么?是指作者的任何继承人,还是仅指继承作者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如果仅指继承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为什么不直接表述为“作品的继承人”呢?我觉得光从字面上看体现不出这两个条文中的“继承人”只指继承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我一直不明白这二条文中“继承人”的含义,可今年司考考了一个与这个问题有关的题。费解,请教了。
作者: 2006195113    时间: 2010-2-8 17:43

QUOTE


上面的规定与你所列举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规定进行比较,你可以发现,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正是著作权法第19条未涉及的内容。我理解,由于著作权法第19条未涉及公民死亡后其著作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谁行使的问题,因此条例才作出第15、17条的规定。
条例的两个条文中所说的继承人,应该与著作权第19条所说的继承人是一致的。继承人的确定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即有遗嘱继承的执行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继承的执行法定继承。继承人所继承的应当是被继承人的著作权,而不是被继承人的作品。当然,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
我对著作权外行,也没有看过今年的司考题,上面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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