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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事故】一个弱小患者与一家知名大医院的艰辛斗法 [打印本页]

作者: 一个人的舞    时间: 2010-3-2 16:29     标题: 【医疗事故】一个弱小患者与一家知名大医院的艰辛斗法

【医疗事故】一个弱小患者与一家知名大医院的艰辛斗法历程 (跟帖中有证据照片)

核心提示:

号称世界三大脑神经外科治疗中心之一的北京某医院,犯了常识性低级错误。将一位品学兼优的中学生所患的良性肿瘤轻率的误诊为恶性肿瘤,并严重违犯治疗原则和常规,施以错误的大剂量的放射治疗,导致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害。为掩盖其错误,该医院知名专家误导患者放弃治疗,回家等死。患者后在亲属的帮助下,异常艰难的来到美国治疗所谓的“不治之症”。美国这家医院在履行了国内外普遍遵循的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后,确定为良性肿瘤,并施以正确的手术治疗,使患者死里逃生。为求证实事真相,患者父母自学艰涩难懂的脑神经外科学,并在中国留学生的帮助下越洋取得相应的法律证据,用一份分析论证翔实、医学技术含量很高、周密严谨的报告无可辩驳的破解了医方设置的重重难题与迷障。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在该医院被误诊误医的过程被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鉴定结论中所透视出的“医医相护”的不公正甚至是医疗腐败的现象,让患方震惊和心寒。法院根据这份并非完全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判该医院高额赔偿患者。但不肯认输的医院又通过一位省级高官干预司法公正,令法院非常明显的违背正常的司法程序,推翻已经生效的证据。应许该医院到他们自认为非常熟悉并可掌控的中华医学会再做一次医疗事故鉴定,以图翻案。目前,患方表示,不怕到中华医学会鉴定,因为患者手中握有医方非常恶劣的非法行医及制造伪证等方面的确凿证据。但为求得公平公正,防备鉴定舞弊,强烈呼吁社会各有关方面关注即将开始的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的这个鉴定,要求医学会允许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名媒体及国家卫生部的纪检部门参与鉴定会,进行全程监督,患者一家愿不惜一切代价,竭力揭开医疗腐败的厚重黑幕。下面是患者父亲的陈述及附带的相关证据和图片资料.

一、我儿子在在北京某医院误诊误医的基本情况

2002年7月末,我那品学兼优曾在全国中学生英语大赛获奖,而且一向身体健康的儿子突然头痛,在当感冒治疗无效后,送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脑内长有肿瘤(位于鞍区和松果体区)。五院考虑自身条件与水平有限,建议我们速到中国最权威的脑神经外科医院---北京某医院治疗。在这个著名医院里排队等候医治的患者很多,由于我儿子病情紧急(剧烈头痛),经医院介绍,我儿子住进了该医院里面可以不必排队但要高收费的合资病房。有一个医生接诊,他在看了我们在郑州照的MRI片子和做了简单检查后说:“不太像生殖细胞瘤,有可能是恶性畸胎瘤”。当天午夜,另一个年青的医生查房,他让我到值班室对我说:“根据片子看,你儿子患的是畸胎瘤,而且是恶性的”。我问能手术吗?他说能,并告诉我说治这种病要花很多钱的,还问我你们愿不愿意花钱?我回答愿意,就是倾家荡产也要为我儿子治病。接着他又说:“你们准备让谁手术?”我说:“当然是水平最高的医生。”第二天上午8点多钟,隋大力医生把我叫到办公室说:“我们研究过了,你儿子的病无法手术。”我问为什么?他说:“手术很危险,做了也没意义(到现在我们也不明白‘没意义’是什么意思),你现在赶快去普仁医院(实际上是北京某医院设在普仁医院的放疗科)找某放射医生,他是搞放疗的,如果你儿子碰巧得的是对放射线敏感的肿瘤,一个星期就OK了,就可以回家了”。我很快找到这个医生,他说:“要救你儿子就只有放疗这一条路了,快来”。8月1日上午10时许我儿子转到普仁医院八楼病房。当天就进行了一次放疗,第二天上下午各做了一次放疗。8月3号是星期六,没有放疗。4号凌晨我儿子躁动不安,后突然抽搐、昏迷,反复几次,样子很可怕(急性脑放射病症状),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几天前还生龙活虎的孩子说不行就不行了,我妻子大放悲声。