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通中院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证据篡改庭审记录
[打印本页]
作者:
茶丸星
时间:
2010-3-9 14:48
标题:
南通中院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证据篡改庭审记录
控告江苏省南通中院恶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和篡改整个庭审记录后,使原告胜诉变败诉.
控告人:徐诚,男,65岁,中共党员.电话(13962860219)
一、请看王平故意违背事实、毁弃、隐匿、偷换、伪造证据、篡改整个庭审记录真实内容。
1、原告数年来对一审庭审终结当庭宣判原告胜诉,判决书下达却败诉,原告始终无法理解。深感法院现在真的如此腐败?!现事实比想象的更腐败、手段更卑鄙恶劣,经北京专家指点现复印到南通中院卷宗发现已经将2001年3月6日的开庭庭审记录全部作了恶意篡改和伪造、毁弃、隐匿、偷换证据等情节处理上露出了狐狸的尾巴。原告特别清楚记得3月6日庭审终结王平审判长当庭依法宣判“谁投资,谁所有”,凤梅厂等三企业系原告徐诚出资创办,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没有投资过任何钱和物,判令被告三余镇人民政府应当返还侵占原告的所有财产。以上事实均记录在案,且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的。现在判决原告胜诉的内容被贪脏枉法的法官篡改、毁弃、偷换了。
2、3月6日当庭宣判原告胜诉,而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的绝对不是现卷宗第“9”页,伪造串改后的3月6日庭审记录最后一页现第“9”页是伪造的。原这张空白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办案纸是2001年2月6日原告在佘某某家中商谈代理事宜睦,代理人华某某、佘某某将他们俩人签好字后让原告在下边签字,并说为办案方便需要。谁知华、佘接受被告方收买后,竟然恶意串通被告代理人和法官作违法之用途。枉法的法官故意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而之前后每张记录纸均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纸。至关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此,原记录纸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记录纸,上面记录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而且上面有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签字。现在恶意串换了的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说明此页伪造好后偷换的,所以缺少了三余镇法定代表人石裕超的签字。伪造偷换后的第“9”页华某某、余某某下方所签日期是2月6日,更荒唐的是将2字改成3字,偷换后变成了3月6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9月11日上午在通州法院会议室见面,南通中院领导承认2月6日改为3月6日的庭审记录。偷换后的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用纸无法连接上页,只好在第8页记录上最后重叠添加了11个字(无原、被告双方在添加处按画押确认),前后不一致的记录用纸和内容充分说明了,篡改伪造后的第“9”页是归档案以后又一次偷换,所以没有26、28号的卷宗页码编号,还有18、19页档案中为什么也被毁灭了?对被告绝对不利的内容,为什么要毁灭、串换毁弃呢?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偷换前已经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内容。
3、原法院传票3月6日上午8:30开庭,核对询问原、被告及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原告读诉状,被告读答辩状、双方举证、质证、答辩,经3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王平当庭宣判原告胜诉,理应本案已审理终结。嗣后被告找到南通中院搞定了王平。故意2001年4月18日法院又通知开庭,目的是为了达到枉法判决而再重新开庭,为篡改3月6日的庭审记录,改为听证记录。4月18日庭审中只有被告代理人钱某某与谭审判员为凤梅厂“收归”问题与被告进行了答辩,谭审判员讲集体企业何来收归,只有私营企业才收归,三余镇其它企业是否也收归?被告代理人钱某某讲香港也收归的。原告也答辩香港收归是主权。也没有把香港的私人财产收归,没有把香港人赶出香港等庭记录,现在的卷宗内也被毁弃了(庭审全过程不超过1小时)。原告徐诚还清楚地记得原3月6日庭审中,三余镇法人代表石某某说:“企业改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大家都吃不准,包括徐诚也吃不准,镇政府是执行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体企业改制试点,派驻工作组进驻凤梅厂。”原告律师华某某代理词也引用了石某某上述话,现庭审记录中也毁弃了。
4、南通中院原传票定于3月6日上午8:30在13号庭开庭,现卷宗内多了一张3号庭的听证,这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是做贼心虚表现,假的肯定就是假的。现在3月6日第2页上法官连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身份都未核对。原告还没有读诉状,就直接请被告宣读一下答辩意见(被告读答辩状)。4月18日庭审记录第2页倒是反而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双方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法庭纪律等等,而第3页被告直接举证。(第2页实际是3月6日串换到4月18日的),这样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南通中院执行什么朝代的。荒唐到顶点的堂堂南通中院竞有如此荒唐的法官。真不可思义。
5、4月18日的庭审记录基本上是3月6日的庭审记录。由于被告与王平做了交易,贪脏枉法后的王平竟然将原3月6日的庭审记录主要内容再篡改到4月18日庭审记录中。4月18日的所谓记录大部分也是后来伪造好后串换到档案卷宗内的。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是真理。
