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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贤君将涂《人殃》案塞进“本科精品课程”居心何在 [打印本页]

作者: 乞食头家    时间: 2010-6-28 14:53     标题: 郑贤君将涂《人殃》案塞进“本科精品课程”居心何在

——谎言导致了法理的混乱与种种荒谬


郑贤君在“课程”“宪法事例12”中,通过“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等四个方面的“评析”,以大得吓人的“理论”,特别是以外国(德国)宪法理论,推导出这堂课的中心论点:“就本案(人殃案)而言,根据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小说《人殃》的作者创作小说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虚构。”这一中心论点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其论证又十分荒谬,根本就无法推导出“正常的虚构”的结论——一眼就可看出,这个结论是硬塞进去的,游离于文章的论证之外。因为,第一,《人殃》案不属于理论研究问题,是一个案件,是由事实、事件构成的,只能按刑诉法办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哪里是什么理论问题?可不可以进行理论研就?可以,那就是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本身,并且用此案例以证明理论观点。现在郑贤君倒过来了,用理论推导出人殃案“属于正常的虚构”这一事实,其论证方法就显得十分荒谬了!第二,郑某引德国宪法二千多字。若研究比较宪法是可以的,但她是用来推导《人殃》“属于正常的虚构”——德国宪法中有“小说虚构”的影子吗?用外国宪法来指导中国案件,也是非常明显的荒谬!第三,郑某开头所引武昌区法院的判词就概括了涂人殃案的基本事实:“小说虽未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事实是)以特定的人为描写的(对象),先锁定人物对象,再捏造事实,人们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
作者: 350956409    时间: 2010-6-28 14:54

这篇文章是(一),怎么不标明?不然就跟后面的(二)、(三)搞混了。
还有,第5条中的“写事性”当是“写实性”之误。倒数第二段后面有两个“结束本文”,重复应改。
总起来看,不错,能站住脚。
作者: h1821388    时间: 2010-6-28 14:55

我今天看到09年12月6日据环球时报、环球网文稿转发的一篇文章,题目叫《美国女大学生玩性爱游戏杀死室友》,这位大学生除杀人外,其诽谤罪名也成立。这是意大利法庭判决的。那说欧美已无判诽谤罪的,的确是胡说八道!
作者: 星☆雨    时间: 2010-6-28 14:56

别的不说,郑教授既然承认涂先生"描述和影射”了13人,又说人多“稀释”了,实在是一个法盲的说法,闹大笑话了!
作者: kaerdd    时间: 2010-6-28 14:56


作者: 忧忧情    时间: 2010-6-28 14:57

郑教授应来跟贴,用事实说明我的不混乱、不荒谬——要用事实,不要从大理论到大理论,因为案件本身是以“事实为根据”的。
作者: 给我一刀    时间: 2010-6-28 14:58

最近关于曹操墓的真伪问题,考古学家说,曹墓是个考古项目,讨论问题要说考古内行话,不能说外行话。《人殃》是个案件,讨论问题就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说外行话。郑先生的确说了不少外行话。想想看,侵犯的人多,反而“稀释”了侵犯,学法律的这么说,岂不是闹了大笑话?!
作者: 夢幻时空    时间: 2010-6-28 14:59

感谢网友顶帖。事实胜于雄辩!
作者: ycfbjx    时间: 2010-6-28 15:00

既然承认“影射描述”了13人,那涂人殃为什么到处说人家“诬陷”了他呢?
作者: 蓦然囙首    时间: 2010-6-28 15:01

涂某严重诽谤了许多人,郑某除了“稀释”开脱之外,还要保护涂某的著作出版权;那么,是谁侵犯了涂某的《人殃》出版权?《人殃》的出版权在哪里?还保不保护原告的人格权?恐怕连郑教授自己也永远说不清楚。
作者: xxtyshun    时间: 2010-6-28 15:02

用这些荒谬、荒唐的自创法律想为涂人殃免除刑责,自毁名声,郑贤如此作,难道无隐情?!
作者: ever66    时间: 2010-6-28 15:02

我看了,不禁要提一个问题:郑贤君到底是法学教授,还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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