病房护士急忙从医院第九病区住院病房找来了一名神经外科医生,当他了解了病人病情后,几乎是喊着对我们说:”告诉放射,别照了,你儿子患的是畸胎瘤,不能放疗,放疗很危险,赶紧去手术呀”。下午,放声医生也从家赶到医院,让孩子做了一次CT,看了片子后既像自言自语又像对我们说:“看来是畸胎瘤了。”我们后来得知,对畸胎瘤是禁忌放疗的,但不知为什么自信的邱晓光仍然继续放疗。从8月6日接着放疗,一直持续了十三次,单次剂量近3格瑞,总剂量达35格瑞。放疗结束后,按医生的要求,我儿子又做了MRI。片子显示,不但没有任何好转,肿瘤反而有蓬大和加重病症的迹象。我儿子除头顶的头发外,耳朵两边的头发脱落的净光,这个现象连放射医生也感到吃惊,他告诉我们,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孩子可以出院了。我问:“孩子的病会好吗?” 医生说:“我可以95%的肯定是恶性畸胎瘤,孩子可能保不住了。不过放疗是很神奇的,也许会出现奇迹。但可能性不大。”我又问:“我儿子的病情今后会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变化?”他说:“先是嗜睡发低烧,然后是昏迷、消化道出血,再后来人就慢慢不行了。”我问:“孩子能持续多长时间?”他回答:“很难说,也许一个星期、二个星期,也许一个月。”我们做为父母,面对医生给出孩子这样一个前景预测伤心至极。但仍心存希望,认为可能这些医生年青,或许会诊断错误。于是,我对放射医生说:既然孩子是这样了那么就请医院采用一切尽可能的手段去救我的儿子,如果失败,就把儿子的身体捐献给医院,供做研究。这个听后,勃然大怒,厉声对我说,我们北京不需要尸体,你们河南需要你回去捐献吧。这样的病我们见多了,不需要再研究。无奈的我们第二天又以300元挂了医院的专家号,期望出现新的转机。但是,某专家在调阅了合资病房的病历和听了我儿子放疗的情况并看了MRI片子后,一口断定是恶性畸胎瘤,并认为不能手术,还说孩子的生存期不会持续很长时间。随后写了诊断书,整个会诊时间不长,约十几分钟。8月23日,我们怀着极度沉痛的心情抬着已经不能行走的儿子乘火车回家(租用普仁医院的救护车开进火车站内)。火车上脑压又一次升高,连续呕吐4次,当天抵郑后马上在家里又用上降颅压的药物,26日夜间病情开始加重,出现昏迷、抽搐现象,27日凌晨2点我们急把孩子送到河医大一附院抢救。9月3日孩子重度昏迷,生命垂危。9月4日在我们的要求下做了分流术。术后,生命危象缓解,但视力和记忆力基本丧失。因有某医院的诊断,河医大一附院也未再做其他治疗。不久,我们就出院回家。
二、我儿子在美国得到诊断和治疗的基本情况
北京某医院对我儿子错误的诊断以及使人无望的预测,让我们在以后的日子里,是以一种绝望和极度痛苦的心情陪着儿子度过每一天的。那种痛苦也同样折磨着我们在美国的亲戚们。幸运的是,在他们的帮助下,我们后来抱着在国内无法医治的“不治之症”异常艰难的到美国纽约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纽约的这家医院给孩子做了一系列与国内基本相似的常规检查后,又做了一次腰穿和一次脑肿瘤活检(这些在国内按诊疗规程均应该做但都没有做)很快就诊断为良性畸胎瘤。而且告诉我们通过手术可以根治,在一个多月里做了两次开颅手术,将我儿子脑部的肿瘤彻底切除,手术非常成功。切除的肿瘤组织病理切片结果也证实为良性畸胎瘤。第一次手术后,我儿子很快恢复了许多记忆,想起了以前许多事情,还能用英语与医生护士简单对话。但终因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肿瘤压迫脑神经组织时间过长,导致视神经萎缩,双眼视力丧失,记忆力和智力也未恢复到病前水平。
三、北京某医院对我儿子被他们误诊误医情况的回应以及相关的情况
2003年4月1日我们从美国回国。我们对儿子在北京某医院被误诊误医的情况,一开始认为可能是国内外医疗水平存在差异。但是我们发现国内许多媒体经常登载北京某医院“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屡创世界奇迹”“在美国无法医治的绝症病人却被天坛医院医治康复”“北京天坛医院是世界三大脑神经外科治疗中心”等等报道。我们想:这样一个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医院为什么会出现我儿子被误诊误医的常识性错误。带着这样一个疑问,同时带着所有从美国带回来的病历病理资料与该易于联系。该医院一个工作人员接听我们的电话说:“我们医院搞错了?不可能!你们是在那个医院治疗的?美国?噢,那你们写个材料过来。你们从美国带回的病历病理资料不必寄给我们,我们不需要。”不久,医院就明确告诉我们,他们不会错,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这种不负责任、傲慢的态度既让我们失望又让我们愤怒。就在那个时候,我们又巧遇沈阳一个19岁姑娘,她与我儿子的情况相似,也是被该医院给我儿子治病的罗医生定为不能手术,生存时间不会很长。