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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作为弱者,我该如何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qjl5460    时间: 2010-3-13 15:40     标题: 作为弱者,我该如何维权?

女友于2008年7月与某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某房,总房价款146000.00(含附属地下室5100元)。开发商应当在2008年10月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女友,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女友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一、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疑问:虽然对方不具备交工条件,但我们拿了钥匙,并着手开始装修和入住,算不算已经完成了交工手续?我与女友未形成夫妻关系,私自替她签的协议(对方并未履行协议),有效吗?
   10月8日,工程并未完工。10月23日(因为合同中关于交房违约15日上、下有不同约定)对方电话通知前去接房,但并未接通水、暖,因此被我们拒绝了。直止10月31日晚,因急于在冬季来临之前装修入住,经与销售部经理谈判,开发商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在补偿金额上僵持不下,不欢而散。为了尽快了结此事,于是,11月1日未经女友许可的情况下,我私自与对方签定了协议。后来才知道,所谓的协议完全是对方精心设下的一个圈套。协议大意如下:因小区水、暖未通,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开发商支付900元违约金,我方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可是签定协议时,只有本人签了姓名,销售经理声称,协议他们留底,待总经理签字后,我们就可以去财务部领取违约金了。谁知,后来我们多次催要,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直到今日我们也没有领取到一分钱的违约金。而对方律师在辩论中声称,协议签定后,我方随时可以过去领取,但是自己一直没有去,这显然在信口雌黄。
   另外,由于当时未认真阅读关于房屋交接的条款,就匆匆去物业公司拿了钥匙。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入住协议》和《房屋交接清单》。现在回想起当时明知最基本的水、电都未接通,却又急于鲁莽接房,才是此次案件,不利于我方的最大硬伤。《合同》中关于房屋交接有明文约定,主要有以下要素:
   1、开发商书面通知买受人前去接房。
   2、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清单》。
   3、开发商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4、开发商出示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但是,关于以上义务,对方没有履行任何一项,因而我们现在并不认可已经完成了房屋交接手续。理由如下,
   1,包括女友在内的任何一名小区业主都没有接到交房书面通知书,法庭上对方出示的通知书为了官司后来临时补的。
   2,我们与物业公司签定的房屋交接清单,并无开发商参与,清单同时注明了水、电未通的情况。
   3,《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是入住一年后,2009年11月准备要打官司时,去物业公司才拿到手的,其中《房屋质量保证书》“用户签名”一栏空白,未由我方填写,落款日期均为空白。当时90%以上住户的两《书》都在物业公司堆积着。据物业公司讲,两《书》大概是2009年5月份才由开发商交给他们的。
   4,当初,所有业主接房时,均未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对方出示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及索取《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给对方钻了极大的空子。再说何谓房屋验收合格?何为综合验收合格?这些专业性的术语,连许多法律工作者都未必能搞明白,我们普通的老百姓,怎么会去深究呢?
   二、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疑问:合同中关于此项规定中,印刷文本中漏掉“按日”两字,是否就可以任由开发商违约多长时间,均只需承担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即40多元钱的违约金?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开发商按已付房价款的0.03%(合同中没有注明“按日”两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对方律师以此为由,只同意向我方支付42元的违约金,难道我们因一时疏忽只能吃这个哑巴亏吧?
    三、怀疑是本地房管局已与开发商串通一气,存在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直接影响到官司结果,该如何维权?
    自2008年11月入住该小区后,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包括我们在内的许多业主,都无数次地问过房管局,我们的房屋可不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在入住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对方的答复都是不可以的,用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话说,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商。业主中间,许多人为了统一办理,从买房之日起在开发商那里交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押金,这一押就是一年多,我所知道的是截止2010年2月底之前,没有一个人能通过正当渠道办的了产权登记。春节之前,我还专门去过一次房管局,咨询此事,他们的工作人员答复说:这个小区连验收都没有通过,拿什么去房管局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呢!事情就是这么的怪:就在昨天开庭之前,许多住户却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了,后来才得知是他们近日接到了开发商的电话通知。而且是在法庭上,开发商拿出了有着建设局和房管局大红印章的房屋验收合格凭证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款时间居然是2009年5月5日!!!现在我们有一点疑问:既然开发商备案手续已经于去年5月办理了,为什么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没有一户业主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办理产权登记,他们中间的许多人都是通过贷款或借钱买房的,比我们更需要钱,更急于办理。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就这样一个连城市自来水管网都没有接入、建成后开发商私自更改底层原有设计的窗户、房屋裂缝随处可见、几乎每家每户的房屋都存在严重问题的小区为什么偏偏在案子开庭之前,突然就通过了验收并能办理产权登记了?而备案日期却是10个月之前!这中间明显在存在猫腻,常人不需动脑就可以得知是怎么回事。现在本地建设局和下属的房管局咬定所有手续是于2009年5月依法办理的。
   现在无论是法院还是纪委方面都认为,他们没有举证义务,所有证据须由我方自己搜集。哪怕简单再不能简单、只需入户走访调查就可以得出结论,他们也不肯,为此我方多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对已非常有利的案子,眼看已经陷入被动,我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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