6、第5页(卷宗编号24)最下面一行中间增加了7个字,这7个字为枉法判决增添的荒唐话。第8页(卷宗编号27)第8行是后来故意伪造好后添上去的,第13行请阅笔录,无误请签字。这样的荒唐违法行为从各方面均暴露出来了。如此无法无天究竟为何,唯一的合理解释贪脏才枉法。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应是人民伸张正义的神圣殿堂,但该院却恶意篡改和伪造庭审记录的知法犯法行为不仅是对善良公民权利的践踏,对被告滥用行政公权力的行为不仅没有依法予以规范,反而成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滥用国家审判权的帮凶。知法犯法,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无法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为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和谐,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破坏。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凤梅日用化工厂等三企业的经济性质是挂靠集体的私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一审判决书)
依照法律
法规
与事实证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这是本案至关重要的裁判依据。三余化工厂(更名凤梅日用化工厂以下简称凤梅厂)原告于1986年7月投资6000元创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的私营企业。“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特殊的政策背景”,先后挂靠在南通县三余区公所、三余区工业供销经理部、三余区工业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余办事处)和三余镇政府均没有任何钱和物投入。(见证据四)1996年7月1日三余镇政府恶意串通,利用强制胁迫的行政手段故意将凤梅厂以集体企业性质为由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强迫将原告自建混合结构388平方米三层楼仅给19万元,当时仅能买200平方米,又将原告一家驱逐出厂不准进厂工作。(见证据四)1997年十五大明确:私人投资的集体企业叫“红帽子”私营企业后,原告在数年间与三余镇政府为凤梅厂企业性质及返还财产事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2月诉至南通中级人民法院,而南通中级法院故意捏造三余化工厂开业时三余办事处另有实物及钱款“2000”元投入,故意违背事实将凤梅厂认定为集体企业。就串改伪造后的庭审记录中也没有“所谓2000元”。被告庭审中从未提供三余办事处在三余化工厂开业时有2000元钱和物。原始工商档案自始至终从未有此记载。原三余区委书记等人证明区里没有投资,原三余办事处总帐及会计证实,“徐诚创办的私人企业挂靠办事处,我办事处帐上和凤梅厂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财物往来”。2001年8月通州工商局说明,无材料反映区公所或区工业供销经理部在三余化工厂开业时有资金投入。资金来源由徐诚私人拿出6000元,其余由工人集资。1989年9月27日验资报告书,企业自有资金和专用资金,三余镇11位领导均证明凤梅化工厂是私营企业,集体没有投资一分钱。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恶意违背事实、捏造将原告投入的企业流动资金往来借贷,荒唐地捏造说已退还投资2.7460万元。王平故意在整个判决书中完全违背事实的情况下,将原告投资创办的私营企业判给三余镇政府的极其荒唐的毫无法律与事实依据的枉法判决。
中国著名的民法专家江平、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原庭长黄赤东、《中国法学》总编陈桂明博导等专家一致认为:“三余(凤梅)化工厂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红帽子”私营企业;一二审法院对徐诚诉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返回财产一案的裁判存在不公问题,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纠正。”(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学会会长陈光中博导对专家论证意见作最后审定)(见证据五)
南通中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犯法,如此的枉法行为,这是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如此人民法院是*的悲哀,是中国法制社会的耻辱。如果让其枉法行为得逞蔓延,中国法制社会的司法公正、公平与正义荡然无存。
三、南通中院贪官相护、违背司法公正,维护枉法裁判
原告复印到篡改伪造的庭审记录后于2009年7月21日向南通中院举报并提出改判的要求,8月26日原告得到中院的答复是:经调查“原来就这样的”此答复十分荒唐。原告当场要求对庭审记录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暂由原告承担。承办人曰:“请示领导。”8月28日中院电话通知,9月1日派人到原告家中商谈,于是9月1日上午10时,南通中院两位领导开着法院警车来到原告家中,希望原告不要鉴定,并说5年后是鉴定不出来的。原告要求对案件召开听证会。9月11日上午南通中院又来通州,在通州法院会议室对原告讲,经调查华某某承认2001年3月6日庭审记录“第9页”串换了南通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办案纸上2月6日的“2”字篡改为“3”字后变成了3月6日庭审记录。王平故意串通被告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事实上王平确凿违背事实,恶意毁弃、偷换、伪造篡改了整个庭审记录后原告胜诉变成了败诉。司法鉴定已无必要。原告再次要求召开案件听证会。
作者:
大傻111
时间:
2010-3-9 14:49
南通中院枉法行为将国家法律置于何处?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