但是孩子的父母没有放弃,经过多方的寻医问诊,还是在该医院被另外一个负责的年青医生张俊廷接治,并且顺利康复。孩子的母亲提起医院不负责的医生,其愤怒程度无以言表。黑龙江黑河市公安局公安干警许英女士的儿子也患了与我儿子一样的病,但病情比我儿子的轻一些,2003年12月的一天,她看到媒体报道我儿子赴美寻医获救的情况后,多方打听终于拨通了我的电话。她说,她儿子得的病与我儿子一样,也在北京,某医院看的,专家说无法手术,生存时间不会很长。说着,许英女士哽咽了,她又说:你能帮助我联系一下美国的医院,让他们救救我的孩子吧。我问:“孩子的肿瘤长在什么部位,什么性质?”,她回答说:“长在松果体区,是良性畸胎瘤”。我惊异地喊道:“这样的病也不能治?!简直是胡扯。”我只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从美国回国后就已开始注意收集与脑神经外科有关的资料,其中有一个资料是《健康报》2003年9月12日头版头条的医学消息,讲的是北京天坛医院马振宇医生五年前就开始采用独特的手术方式专门医治松果体区的肿瘤,手术成功率几乎是100%,病人术后不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手术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我告诉许英女士:“这种病根本不需要到国外去治,北京天坛医院马振宇医生就可以治,我马上把有关资料电传给你。”许英女士如同得到了一个天大的喜讯激动不已。2004年春节期间,许英女士带孩子住进了马振宇医生安排的病房,半个月的时间就治愈出院。现在孩子已是大连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大学生。许英经常与我道电话,称我是他们的救命恩人。许英还告诉我,那个医生有时也同马振宇医生坐在一个办公室接诊病人。这让我大惑不解,这个医生的医学信息资源远比我们普通人多得多,马振宇医生的行医水平和特长他应该知道,可他为什么不把这救命的信息及时告诉许英呢?是怕自己的医术不如别人唯恐影响自己的名声吗?难道医生的名声比一个人宝贵的生命还重要?什么样的医生会这样漠视生命?我国著名医生裘法祖和吴孟超说过一句话,什么是好医生?好医生就是遇见自己无法医治的病人,一定会引导他去找更好的医生。这个医生的行为说明了什么问题想必人们已经非常清楚了。!真不知道,还有多少患者受丧尽天良的恶医们的误导,失去了最后治疗时机。 美国的医疗设备住院条件与天坛医院差别不大,但医生工作责任心与职业道德方面却有着惊人的差距。当地报纸(世界日报)想要报导我儿子的遭遇,时值2002年末2003年之初,非典风波正兴,境外媒体有诋毁中国政府和卫生部门的诸多言论。为了祖国的声誉,我们回绝了世界日报的授权请求。回国后,我们最初仅仅是想向天坛医院讨个说法,并把从美国带回的全部病历病理资料送给该医院供作研究之用,没想到医院的医生傲慢的表示不需要也不看美国带回的资料,并仍然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这种不敢面对现实,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与具有“世界一流水平,不断创造世界奇迹”称号的国家级医院相配吗?一个不能事实求是和没有严谨治学态度的医院是世界一流水平的医院吗?作为患者,对名医院名医生你还敢有最基本的信任并对他的医术深信不疑吗?一个接二连三出现重大失误的医生,还能称为名医吗?为求证事实真相,同时为警示许多与我儿子类似的患者免遭相同的厄运,我们选择了法律途径,与该医院对簿公堂。
四、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及法院的判决情况
面对不愿也不敢承认事实,甚至不惜采取涂改、隐藏、伪造病历等非法手段(我们有据可示)以及利用行业的便利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舞弊做假企图逃避责任的北京天坛医院与力求社会公道与正义的我们,进行了一场历时近五年的激烈的法律较量。作为患方的我们可以说是尝尽了酸、甜、苦、辣。为了从医学上搞清楚相关问题,我们先后购置了一千多元的医学书籍,并从网络上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把几乎所有的闲暇时间都利用起来,日日夜夜,苦心研读。终于在一本权威的《脑神经外科学》中找到了与我儿子病情相关的诊疗内容。书中是这样论述治疗原则的:“不能做到肿瘤的病理诊断,难免存在着医疗的盲目性。”“确诊恶性畸胎瘤关键主要是看肿瘤中是否间有生殖细胞瘤和绒毛膜上皮癌的成份。”“放疗的副作用表现在智力和精神后遗症。”“作者主张的治疗是:首先进行分流手术控制颅内压增高,然后鉴别肿瘤的病理性质而采用不同的治疗措施。