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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低消费未告知 双倍返还应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黑咖啡    时间: 2010-5-15 14:29     标题: 最低消费未告知 双倍返还应担责

商家不告诉消费者最低消费金额,致使消费者损失话费近万元,属欺诈作为,应当承担双倍返还责任。2010年4月1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因未尽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被该院判决双倍返还原告刘某话费18465.2元。
  
  2008年5月31日,被告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兰博通讯营业厅业务员到扶沟县拓展业务,告知原告刘某通过预存话费可得到尾数为四个“8”的手机号码。刘某遂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韩红伟的个人帐户向被告业务员所提供的帐户转帐现金3000元,作为预存话费。后被告业务员与刘某一起在扶沟县新华书店对面的联通合作营业厅办理了“15638098888”手机号码入网,开通了相关的电信业务。因被告业务员未告知刘某该手机号码存在着每月800元的最低消费,致使该手机号码在使用过程中每月被扣除800元,最后因预存话费余额不足被停机。从2008年5月31日至2009年6月6日,刘某共向该手机号码预存话费9580元。
  
  据了解,被告为原告所办理的“15638098888”手机号码属“世界风156套餐”产品,在入网后一年内,即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每月最低消费800元,消费不足或多于800元的均以800元的标准收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应当遵守。除合同约定一方同意外,另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手机号码入网时,未明确先知所办理的手机号码有最低消费套餐服务。被告在未与原告就最低消费套餐签订协议,亦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已向原告明确告知,并已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就按每月800元消费从原告预存的话费中扣除,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已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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