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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整肃吏治,从不老实的\"管人管官\&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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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ii0
时间:
2010-6-14 17:54
标题:
人民时评:整肃吏治,从不老实的\"管人管官\&quo
人民时评:
整肃吏治,先从不老实的"管人管官"者"开铡"
吴酩
2009年11月19日00:0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全国组织部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第5、6期培训班11月14日在北京开班,这次受训的是县委组织部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再发“重话”,要求自己的“下属们”,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组织工作,当一名组织放心、干部信任、人民满意的组织部长。
新闻,令笔者猛然想起一段与县委组织部长有关的旧事。好几年前了,笔者的老领导,一位40年代初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对我发了一通“回乡”的感慨。由于曾经在中央核心机关工作多年,乡亲很愿意对他这位隔几年就回乡看看的老乡说些“私房话”,这次也不例外。家乡的县委组织部长就儿子大学毕业后的去向,征求老同乡的意见:是让孩子进机关,还是进公司?老同志坦率谈了自己的看法,摆明了各自的利弊。部长仔细倾听后,决定让儿子进机关,一是风险小、较稳妥,二是可以杜绝“经济瓜葛”,避免依仗权势往好企业塞人“捞油水”的嫌疑。可出乎意料的是,仅仅隔了一夜,这位部长就转弯一百八十度----非常肯定地对老同志说:经过反复斟酌,我还是决定让孩子去公司。理由呢?----这孩子太老实,适应不了!改变主意的理由,实在让老同志吃惊。事后他动情地对笔者说,因为太老实,适应不了现实的官场!一个县委组织部长竟说出了这样的话!可见现在的官场是存在一些问题了!同时,我这位老乡还算是老实人,他是感到害怕啊!
连手握组织人事大权的组织部长都感到害怕了,足以见问题的严重性。而一些地方恶劣的官场生态,又是与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密切相关的。正是这一重要关隘的松懈、失守甚至徇私“卖放”,造成了不少地方“买官者”趋之若鹜、带病提拔者络绎不绝的乱局。也正是看到了这种实情,李源潮同志才发出了振聋发聩的呼声:“必须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得不到支持,党的执政地位就要受到危害”,并提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正人先正己,打铁必先自身硬。从《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颁布实施,到选拔、用人、考核等组织人事制度的加紧完善,一系列实践证明,组织人事领域的这场“最坚决战斗”已经展开。
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吏治的沉疴,恐怕靠快速决战已经难以治愈。因为只有把“徐国健式”的“批发”卖官者彻底清除,把靠巴结上级升迁以及只知胆怯而明哲保身者,从组织部长的位子上果断挪开,让“组织放心、干部信任、人民满意”的老实人、正派人、不巴结领导的人尽快上位,中央的精神、李源潮同志的要求,才能真正落实。而率先从“管人管官”的人“开铡”,就决定了这场仗必然是一场异常惨烈的攻坚战、持久战。
半年多来,作为中央组织部长的李源潮同志,不断向全国的组织部长们提出严格的要求、善意的警示,但愿“听者”不要都当成与己无关的“耳旁风”。
作者:
xxtyshun
时间:
2010-6-14 17:57
正人先正己,打铁必先自身硬。从《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的颁布实施,到选拔、用人、考核等组织人事制度的加紧完善,一系列实践证明,组织人事领域的这场“最坚决战斗”已经展开。
作者:
日光兰
时间:
2010-6-14 17:58
2005年6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用假公章制造假案至今无人管 我叫曹宝军,现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广瑞里4号2排11号 电话:022-84252468 因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制造假案,该法院使用的(2002)第853号判决书公章是假的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的,该判决书还是复印件,现有天津市天鼎纺织集团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该判决书是复印件并且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天鼎纺织集团办公室内书写的河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民初字第708号、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东民初字第708号,用1个半小时填写的民事裁定书,自己在审判员、书记员处填写的“刘玉山”“申鸿涛”。该判决书在没有开庭也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下达并凭此判决书到我单位执行扣钱,自从2002年8月至今,造成我们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每月每人只有60元生活费,本人左手残废,现有残疾证(工伤6级)每月的工资只有235元扣去100元剩余135元难以维持我父女二人生活,只有依靠父母和周围的亲人接济。 由于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们向该院提出再审诉讼,该法院在没有调查也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于2003年10月29日下达驳回通知(2003)东民监字第14号。我们于2004年6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也没有开庭,于2004年7月13日下达驳回通知(2004)二中监民字第310号。审判员:高媛。 我们再次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该检察院于2005年1月28日立案审查,津检河东民行立(05)3号。该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交。该检察院也没有调查,也没有开庭,于2005年5月9日下达不给予抗诉通知,津检二院民行不抗(2005)5号。2005年5月24日当时是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官刘林向我们宣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驳回通知书,不许我们上诉,我们索要该材料不给。现在,该材料在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也不收我们的材料也不管。 2007年7月22日我们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伸处寄材料,该院用恐吓、欺骗手段威胁我们至今未解决。 我们向中央纪委举报,中纪委让我们找到市纪委并将材料于2008年2月25日送去至今欺骗我们也不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涉嫌使用假公章涉嫌犯罪,为什么至今各执法部门不管?国法何在? 我们天津更黑暗 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用假公章制造假案 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 至今无人去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使用假公章是事实,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嘱告人民检察院研究院 ﹤﹤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至今来无人去管,那我们该怎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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