具体方法是:(1)脑脊液细胞学检查;(2)肿瘤立体定向活检;(3)用20GY以下的小剂量射线进行试验性放疗”(在2005年12月2日《健康报》上一篇文章”生殖细胞瘤认准了不难治”中介绍:试验性放疗又可称为诊断性放疗。它是用来确诊或排除生殖细胞瘤的。因为用5—10个GY的放射剂量,就能使生殖细胞瘤的体积缩小80%以上。若肿瘤不缩小,则可排除生殖细胞瘤的可能,进而采用另外两种方式对肿瘤进行诊断。肿瘤活检可做出确切诊断.)我们还发现,上述内容的执笔作者正是给我儿子下诊断的罗世棋医生。在另一本《现代良性病放射治疗学》中,我们找到了这样的论述:“当肿瘤与视神经紧密相联时,首选“X”刀(X放射线)治疗,会造成患者终生双目失明。应先手术,使肿瘤与视神经的距离大于5毫米以上,放射治疗才有安全保证”。据此,我对照了北京天坛医院对我儿子的诊疗过程,发现其诊疗措施一错再错,而且每个错误都是致命的。第一个错误:隋大力医生在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就草率告知患者所患的是恶性畸胎瘤。而且直接引导患者去接受放射治疗.第二个错误:邱晓光医生在无任何依据而且患者的肿瘤恰恰是与视神经紧密关联时就对患者进行了35GY的大剂量的X刀放射治疗。第三个错误:罗世棋医生作为熟知该诊疗原则的高级专家,竟然无视前两个诊疗过程中的严重违规的过失,而且非常明确的写下了:“①恶性畸胎瘤②无法手术治疗”的诊断书,我们认为,名声显赫的北京天坛医院的医生们所犯错误在其专业范畴内是显而易见的常识性的低级错误。当北京天坛医院得知我们准备走进法庭时,放出话说:我们从美国带回来的诊疗资料不能作为证据。想以此来难倒我们放弃诉讼。为此我特意咨询了国内的司法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按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可委托国外的专业律师前往调查取得诊断方面的证据,并由当地政府部门公证及我国驻外领事馆盖章确认,然后才能在国内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去美国取证谈何容易,况且这样的取证还要经过许多复杂环节。正当我们一筹莫展时,我们的亲戚告知我们,北京天坛医院的无耻态度激起了许多留学生的义愤,包括学法律专业在内的许多留学生自发出手相助,没过多久,带有美国纽约州副州务卿印鉴及中国在纽约领事馆的确认书等材料就寄回国内。2004年5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天坛医院认为,对美国寄回的公证材料认可,但不认可我儿子的病理切片。他们说,这东西可以随处搞到。我们驳斥说:如果被告真的不认同,我们可以将它们做DNA鉴定,因为我儿子的DNA是唯一的。 2004年12月15日,法院委托郑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天坛医院的罗世棋医生发言说:“患者颅内两个畸胎瘤同时均为良性,这在目前医学史上从未发现过,是目前医学水平和技术条件无法预料的,因此,我们的诊疗行为不能算错。”一个参与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不知何因,突然冒出一句话:“这种病见过,谁说没有见过!”罗世棋医生马上默口低下了头,并在以后再也未提过这个话题。一位参会的专家向医方提出询问:“为什么不对患者进行脑脊液细胞学检查和立体定向活检,如果早早做了这些检查不就可以确诊了吗”?天坛医院隋大力医生傲慢地说:“我们天坛医院今后再遇到类似病人,还是不做细胞学检查,还是不做活检,还是先进行放疗,我们天坛医院就这样。”此番话让参加鉴定会的每个人都惊愕不已,我们的律师气愤的说:“即便你们天坛医院以前真的没有遇到过这样的病人,那么已经遇到了这样的病例,就应该在今后引以为戒,如果你们今后还坚持这种错误诊疗方法,不吸取教训,是不是觉得这样的悲剧还太少?这就是你们天坛医院一贯的医风医德吗”?12月21日,郑州市医学会下达了鉴定书,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天坛医院负次要责任。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缺乏公正的鉴定结果,我们对郑州市医学会提出了四点质疑: 一、在该鉴定书中的“诊治概要”里,故意遗漏本案中一个最重要的证据情节——罗世祺、赵雅度对患者所下的错误诊断书,造成医疗事故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因人为因素而失真,这样做让人明显感到是在为有关责任医生罗世棋、赵雅度规避责任。 二、在该鉴定书中“分析意见”里, 做出的分析意见“患者视力障碍与其病变发展有关,非完全因院方医疗行为所致。”“患者视力障碍的主要原因是其疾病发展的结果,院方延误了治疗时机故院方负次要责任”.