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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处罚自杀是对弱势双重伤害 [打印本页]

作者: yoii0    时间: 2010-6-28 13:02     标题: 处罚自杀是对弱势双重伤害

处罚自杀是对弱势双重伤害

 为讨薪、为感情纠纷而上演“跳楼秀”,有的甚至受雇于人,以“死”要挟来讨政府一个承诺。对于这种作秀成分居多的“自杀”行为,应该怎么样分清真假,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救助方式,以尽量降低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针对吴振鑫等广州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市公安部门近日在答复中表示,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目前此法收效显著。(6月25日《南方日报》)

  蝼蚁尚且偷生,何况人乎。一个人想要自杀,必是万般无奈、身陷绝境,若不是走投无路,谁愿意采取跳楼、跳桥、跳吊塔等极端行为?一个频频上演“跳楼秀”的社会,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

  首先应该清楚,在自杀者面前,我们没有任何权利漠视生命,纵然是因感情纠纷,也断不可说有人自杀而不去救,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文明社会。无论付出多大的公共成本,救治一个挣扎在死亡边缘的人,应该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和借口的。事实上,对于因感情而自杀者,不管他(她)们是真情还是假意,他(她)们更需要的是心理医生的治疗,而不是被送去劳动教养。这是其一。

  其二,我们都知道,大部分“跳楼秀”是因为讨薪。曾经见惯了不少农民工为了追逃被拖欠已久的薪水,一开始还有些同情,但随着这种“作秀行为”越来越滥,公众也逐渐提不起兴趣了。媒体更不用说。我有一个在媒体做记者的朋友,最初遇到这种情况还很兴奋,后来只要没死人,他们一般都懒得到现场去。再后来,也许是上头有规定,不论死不死人都不让报道了。为此,很长时间我都在担心,如果没有了媒体的关注,谁还将农民工跳楼当回事,谁来为他们奔走呼吁?

  实事求是地说,很多“跳楼秀”确实只是一种表演,但我们必须看到,这样做实在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大部分“跳楼秀”的背后,都有一段辛酸的维权故事,都饱含着农民工无奈的叹息和伤感的泪水。尽管我们有许多保护农民工的法规,可一到现实中就全都不管用了,通过正常的维权渠道,根本不可能得到合理解决。除了拿自己的生命作赌注,他们实在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不妨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没有无良商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肆意践踏,如果没有相关执法部门对农民工遭遇的熟视无睹,他们怎可能冒着生命的危险、顶着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去采取过激举措?

  而对这样的讨薪行为,有关部门又怎么忍心去处罚他们呢?且不说他们本来就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单就说处罚了讨薪者,就一定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吗?犯罪社会学中有一个“犯罪饱和”理论,正如一杯水只能溶解一定量的糖和盐一样,一个社会也注定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要产生一定的社会问题,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我们如果不能善待之,反而将把他们推向更惨的境界,那时他们可真的会成为“安全隐患”。

  关怀弱者是社会正义的深层内涵,保护弱者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正派的重要标准。因为自杀行为真真假假,就欲将自杀者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或采取治安拘留处罚,或将其送劳动教养,这不仅不符合一般人的情感价值判断,更不符合一个正派社会的基本准则。著名社会学家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一书中指出,正派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不排斥、不羞辱、不伤害弱者,而处罚包括讨薪民工在内的自杀者,恰恰是对弱者的羞辱与伤害,且是双重的羞辱与伤害。

  其实道理很明白,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跳楼秀”,政府就应为农民工寻求合法讨薪途径,为农民工建立起通畅的维权渠道,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实行特殊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否则,“跳楼秀”只会反复上演。
作者: @地瓜叶    时间: 2010-6-28 13:03

跳楼秀固然不是什么值的称道的事情,但它的本身是政府失职!
作者: b88954966    时间: 2010-6-28 13:04

通常我们的警察会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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