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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强奸不准告状也不准声张,什么世道! [打印本页]

作者: ms1029    时间: 2010-2-22 14:53     标题: 被强奸不准告状也不准声张,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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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强奸案为公诉案件,如果公诉机关认为不适宜起诉,个人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甚至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对外宣扬也是违法。

不过受到强奸的妇女在社会中占很小部分,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的强奸案也许有,但是我还没听说过,所以法律怎么规定都不可能受到过多的指责。所以上树偷窥可以被定强奸,强奸未成年幼女算嫖宿也很正常,在社会上反响并不强烈。

不仅妇女受到强奸如此,民意受到强奸也如此。现在社会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告状无门是很正常的,连上访也被定为非法也是很正常的。有多少受到不公正待遇无法告状,又有多少上访被打击无从统计,连影响甚大的武冈副市长遗孀进京陈情也被困在宾馆,陪同而去的杨宽生学生及姐夫被带离,现在记者已经无法联系上他们三个人了(南方都市报今天报道)。

告状无门、上访问被非法也就罢了,但是现在法律更规定不得声张!《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其中涉及网络侵权的第三十六条,也就是所谓的“互联网专条”规定:“网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任。”

绝非危言耸听,一旦这条法律生效并严格执行,所有网络论坛、博客都不得不关闭,甚至连QQ群、广告信息发布平台都不得不跟大家拜拜了。所以引起广大网友和媒体强烈抵制是非常自然的,虽然媒体官方的声音还是小心翼翼。

那么这条法律一旦实施的严重后果有那些呢?

第一、使互联网的发展倒退。这条法律强加给网络提供者十分严苛的审查责任,很多网站无力核查的信息,如博客、论坛、QQ群使用者以亿计,信息的自由发布每秒达到几百万条,无论你投入多少人力物力都无法及时控制。但是一旦发生“侵权”又要使网络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使网络的运营成本和风险倍增。不小心就有倒闭或者被关闭的危险,甚至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带来牢狱之灾。面对如此巨大的风险,假如你是网络运营你是选择知难而上还是选择关闭自由发布平台呢?

第二、损害了公众利益。网络很容易形成洪水滔天的舆论,使政府的信息不得不公开透明化,使贪官污吏不得不更小心谨慎,客观上促进了政府的高效运作。本款法律却施加给网络提供者无法控制的义务、不加区别的连带责任,也就促使网络提供者不得不严查甚至干脆关闭公众的言论通道,损害的是普通网民的言论自由权。

第三、扼杀了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对对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位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的规定。我们知道,在没有互联网的时候,这些权利实际上我们是无法享受到的,正是网络提供了我们采用匿名的方式,使普通人才有了自由发布信息和传播思想的技术支持。如今把过重过多的责任强加于网络提供者,间接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当官员发现有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出现的时候,就可以高举这条法律要求网站删除,如果网站不听话,被关、被告就很正常了,公民还怎么行使监督权利?刘丽洁、周久耕、林嘉详是不幸的,但是他们只有埋怨事不出在此款法律生效之后的份了。

前段时间网络上铺天盖地打击“网络黑社会”的言论,好象杂谈里只有我跟逆行斋主看出是打击的其实不是地下的网络推手公司而是普通网民,当时还很多人跟帖辩护,现在该开出网络黑社会其实是谁了吧!政府人才还真多啊,造势看起来十分自然,先是声明要打击“网络黑社会”和网络、手机扫黄,这些垃圾都是人们早就非常反感的,所以得到普遍的支持。看到舆论造得差不多了,最高法的“媒体监督”规定出台,公安部的“网上网下一把抓,两手都要硬”出台,中央“加强网上管控,触角伸向QQ群、微博”日前又出台了。唉,也许我能发帖的机会也不多了,或者直接“躲猫猫”玩去,不跟你们吹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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