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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spybot    时间: 2010-3-10 17:00     标题: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有一粮库进行粮食收购,粮库老板临时找到甲对其说:你再找两个人到我这进行粮食装卸,我每吨给你10元钱,你给其他人多少钱我不管。于是甲又找到乙丙,对二人说:装卸每吨粮食给你们3元钱。于是三人就到粮库进行粮食装卸,在工作中甲乙丙都听从粮库老板的指挥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乙被粮库的机械设备致伤。对于乙的伤害应由谁负赔偿责任?

在解决赔偿前首先要理清粮库老板甲乙丙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分清责任进行赔偿,这里面就涉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不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主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即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承担的是全部赔偿责任。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对定作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以其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所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粮库老板和甲之间是雇佣关系,甲和乙丙间是雇佣关系,粮库老板和乙丙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那么乙的伤害可以向甲进行索赔,但并不是粮库老板没有赔偿责任,老板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是其提供的设备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是连带责任,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解决,要进行分别诉讼。
作者: ycfbjx    时间: 2010-3-10 17:01

我认为,乙、丙与粮库老板也是雇佣关系。
甲与粮库老板不但存有雇佣关系,还存有委托合同关系。甲是受粮库老板的委托介绍乙、丙受雇于粮库老板。其向乙、丙支付的每吨3元钱的劳务费是粮库老板提供的。剩下的7块钱应当属于佣金。
作者: 七郎仔    时间: 2010-3-10 17:01

雇佣和承揽的显著区别是雇佣关系的标的是劳务,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一般的说雇佣是提供简单的劳务,而承揽需要提供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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