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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给你的权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侮辱他人言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我不是少爷    时间: 2010-2-10 09:13     标题: 谁给你的权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侮辱他人言行?

谁给你的权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侮辱他人言行?


文、流动的月光

  一女子被女档主怀疑偷了两箱口香糖,被对方强行剪阴阳头、用牙签插手指头和剪烂衣服,强迫其跪在地上,胸前挂上一块“我是小偷”的牌子。这一恶劣行径日前发生在槎头东旺副食品批发市场。目前,涉案的两名案犯档主张某和店员彭某被刑拘。


  就因为店主张某怀疑一名女子邓某偷窃其店内的口香糖,就能够伙同店员一起,对邓某殴打,采用侮辱的方式,剃受害者的头发,剪烂衣服,用酷刑扎手指头,还特别使用了侮辱的方式,给她胸前挂牌,让她带着是小偷的牌子,这样极其不忍睹的方式,让许多正义的人看了后,非常气愤!


  无论邓某是否真正偷盗了店主张某店里的物品,这个张某都不应该非法拘禁邓某,限制邓某的人身自由,并且对邓某殴打和侮辱,这样的方式,实在是很残忍的,试图以硬的方式来强迫邓某承认偷了他们店里的东西,然后又用胸前挂小偷牌子的方式,逼迫邓某在大众面前自承认为小偷,这样强行威逼他人非法的行为,令人气愤填膺!


  只有执法机关才有权力去逮捕犯罪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他任何人和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去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何况,就是执法机关也不能随意殴打犯罪嫌疑人,逼迫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的事实。这可倒好,这家店主和店员成了执法机关了,行使起执法机关的权力来,如此违法的行为,怎们能够不让人感到后怕?!


  试想一下,每个人都有权力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且随意处置他人的行为,这样的社会能够稳定吗?!滥用私刑必然导致社会动乱,也必然人人自危,这是法治社会绝对不允许的!也只有国家的执法机关才能有这样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因此,张某和彭某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法律的必将是严惩和对受害者进行巨额的身心赔偿费!


  可是,这样滥用权力非法拘禁他人乃至殴打侮辱他人的行为,并非是极个别的,已经发生了几起类似的案件了。即使已经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任何人也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和侮辱。


  前不久,在白云区石井镇唐阁村58A路公交总站附近,一男子疑在偷窃电动车后被车主当场抓获,随后被治保队员挂上“偷车贼”字样的牌子示众两小时。目击者称,男子被捆住后还被打断了左腿。


  在法院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殴打和侮辱的方式,甚至是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不例外!特别是私自给犯罪嫌疑人挂上了“偷车贼”或者“我是小偷”的牌子,这样的行为绝对是侵犯了其名誉权,也是对司法精神的亵渎!


  其实,在我们身边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涉嫌为小偷的人员被抓后,店主或者店员或者保安或者围观的群众,往往对小偷拳打脚踢,虽然大家都很痛恨小偷的行为,但是如此的方式很不应该,更有的人还将涉嫌为小偷的人胸前挂上牌子,这些都在客观上,纵容了大众的违法行为“合理化”,这才有了,本文开头那家店主和店员对涉嫌为小偷的邓某非法拘禁和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发生,这样的结果,应该不出人意外!


  我们社会在发展,法律也在逐步完善当中,我们全体人更要做到知法守法,熟悉法律,像类似涉嫌为小偷而私自采取的拘禁和侮辱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我认为法律也将更多向具有人性化方向发展,比如无罪推断,首先是假设犯罪嫌疑人无罪推理,用事实来推翻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经过,彻底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达到让犯罪分子心服口服的地步。人性化,并不等于人情化,有罪也无罪,或者重罪当轻罪来判刑了,而是基于人文思想和尊重人权的出发点上,尽量体现出法律的威严性和公正性公平性来!


  我们还看到了某些执法机关对涉嫌为犯罪分子进行游街示众的举动,实际上,现行法律已对“游街示众”明文禁止。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死刑犯禁止游街示众,此后,国家又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通知,“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游街示众。”这可以更进一步看出来,为啥本文中开头那名店主和店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侮辱他人言行,是有一定的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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