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终审判决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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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1821388
时间:
2010-2-26 14:03
标题:
终审判决后的思考
【原创】终审判决后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现在,被告人在面对明白无误的司法鉴定书没有任何反驳证据,又拒绝依法质证的情况下,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要求,显然是违法的无理要求,是不应该得到法庭支持的。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部批准的(司发函[1993]254号)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多次委托该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该机构针对本案所做鉴定明确记述了与本案相关的各项证据。具备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个要件,且形成于辽宁省医学会医学技术鉴定之上,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如果被告人一定怀疑这份鉴定,可以向法庭提出质证请求,可以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问。甚至在法庭准许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鉴定人书面答复质询。没有足够证据反驳这份司法鉴定,没有经过质证,就因为这份鉴定没有偏袒自己就不予承认,就提出另作鉴定的请求,很显然是直接违背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无理要求。诉讼已经历时三年,被告人有充裕的时间进行举证,然而一直消极拒绝,原告人两次提出司法鉴定请求均没能获得通过,而负有法定举证责任的被告人三年来一直拿不出充足证据。现在原告人依法取得合法证据,二审中被告人也见过了这份证据,而今就因为这份证据脱离了被告人的影响,讲了实话,指出了原告人受到的伤害与被告人“在行子宫全切手术中解剖位置不清,手术操作失误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就要求另外鉴定,这是在明明白白的恶意拖延诉讼,游戏法律,继续扩大对原告人的伤害。用如此手段恶意规避法律,干扰审判的顺利进行,拖延诉讼,不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患者到医院治疗甲器官疾病,手术后原本健康完好的,跟甲器官毫无关联的乙器官受到伤害,这是很清楚的医疗事故。用文字游戏和关系勾结终归是不能掩盖伤害事实的。
医疗鉴定结论是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仅公是一种证据,并不能作为惟一依据。
医疗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原理。但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组的组成人员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和一些医务人员,其中有的可能就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他们出于对行为利益或本单位利益的考虑,所作出的鉴定不符合实际、不科学、不公正的情况有可能发生。由此可见,医疗鉴定结论,对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只能起到一种重要参考作用,如果它客观、科学、公正,法院就采用它为证据,否则就不采用为证据。认为医疗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不论它是否客观、科学、公正,都得采信,这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对证据予以审核的权利,也违背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应该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医疗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虽属《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形式,但在对其有疑问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另行鉴定,即证据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和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它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如果据此把医疗鉴定结论也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那就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和法院最终裁判原则相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应受制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或结论,而应独立办案,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只有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才是有关纠纷解决最终结果。所以,医疗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必须采纳的定案根据。只有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确定医疗鉴定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证据。
本案当中,锦州医学会的鉴定前提正如鉴定书所言是依据于“可能”而不是依据于事实,严重违背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原理的起码原则,这是明显违法的。“胆囊多发肌瘤”的错误诊断在这一伤害事件中起着延误治疗、扩大伤害的重要作用。而地球人根本就不存在“胆囊多发肌瘤”。这个诊断明显违反了最起码的医学常识。对于明显的造成伤害扩大的错误诊断“胆囊多发肌瘤”视而不见,笼统认定“符合医疗规范”是明显的诡辩,是不符合逻辑的。据此认定伤害跟医院没有关系是违背事实的。而且这种无关论也已经在辽宁省医学会的“合议意见”中被否定了。市医学会说没有因果关系,省医学会说不能判断,如果仅就证据效力来说,省医学会的鉴定证据力明显是大于市医学会鉴定的,省医学会的最后结论是“不能判断因果关系”。这就是说医学鉴定在本案中并没有最终认定伤害跟医院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很清楚的事实。在这样的前提下,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根据完整的多方面(包括手术医院提供的病志和手术医院在两次在内医学鉴定中的陈诉在内)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证据力是应当有效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10月21 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
输尿管在妇科手术后断掉了跟医院没关系。用于掩盖这一事件的“胆囊多发肌瘤”的错误诊断依旧“符合医疗规范”。判决载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书“(全名称是“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效力问题,该“意见书”是证据的一种,现该“意见书”的分析意见与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示意见相悖,且该“意见书”未能全面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因此,该“意见书”不能一发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草根百姓泣血呼吁,我们的医疗秩序只能是这个样子吗?我们的法律就是这个样子吗?谁能告诉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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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卡多佐
时间:
2010-2-26 14:04
新的医疗体制改革在稳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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