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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检察风云》的一篇文章看《人殃》案 [打印本页]

作者: kartoffel    时间: 2010-2-22 14:09     标题: 从《检察风云》的一篇文章看《人殃》案

从《检察风云》一篇文章的标题与作者的变换,看涂怀章“作家声援团”的伎俩

最近网上有一篇“作家声援团”的文章,今引述如下:
《检察风云》专文:《人殃》案证据不足!作者:作家声援团
[出处]《检察风云》2006年约稿。感谢作者来稿
[摘要]……
我们立即查《检察风云》,发现这篇文章原名“《人殃》事件值得关注”,作者:郑贤君。发表日期06年6月1日
再看看“中国宪政网”与“世纪学堂”,标题又叫《对<人殃>事件的看法》,几经变迁,最后网上标题却变成了“《人殃》案证据不足!”作者变成了“作家声援团”。不仅如此,这篇文章还变成了《检察风云》的“专文”,突出表现了《检察风云》的立场。
文章的标题如此变化,如此安排,是否征得了作者郑贤君的同意?是否征得了《检察风云》的同意?在这里,“作家声援团”应该一一注明,否则就是侵权!
“作家声援团”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篇文章很适合他们的胃口。最适合他们胃口的是第二部分开头一句话:“即使如此,如果小说超越法律设定的界限,这一文学载体通常所构成的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诽谤。”可是“作家声援团”并没有用这句话的意思做标题,这可能是:(1)讲的是“通常”,也还有“不通常”的,并没有说小说压根儿就构不成诽谤罪,假如《人殃》是“不通常”的“例外”呢,那岂不坏了大事!同时,中国的刑法并未规定写小说不构成犯罪,拿不出法律依据。(2)即使没有刑事诽谤,那还有民事侵权呢;民事侵权也有侮辱、诽谤,一旦民事侵权的侮辱、诽谤成立,又怎么能排除上升到刑事诽谤?可能是基于以上两点,所以“作家声援团”将标题改成“《人殃》案证据不足!”这“证据不足”四个字,既可以对刑事诽谤,又可对民事侵权,一概“证据不足”,涂怀章岂不就溜之大吉,还可以扬大名、发大财吗?那些支持过、声援过涂怀章的中坚分子,不是也可以分点余羹吗?
郑贤君的观点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他并不了解《人殃》写的是什么,也不了解案情,甚至不知道《人殃》是非法出版物。他文章的标题用了“人殃事件值得关注”,而“《人殃》案件证据不足”,这个标题并不符合全文主旨。郑贤君文章的前面部分,讲的是小说构成民事侵权的四个问题,后面部分讲的是他对《人殃》案的看法,也有四个方面,即“证据尚有不足”、“不十分充分”、“不完全充分”、“也不充分”,而这些都是郑贤君个人的“关注”,或曰个人的“看法”,并非笼统的指责说此案“证据不足”。
即使如此,郑贤君文章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并不符合事实。因为,第一,小说越过法律设定的界限,通常构成的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诽谤,这句话不仅没有法律根据,甚至缺乏法律常识,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应该说的。法律设定的界限是什么界限?应出示法律条文;特别是“只是民事侵权而非刑事诽谤”,有法律条文支撑吗?尤其是“只是”这一限定副词,限定了只有一种可能而没有其他可能,但我们从有关诽谤罪的法律条文中,找不出这样的武断用语,当然更谈不上法律条文的支撑了!而且,无论是中国的刑法或国外的刑法,都没有关于小说或小说家不受刑事处罚的法律条文。第二,郑贤君指说《人殃》案这不充分那不充分,但这种指说没有事实作基础。我们要问:郑先生仔细看过《人殃》吗?到湖北大学调查过吗?看过《湖北大学校史》吗?将13名原告的经历、职务、形貌等同《人殃》对照过吗?知不知道《人殃》是非法出版物?《人殃》是否真是“虚构的小说”?界定一部作品是否为小说有什么标准?有哪些条件?这一切郑先生都一无所知(或者知道而有意隐瞒),怎么能像高高在上的样子,横加指责?这一切如果不知道或没有做过,郑先生也就同萧瀚先生一样,说了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应该说的话,是很不应该的。
我们倒有个建议:请郑先生与萧先生同涂怀章联系一下,做他的辩护律师,不就可以根据真实的案情为涂怀章辩护么?免得像目前这样进行“瞎子摸象”式的辩护,贻笑大方甚至被业外人士所嘲笑。
话说回来,标题由“值得关注”到“看法”,到“证据不足”;标题中的“人殃事件”变为“人殃案”,这些足以说明“作家声援团”的真正用心究竟是什么。