我们认为这个意见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缺乏最基本的科学依据和医学原理。实际情况是,患者目前的视力障碍是因为肿瘤长时间压迫视神经和大剂量的射线伤害造成视神经萎缩而致。而肿瘤长时间压迫视神经正是误诊误医造成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所导致的必然后果。试问:假如患者从一开始就获得了正确的医治,及时摘除肿瘤,解除肿瘤对视神经的压迫还会是今天这样双目失明的状况吗?如若获得了正确的救治仍是现在的状况,那么让人信服的科学依据、科学道理和基本的医学原理又是什么?能讲得清楚和明白无误吗?能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吗?事实已清楚的表明,按照北京天坛医院错误的诊断和错误的治疗方案,其疾病的自然发展结果不仅仅是双目失明,还有更可怕的后果,那就是死亡。 显而易见,该鉴定中这种含糊其辞的分析用语,其意就是让不懂医的外行看不明白,理解不了,旨在为有关责任医生避责、减责。 三、在该鉴定中的“结论”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全面。事实上,这起既有严重违法、严重违规,又有严重违反有关诊疗规范、常规的医疗事故,医方违法违规过错达11处之多。这理应是一起由北京天坛医院等医方负全责的恶性医疗事故。该鉴定做出北京天坛医院、北京普仁医院等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于法不符,于情不容、于理不通。 四、在该鉴定书中,将医疗事故等级定为二级丙等,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充分暴露了其袒护医方并为医方减轻责任的意图。我们认为:根据患者现状对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定为二级甲等才对。 经我们申请和郑州市二七法院的准许,决定再请省医学会进行一次鉴定。对省医学会的鉴定,我们做了更加认真的准备。一是,我们将医院每个诊疗环节上的所作所为与国家相关的卫生法规及诊疗规范制作了一个对应表格,对照比较后,其错误一目了然。二是,我们对某些重要的内容,专门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调查。通过调查得到的证据让我们吃惊的发现,给我儿子治病的一些医护人员根本没有合法的行医资格,尤其是放疗医生邱晓光既没有合法的行医资格证(只有医师资格证,没有注册执业证),又没有从事放疗工作的上岗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况且又是异地行医,这种情况实属三重非法行为曡加的非法行医;普仁医院所使用的放疗设备没有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北京天坛医院和普仁医院的行医执照上均没有国家许可的放疗科目,也就是说两家医院超范围行医;患者的部分病例有被篡改和伪造的痕迹。三是,我们请了多家新闻和电视媒体做了现场报道,通过公开监督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2005年7月,省医学会的鉴定如期举行,实事求是与袒护医方两种意见展开了激烈博弈.十几天后才拿出的鉴定结论是:事故等级为二级丁等,北京天坛医院、普仁医院负主要责任。在这份鉴定书中,医医相护的痕迹依然非常明显。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公然袒护医方。例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应该写在鉴定书上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但是邱小光等医护人员违法违规的行医问题在该鉴定中故意遗漏,刻意回避。省医学会的孙女士说:我们的鉴定只能体现在技术上有无过错,认定违规违法行医的事我们管不了,你非要强调他是非法行医,那么我们就不能为你们做技术鉴定了”.再如,我儿子的视力已经过北京同仁医院、广安门医院等著名医生的检查,均为无光感,这是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和事实,但该鉴定中硬要把伤残等级定在眼睛还有光感且有一定视力的二级丁等上。这样十分离奇的违背事实的鉴定结论分明是在做假证,为医院减责。因此,我们拟对省医学会提出四点质疑:第一,病理检查是确诊肿瘤性质的“金标准”,这是目前医学界普遍认同的规范与原则,而北京天坛医院在没有进行细胞学和病理检查的情况下,就断定患者所患的是“恶性畸胎瘤”,其诊断方法绝对违规,诊断结论绝对错误。