另外,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没有证据表明《检察风云》特别重视或强力推荐郑贤君的文章,因为《检察日报》在06年第七期上也发表了两位作者对《人殃》案的看法。标题叫做《写小说入罪的法律思索》。一个作者叫阴卫芝,她(他)很认真,看了判决书,拿到了“小说”,并电话咨询了中国文联(出版社),她(他)很委婉地说:“作为一名普通读者,我并没有感觉到它由衷地讴歌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无法想像,如果我是当事者中的一员,对于这种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小说创作’,作何感想。”另一位作者海剑在他的文章的结尾拿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依据,义正辞严地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是知名作家,就网开一面,那就是树立了一个极为不好的榜样。如果一个时代的舆论可以左右司法的判决,司法公正、法制社会将成为空话。”
这两个作者的文章算不算《检察风云》的专文?是否表明了《检察风云》的立场?为什么“作家声援团”不采用?
互联网是一个有较大的自由的发言场所,但并非可以乱说一通而不负法律责任;特别是以团体面目出现的发言、声明之类,尤其有明确的要求。声援涂怀章者既称“作家声援团”,就是一个组织,一个单位,那么,这个组织是否在有关部门注册过、登记过?若已注册、登记,就应出示这方面的材料:是否有合法身份?但是,明眼人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不合法的非法组织,难道国家有关部门会让什么“声援团”登记注册成为一个合法团体吗?因此它在互联网上的发言、声明之类都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门户网站接纳这个“声援团”也是不合法的。它的一系列言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进程,而且严重地干扰了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工作,比如“声援涂怀章,办好奥运会”这样的口号就有严重问题,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注意。
还要说明一点:《人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小说,只不过借用小说 名目侮辱诽谤他人,用以逃避罪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项:“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揭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地位,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涂怀章提起诉讼的13人,他们的身份、经历、职务、形貌等,在《人殃》中被锁定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他们是特定的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被。锁定以后,再遭侮辱诽谤。既然《人殃》写了大量的特定的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那便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了,不是什么“虚构的小说”;而且所谓“两江市”的主要特征与武汉市相同,两江师院的主要特征与武汉师院相同,地理环境也是真实的,这一点已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共识。真实的环境、真实的人物,哪能跟“虚构的小说”扯到一块呢!说“纪实小说”——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倒还勉强,但人家涂怀章又见不得“纪实”二字,到处声明不是“纪实作品”。那该叫什么呢?叫非法出版物吧!因为《人殃》是货真价实的非法出版物,没有出版单位给它定为“小说”,是涂怀章自己定的;没有法规依据,人们也可以称之为诽谤他人的长篇小字报、长篇传单,又有什么不可以?谁叫你涂怀章非法印制呢!一本非法出版物却被某些媒体捧得火热,实在是中国媒体的耻辱!
作者: 一个人的舞    时间: 2010-2-22 14:10

这篇文章写的好,高手。
顺便转一篇相关的文章
法办《人殃》涂怀章 依法治国有希望(转帖)
  
   《人殃》涂怀章犯诽谤罪铁案如山。打着“作家声援团”旗号的《人殃》涂怀章的几个铁哥们却连篇累牍地发表所谓“新年文告”“春节文告”,不仅妄称《人殃》涂怀章“百分之一百无罪”,甚至将《人殃》涂怀章诽谤案与“党和国家新一代领导人的国际形象”,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量齐观,大搞政治讹诈,大有玩弄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尊严于掌股之上的派头。论其要害,可概括为二:
   其一,狂下赌注,将一桩刑事案件肆意升级为严重的社会政治事件。众所周知, 《人殃》涂怀章案的自诉人原本是控告被告犯有诽谤罪。但是,从“余元兵”盗用“武汉作家协会”名义声援被告开始,到“作家声援团”的连篇“文告”,一路攀升,运用“冲破极左桎梏”“人权”“文字狱”“声援涂怀章,办好奥委会”“改判涂怀章无罪是*总书记建设和谐社会理论的伟大成就”等等强烈的政治诉求,将《人殃》涂怀章诽谤案涂抹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极力煽动着别有所图的政治情绪,从而将此案强扭升级为一起直接关涉国家民族利益与尊严的严重的社会政治事件。《人殃》涂怀章的铁哥们这样做,就是要向人们宣示,如果不改判《人殃》涂怀章无罪,他们就要向党和国家新一代领导人的“国际形象”泼污,就要闹得十几亿中国人民 不得安宁,办不好奥运会。这不禁令人记起了那个一心一意搞 “台独”的陈水扁扬言要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大闹一把的政治讹诈;至于所谓“国际形象”的恫吓,也提醒人们不能不认真审视和思考这样的事实:远在美国纽约的魏京生王金波们一直在制造他们想制造的中国“国际形象”,也就在2005年12月23日,他们将署名“武汉作家协会”的《小说本无罪 <人殃>却遭殃》编入了他们办的《民主通讯》“迫害实录” (www.asiademo.org/gb/news/2005/12/20051223/htm)又在他们想制造的中国“国际形象”上涂抹了得意的一笔。
   其二,将建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理论极端庸俗化,用“党和国家新一代领导人的形象”作为《人殃》涂怀章无聊赌局的筹码。“作家声援团”的“文告”声称,“改判涂怀章无罪是*总书记建设和谐社会理论的伟大成就”;鼓吹要通过改判《人殃》涂怀章无罪“来引导中国走向一个更加昌明的社会”,而提出改判诉求的“我们”“正在引导中国社会走向一个更加昌明的时代”。在这里,建构和谐社会理论的“伟大成就”竟是改判《人殃》涂怀章无罪,而《人殃》涂怀章的铁哥们竟成了当代中国的“引导”者!所谓“声援涂怀章,办好奥运会”的“文告”最后这样发问:“涂怀章的原单位领导的形象重要?还是党和国家新一代领导人的形象重要?”这可是“文告”的点睛之笔:看你人民法院改判不改判《人殃》涂怀章无罪!改判无罪,让“涂怀章的原单位领导的形象”永远蒙上《人殃》涂怀章涂抹的污垢,“引导”“作家”充分尽情地享受任意诽谤他人的“创作自由”,那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可保无虞;倘若维持原判,还“涂怀章的原单位领导的形象”以清白,那么,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就别想躲过我“作家”们的闷棍和屎盆,将要受到“十分影响”。显然,“文告”设下了一个十分荒唐而又无聊的赌局,“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形象”被这“文告”的“作家”们当作了可以玩弄于掌股之上的区区筹码。
   面对“文告”的无聊发问,应该怎样选择?选择法制,正义,道德和良知!建构和谐社会就必须极大提升全社会的道德和良知,必须有完善而坚强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谐。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象涂怀章这样丧失了作人的道德良知的人,如果没有法律来惩处治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有和谐与公正.“文革”之后,对涂怀章的极左错误既往不究,并为他创造种种条件,他才得以当上教授和作协副主席,享受国务院津贴.不知恩图报倒也罢了,反倒处心积虑,十年磨剑,抛出非法出版物《人殃》,泄一己之私愤,报因极左“辉煌”被熄灭而生之仇恨,肆意诽谤他人,挑动一些人的极左政治情绪,严重干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依法惩办《人殃》涂怀章正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和正义行动。
   法办《人殃》>涂怀章,依法治国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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