第二,北京天坛医院一开始对我儿子采用的不是小剂量的诊断性质的放疗,而是直接上的大剂量的X刀的放疗,但患者所患病症并不是对放射线敏感的生殖细胞瘤,这种大剂量的放疗效果适得其反,加重了病情。第三,北京天坛医院放疗医生根本就不具备国家严格规定的合格放疗医生的资格,他的上岗执业行为是一种对病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仅凭这些事实就足以让医方在本起医疗事故中负全责。第四,确定伤残等级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能违心随意!我的律师劝我说:“算了吧,事已至此已经不错了,这就是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环境,一个人的力量不好去改变的。” 2006年4月,郑州市二七法院依据省医学的鉴定判北京天坛医院和北京普仁医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患者各种损失107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一贯傲慢自负的北京天坛医院慌了手脚,一方面提出上诉,一方面前所未有的派两个副院长亲自带队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工作,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荒唐可笑的理由:北京天坛医院在世界上知名度很高,涉案医生中有享有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家,这样的判决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脑神经外科事业的发展。他们的意图是用这种荒唐的逻辑影响法院为医院减轻一些处罚,如果不成,另外还有一个意图,就是在庄严的法庭上不顾羞耻当庭撒谎,让法院推倒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由医院申请再去中华医学会做一次鉴定,给医院一次私下活动以便翻案的机会。在减轻处罚问题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几次找我们商谈,要把赔偿额压下来,但在我们出具的相关法律面前,法官提出的几个理由都因无法自圆其说而作罢。一次,我郑重地阐明,北京天坛医院在中外享有的盛名决不能成为一些人违法违规的免责牌,法官感叹地对我说,你们的材料基础太扎实了。2006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重审的裁决书、,对于这样一个匪夷所思的裁决书,我们感到莫名其妙,此前一致公认的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怎么突然变成了既不清又不足呢?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的规定,向主审法官询问这其中的原因却遭到拒绝,他说:“这要保密,我有纪律要求,什么也不能告诉你,你到一审法院去了解吧。”然而,一审法院在重审的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程序,宣布要根据医方的申请(注:该申请在举证程序上严重违法,且该申请的理由中充满谎言和不诚信,法官完全可以用现有证据和人们的一般认知能力洞悉其不合法性)重新进行鉴定。粗暴的阻止法律赋予我询问为何发回重审的疑惑和对医方到中华医学会鉴定申请合法性的质疑。当值法官说:“上级法院都不给你解释,我就更不能告诉你什么。”后来有人告诉我,这是医方托了一个省级干部给法院打了招呼,法官们惹不起,无法回答我的任何问题。 这场官司我们已打了四年多,四年多来我们经历了各种残酷的心灵磨难,诉讼成本大的几乎让我们对今后的官司无以为继。因大剂量放疗所造成的脑梗塞和部分脑组织脱水的脑放射病陆续出现,巨额医疗费的缺欠,使我儿子的后续康复治疗无法进行,仍在忍受着病痛的折磨。为什么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与处于强势位置的医方,通过打官司这一“公力救济渠道”来获得公平正义竟这么艰难?卫生部长高强说:“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在于医方”。但在繁多的医患纠纷中,作为有过错的医方根本不是正视问题,知错改错,事实求是地解决问题,而是想法设法的制造障碍,为难患方,极力避责、减责。为什么社会上有那么多患者不选择正当的司法途径,而是通过“医闹”这种“私力救济”方式来解决医患纠纷呢?说白了就是用一种低成本的维权方式解决问题。“医闹”这一社会现象有其存在的社会合理性。延伸一下高强部长的话,抑制“医闹”现象的存在与漫延,关键也在医方。从郑州市中级法院对待我儿子这起案子的态度上看,我们十分纳闷,究竟是一个什么人能让神圣的法律不起作用,甚至法官们连释法和答疑的法律义务都不敢行使?权比法大的民间传闻今天果真成了摆在我面前的现实?!我们感到非常的震惊非常的失望,作为寻常的百姓,庄严的法律都靠不住,我们又该去靠谁?名高望重、财大气粗、神通广大的医方连法律都可以把玩于股掌之间,那么今后的司法走向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我们深切感到,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实实在在的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愿望,但这条路又是那么的漫长和艰难。医疗事故的鉴定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有志之士的关注,权比法大更是众所周知的社会丑恶现象,就此我们已向中央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上书反映了我们艰辛维权的遭遇。我们下定决心,不怕经受再多的磨难,不怕这场官司再拖更长的时间,不惧怕医方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行业的庇护以及方方面面社会关系的暗助,我们将用事实与真理,誓把这场力量不对等的官司抗争到底。愿亲身经历一次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的整个过程,让这个过程为我们国家惩治腐败以及完善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提供一个完整清晰的剖面,也愿意为我们国家的民主进步与民生质量的提高尽一点贡献。 在这次由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即将开始之际,我们呼吁:企盼社会各方面给予关注,希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媒体和国家卫生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全程监督这次鉴定会。我们还呼吁参与鉴定会的医学专家,让良心与良知回归,拿出一份实事求是的鉴定结论。同时我们还将在网络上寻求社会上许多与我们有相同遭遇的患者,尤其是在2005年8月以前(据我们了解,这时的邱晓光医生仍未取得合法的行医资格)经天坛医院医生邱晓光放射治疗过的病人,从法律上讲都是非法行医的受害者,均可与我们携手一道进行群体诉讼,以无证上岗非法行医的法律理由向北京天坛医院追诉损害赔偿。
患者的父亲:刘维徳(河南郑州),
注;以上陈述皆有书证和录音录像佐证.现正制做电子文件,很快将在网络上公布.
相关链接:
一、关于脑部畸胎瘤的诊疗规范和原则
《脑神经外科学》中(551~557页)就脑部畸胎瘤诊断治疗的规范和原则作了如下明确表述: 1.松果体和鞍区是畸胎瘤的好发部位。 2.恶性畸胎瘤的诊断取决于病理检查中肿瘤是否间有生殖细胞瘤及绒毛膜上皮癌的成分。因此诊断畸胎瘤时须仔细观察各种组织成分,以防遗漏恶性畸胎瘤而延误治疗。 3.不能做到肿瘤的病理诊断,难免存在治疗上的盲目性。放疗的副作用表现在智力和精神后遗症,垂体前叶及下丘脑功能障碍,尤其对于迅速生长发育期的儿童,影响尤为突出。 4.病人在分流术后虽颅内压增高得到缓解,但中脑受压体征却更加明显,此时必须施以直接手术来解除脑干受压。 5.作者(罗世琪教授)主张采用的治疗是:首先进行分流手术控制颅内压增高,随之应用临床肿瘤标志物检测及神经影像学检查将肿瘤加以筛选,然后鉴别肿瘤的病理性质而采用不同的治疗措施。具体方法包括1,脑脊液细胞学检查;2,肿瘤立体定向活检;3,试验性放疗——应用20Gy的小剂量射线作为诊断性治疗。 6.松果体区肿瘤的治疗应由立体定向病检开始,根据病理结果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
作者: jguzhou    时间: 2010-3-2 16:30

你的帖子虽然长了点,可是我认真的看完了,是啊,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相信你们最终能够胜利的!我们虽然是鸡蛋磕石头,告诉他们还有一把铁锤在他们的头上高高的已经举起来了,就是我们的力量。我坚信通过个媒体和广大网友的监督,法院也得慎重的处理的,不敢徇私枉法!群众的眼光是亮的,别忘了,众多网友中,什么样的人才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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